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9号),从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开展放宽科技创新领域外商投资准入试点、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外资项目清单,落实税收支持政策、清理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和政策措施、以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等方面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
2.
6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正式实施。《通知》共6项政策措施,主要包括:
(1)优化外贸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的办理方式,由外汇局核准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
(2)便利企业跨境贸易外汇收支结算。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放宽银行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非原路退回或退汇时间超180天)的权限。优化B、C类企业延期收付汇业务办理。
3.
7月12日,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商务和金融协同更大力度支持跨境贸易和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包括5方面:
一是推动外贸质升量稳,优化外贸综合金融服务。
二是促进外资稳量提质,加强外资金融服务保障。
三是深化“一带一路”经贸合作和对外投资合作,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服务。
四是便利跨境贸易和投资发展,优化支付结算环境。
五是做好跨境贸易、投资与金融风险防控,守牢安全底线。要点速览
4.
8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修订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进一步优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跨境资金管理。
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简化业务登记手续。明确QFII/RQFII业务登记通过主报告人(托管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办理。
二是进一步优化账户管理。合并用于证券交易或衍生品交易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减少经营主体开展不同类型投资所需开立账户数量。
三是进一步完善汇兑管理。优化QFII/RQFII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改进汇出入币种管理原则,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境内证券资产。
四是统一QFII/RQFII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入市(CIBM)的外汇风险管理模式。在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的前提下,明确QFII /RQFII可通过托管人以外其他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银行间外汇市场等更多途径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品交易。
5.
10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扩大
3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试点》
,称决定将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和银行直接办理外债登记试点的地区扩大至天津市、安徽省、山东省(含青岛市)、湖北省和四川省,将“科汇通”试点地区扩大至上海、北京等16个地区。
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措施主要包括: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2.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3.外债、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等三项。
科汇通主要内容为:1.打通科研资金入境渠道,允许境外科研开办资金直接汇入区内外资非企业科研机构。2.试点地区科研机构可直接在辖内银行便捷办理外汇登记、汇款、变更、注销等各项外汇业务,相关账户开立和开办资金使用适用外汇便利化政策。
6.
11月1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六部门修订发布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办法》主要从五方面降低了投资门槛:
一是允许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
二是放宽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从原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降低为: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如要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则仍按原要求)。
三是增加要约收购战略投资方式。
四是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
五是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锁定期要求,取消以定向发行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将以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从10%降低至5%。
7.11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取消铝材、铜材等59项产品的出口退税,下调光伏、电池等209项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幅超过三成。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一是取消铝材、铜材以及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产品出口退税。
二是将部分成品油、光伏、电池、部分非金属矿物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9%。
此外,中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于2024年11月14日宣布,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从12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从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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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
1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发布《关于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通知》包含5项实施细则,其中经常项目1项,资本项目4项。
(1)涉及经常项目的一项实施细则明确了审慎合规银行在尽职展业的基础上,可为本行优质企业提供以下便利化业务: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以及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
(2)涉及资本项目的四项实施细则明确了试点政策措施的落地方案,包括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以及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赴境外上市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深圳QFLP试点新规出台
1月5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深金监规〔2024〕1号)。
深圳QFLP新规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三个定义分别调整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和“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将相关表述调整为与部分主要QFLP试点城市保持一致,同时与QFLP基金组织形式、QFLP基金投资范围的调整相呼应。主要内容包括优化外汇额度管理、拓宽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方式等。
3.上海及临港自贸区离岸贸易税收优惠新试点
2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对注册登记在上海自贸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3月31日。
4.江苏省发布优化外商投资28项举措
2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重点内容包括: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在江苏设立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获认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资金支持和便利化措施、优化“高精尖缺”外国人才工作许可及居留便利化政策措施,为外籍高层次专业服务人才来华执业及学术交流合作等提供签证、长期居留、永久居留等便利等。
5.《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管理办法》
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在满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除证券投资和境内居民个人业务外,其他资金可依法自由划转,免除前置业务登记、备案或开立专户等管理要求,进一步便利企业贸易和投融资资金使用。
在跨境资金流动方面,对资金在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之间划转按照“视同跨境、有限渗透”原则进行管理,守好跨境资金流动的安全底线。
6.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广东、海南、陕西、宁波、青岛和深圳等10省市优化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政策。试点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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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允许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间错币种借贷用于经常项目跨境支付业务,降低企业资金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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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简化备案流程及涉外收付款相关材料审核,提升企业跨境收支便利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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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的归集比例,便利企业跨境资金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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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支持跨国公司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代境外成员企业办理其与境内成员企业或境外主体之间的集中收付,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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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商务部2024年第1号令《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施行。
本次全国版和自贸区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均涉及农林牧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1个门类。
其中,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共71条,自贸区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共68条。
本次发布的首张全国版负面清单,主要是将过去分散在各个具体领域的准入措施,以“一张单”的方式归集列出,同时明确清单之外的领域,按境内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实现了服务贸易管理由正面清单承诺向负面清单管理的转变。
相比全国版,在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方面,自贸区版负面清单将此前在海南自贸港试点的开放举措扩大到所有自贸区。
5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正式实施。
最新版《指引》明确境内机构境外放款债转股办理程序;新增境内企业在A股市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外方股东参与认购业务办理情形等。新增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新增跨境融资便利化外债签约登记和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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