专栏名称: 新技术法学
究新技术法理,铸未来法基石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  有一种叫云南的生活 | 寒假还有 再去建水游一游 ·  昨天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  有一种叫云南的生活 | 寒假还有 再去建水游一游 ·  昨天  
陕西新闻广播  ·  西安新增一个国家3A级旅游景区 ·  2 天前  
璞缇客精品酒店  ·  瑰丽旗下竟有低于1000,于小众秘境里不输日 ... ·  3 天前  
南方人物周刊  ·  哪吒敖丙“藕饼”大火,“得CP者得天下”? ·  3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新技术法学

广州互联网法院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杨某诉广州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陆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新技术法学  · 公众号  ·  · 2025-02-13 09:08

正文




入库编号:2024-18-2-369-001

杨某诉广州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陆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侮辱诽谤使用网络虚拟身份的

特定自然人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


民事 网络侵权责任 名誉权

网络虚拟主体 指名道姓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诉称: 其与陆某某系广州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开发的“神武4”游戏玩家。 因双方存在矛盾,陆某某通过微信群及游戏发言频道多次对杨某进行造谣、诽谤,称杨某“约炮”,导致杨某被其他游戏玩家骚扰,造成名誉、精神受损。 杨某多次向某网络公司举报陆某某,但某网络公司均未作出处理,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请求法院判令: 一、陆某某立即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侵权言论; 二、陆某某在“神武4”游戏客户端、微信群以及陆某某本人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向杨某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某网络公司协助陆某某在“神武4”游戏端删除侵权言论以及赔礼道歉工作; 四、两被告向杨某支付精神损失费2万元以及律师费9000元。


被告某网络公司辩称: 其已采取措施及时处置杨某所指案涉账号的行为,且处置措施符合《某网络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不存在任何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陆某某辩称:案涉言论指责的是原告创建的游戏角色,没有对原告指名道姓,其在收到律师函之前并不知道原告的真实身份信息;原告在社会上不具有很高知名度,游戏玩家、微信群成员无法仅凭一个游戏昵称就联想到是原告本人,案涉言论不会造成原告现实中的名誉受损。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和陆某某在某网络公司开发的“神武4”游戏注册账号,创建角色昵称分别为“杨贵妃”和“陆天虹”。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陆某某在游戏玩家交流微信群中多次发表“傻狗”“约P”“约炮狂”“洋垃圾”等言论,及在游戏内“世界”发言频道发表“约p被拍了床照”等言论,对杨某创建的游戏角色“杨贵妃”进行侮辱,并公布“杨贵妃”QQ账号信息,嘲讽杨某向其发出律师函一事。杨某多名微信好友向其转发了上述言论。2021年1月20日2时11分,某网络公司根据其他游戏玩家对陆某某发起的投诉举报,对其作出游戏内禁言4小时的处罚。杨某于2021年1月20日2时24分和2时26分向游戏平台举报陆某某,游戏客服回复“该玩家已因违规收到相应处理”。


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粤0192民初14852号民事判决:一、陆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出具书面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并在“神武4”游戏“世界”频道中发布(连续七天,每天发布一次);二、陆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赔偿财产损失9000元;三、陆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四、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陆某某提出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粤01民终26294号民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只有行为人的行为指向特定对象时,才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但是,指向特定人的方式并不限于直接表明其姓名。网络游戏中的虚拟人物使用网名、昵称在游戏中活动,虽然未指名道姓,但如果可以同现实社会中的自然人相联系、相对应,对虚拟人物的名誉评价便可直接指向对应的自然人。杨某以“杨贵妃”之名注册“神武4”游戏并进行游戏,结合多个微信用户通过微信向杨某转发陆某某发表的针对“杨贵妃”的案涉言论,可知在现实生活中,他人能将“杨贵妃”理解为杨某。据此,可以认定陆某某言论的对象指向杨某。


陆某某在微信群以及游戏发言频道中使用“傻狗”“约P”“约炮狂”“洋垃圾”等粗言秽语直接侮辱杨某,贬低杨某人格意图明显,具有主观过错。陆某某发表的案涉言论引起了其他游戏玩家的评议和附和,客观上降低了杨某的社会评价。陆某某在杨某发出律师函之后并未停止侵权行为,将该律师函公布于案涉微信群内,进一步侮辱杨某,导致损害进一步扩大。鉴此,陆某某发表的案涉言论构成对杨某名誉权的侵害。


鉴于游戏内的发言频道实时滚屏更新,陆某某发表的案涉言论会因频道内容更新而无法查阅,某网络公司客观上也不可能逐一监督游戏用户的发言。因此,杨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某网络公司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陆某某侵害杨某名誉权行为的主观故意。此外,某网络公司客观上对杨某的投诉采取了禁言的必要措施,并不存在怠于采取必要措施的过错。因此,杨某主张某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侮辱诽谤使用网络虚拟身份的网络用户,即便未指名道姓,但通过实名制、民事主体的排他性特征或根据一般人认知,在一定范围内能将该网络虚拟身份与现实主体相对应,可指向特定自然人的,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人是否知悉使用网络虚拟主体的特定自然人现实身份的,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


一审: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14852号民事判决(2021年8月30日)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6294号民事判决(2021年12月21日)


来源 | 人民法院案例库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