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司局
:
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盘,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微观基础。
2020
年
10
月
国务院
印发
《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
2020
〕
14
号)
以来,上市公司结构
持续
优化,创新能力
不断
增强,
回报能力稳步提升,
总体面貌
明显
改善。但
上市公司
财务造假、
大股东违规
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
违法
行为仍时有发生,违规减持严
重影响投资者信心
,分红
的稳定性、及时性
和可预期性
相对不足,
上市公司对
自身
投资价值的重视程度不够,
上市公司质量
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和
投资者的期待
相比
仍有差距
。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
制定本
意见
。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
紧紧围绕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目标,坚持强监管、防风险、促
高质量
发展,以更严的监管推动
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和投资价值提升,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资本市场和金融强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
——
坚持
将投资者
利益
放在更
加
突出位置
。
及时
回应
投资者
关切
,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并
贯穿
于
监管规则制定
、监管行动
执行和市场
文化培育
的
全过程。
——
坚持立足国情市情。
遵循
资本市场一般规律,立足
我国
实际,
准确
把握
上市公司
治理特征,压实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管
责任
,健全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体系
。
——
坚持
全面
从严
监管
。
履行
监管主责主业,
确保
“
长牙带刺
”
、有棱有
角
,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严厉打击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违规减持、
“
伪市值管理
”
等
违法犯罪
,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
——
坚持
系统观念
。
注重综合施策、标本兼治,
坚持
信息披露、公司治理
“
双轮驱动
”
。尊重
公司自治原则和强化监管约束并
重
,兼顾大股东权利和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坚持健全规则、强化监管、
促进发展
多措并举,
努力
培育市场良好生态。
二、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严惩业绩造假
(一)构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
加强上市公司监管法制供给
,
推动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强化
对公司治理的监督管理,
严肃
惩处
大股东
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方
配合造假
行为
。制定
资本市场
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方案,优化
监管
执法体制机制,增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加强常态化长效化防治,形成齐抓共治、有机衔接的
监管协作
格局。
(二)提高穿透式监管能力和水平。健全常态化线索发现处理机制,加强上市公司年报监管和现场检查,对高风险可疑类公司循环筛查。加强数字监管平台建设,强化对上市公司重要往来主体
、关联方
等信息的收集串并,提高风险预警水平,提升发现能力。加强与
各部门、
地方政府数据共享。
(三)严肃整治造假多发领域。严厉打击
长期
系统性造假和
第三方
配合造假,坚决破除造假
“
生态圈
”
。严肃惩治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加大对财务
“
洗澡
”
的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上市公司通过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
和
票据交易、融资性贸易、
“
空转
”“
走单
”
等实施财务造假。
(四)压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责任。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强化审计委员会的反舞弊职责。推动上市公司建立绩效薪酬追索等内部追责机制。提高对公司内部人举报造假的奖励金额。
对审计评估机构坚决
“
一案双查
”
、并联立案,
对
串通舞弊等
违法案件
从重处罚,对重大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坚决执行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吊销执业许可、从业人员禁入等制度
。审计评估机构向监管部门报告执业中发现的造假和侵占线索的,
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五)强
化
全方位立体式追责。充分发挥公安、检察机关派驻体制优势,对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恶性案件启动情报导侦和联合挂牌督办。
推动
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
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财务造假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的刑事追责,深挖
董事、高管
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线索,
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
。
加大证券代表人诉讼适用力度
,综合运用先行赔付、支持诉讼、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等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三、
防范绕道减持
,
维护市场信心
(六)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
。
制定
部门规章,提升减持规定的法律位阶,增强制度稳定性和约束力。构建以减持
管理办法
为核心,
董事和高管
、创投基金减持特别规定为补充的
“
1+2
”
规则体系。
修订
自律监管指引
,完善
询价转让细则。
(七)严格规范
大
股东减持行为
。
严格执行破发、破净
、
分红不达标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规定
;
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对持股
5%
以上
第一大股东
的减持比照
执行。要求
大股东
单次
减持计
划
区间
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明确
大股东
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预披露要求。
(
八
)有效
防范
绕道减持
。
坚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
的
原则加强监管
。进一步
明确
大股东
、
董
事、高管在
离婚、解散分立、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等情形下
的
减持规则,
防范
利用
“
身份
”
绕道
。
进一步
明确司法强制执行、股票质押平仓、赠与等方式减持规则,防范
利用
“
交易
”
绕道。禁止大股东、董
事、高管
参与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物的
衍生品交易
,
禁止限售股
转融通出借、限售股股东
融券卖出,防范利用
“
工具
”
绕道。
(
九
)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
。
加强减持行为技术控制,有效遏制违规减持。
优
化
违法线索
发现处理机制
,
责令违规主体购回
违规减持
股份
并向上市公司
上缴价差
,
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切实减轻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损害
。
加大
行政处罚和
限制交易措施运用力度
,对
拒不及时纠正
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惩处
。
四、加强现金分红监管,增强投资者回报
(十)对分红采取强约束措施。要求上市公司制定积极、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明确投资者预期。对多年未分红或股利支付率偏低
的上市公司
,
通过强制信息披露、限制控股股东减持、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ST
)
等方式加强监管约束。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回购注销金额纳入股利支付率计算
。
加强对异常分红行为的监管执法。
(十一)多措并举提高股息率。落实新《公司法》,支持上市公司
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进一步
便利
未分配利润为负
的绩优公司
后续
实施分红。
督促
财务投资较多的公司提高分红比例。完善信息披露评价制度,增大分红权重,鲜明体现鼓励分红导向。强化问询约谈和监管措施约束,督促不分红或分红偏少的公司提高分红水平。
(十二)推动一年多次分红。完善监管规则,进一步明确中期分红利润基准
,
消除对报表审计要求上的理解分歧
。要求中期分红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未分配利润为基准,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
。简化中期分红审议程序,压缩实施周期,推动在春节前
结合未分配利润和当期业绩预分红,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
引导优质大市值上市公司
中期分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五、推动上市公司加强市值管理,提升投资价值
(十三)压实上市公司市值管理主体责任。
引导上市公司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评价,
积极
提升投资者回报能力和水平。
制定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指引,
明确统一的监管要求
。
要求上市公司建立提升投资价值长
效
机制,明确
维护公司市值稳定的具体措施。
研究
将
上市公司
市值管理纳入
企业内外部
考核评价体系,逐步完善相关指标权重,发挥
优质上市公司
风向标作用。
(十四)提升股份回购效果和监管约束力。
推动
优质
上市
公司
积极开展股份回购
,
引导
更多公司
回购注销,
增强
稳市
效果。
要求
主要
指数成份股公司
明确股价短期
大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