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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

审计实操  · 公众号  ·  · 2024-03-15 18:53

正文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司局

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盘,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微观基础。 2020 10 国务院 印发 《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 2020 14 号) 以来,上市公司结构 持续 优化,创新能力 不断 增强, 回报能力稳步提升, 总体面貌 明显 改善。但 上市公司 财务造假、 大股东违规 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 违法 行为仍时有发生,违规减持严 重影响投资者信心 ,分红 的稳定性、及时性 和可预期性 相对不足, 上市公司对 自身 投资价值的重视程度不够, 上市公司质量 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投资者的期待 相比 仍有差距 。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 制定本 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 紧紧围绕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目标,坚持强监管、防风险、促 高质量 发展,以更严的监管推动 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和投资价值提升,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资本市场和金融强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 坚持 将投资者 利益 放在更 突出位置 及时 回应 投资者 关切 ,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贯穿 监管规则制定 、监管行动 执行和市场 文化培育 全过程。

—— 坚持立足国情市情。 遵循 资本市场一般规律,立足 我国 实际, 准确 把握 上市公司 治理特征,压实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管 责任 ,健全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体系

—— 坚持 全面 从严 监管 履行 监管主责主业, 确保 长牙带刺 、有棱有 ,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严厉打击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违规减持、 伪市值管理 违法犯罪 ,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 坚持 系统观念 注重综合施策、标本兼治, 坚持 信息披露、公司治理 双轮驱动 。尊重 公司自治原则和强化监管约束并 ,兼顾大股东权利和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坚持健全规则、强化监管、 促进发展 多措并举, 努力 培育市场良好生态。

二、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严惩业绩造假

(一)构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 加强上市公司监管法制供给 推动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强化 对公司治理的监督管理, 严肃 惩处 大股东 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方 配合造假 行为 。制定 资本市场 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方案,优化 监管 执法体制机制,增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加强常态化长效化防治,形成齐抓共治、有机衔接的 监管协作 格局。

(二)提高穿透式监管能力和水平。健全常态化线索发现处理机制,加强上市公司年报监管和现场检查,对高风险可疑类公司循环筛查。加强数字监管平台建设,强化对上市公司重要往来主体 、关联方 等信息的收集串并,提高风险预警水平,提升发现能力。加强与 各部门、 地方政府数据共享。

(三)严肃整治造假多发领域。严厉打击 长期 系统性造假和 第三方 配合造假,坚决破除造假 生态圈 。严肃惩治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加大对财务 洗澡 的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上市公司通过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 票据交易、融资性贸易、 空转 ”“ 走单 等实施财务造假。

(四)压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责任。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强化审计委员会的反舞弊职责。推动上市公司建立绩效薪酬追索等内部追责机制。提高对公司内部人举报造假的奖励金额。 对审计评估机构坚决 一案双查 、并联立案, 串通舞弊等 违法案件 从重处罚,对重大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坚决执行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吊销执业许可、从业人员禁入等制度 。审计评估机构向监管部门报告执业中发现的造假和侵占线索的, 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强 全方位立体式追责。充分发挥公安、检察机关派驻体制优势,对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恶性案件启动情报导侦和联合挂牌督办。 推动 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 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财务造假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的刑事追责,深挖 董事、高管 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线索, 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 加大证券代表人诉讼适用力度 ,综合运用先行赔付、支持诉讼、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等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三、 防范绕道减持 维护市场信心

(六)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 制定 部门规章,提升减持规定的法律位阶,增强制度稳定性和约束力。构建以减持 管理办法 为核心, 董事和高管 、创投基金减持特别规定为补充的 1+2 规则体系。 修订 自律监管指引 ,完善 询价转让细则。

(七)严格规范 股东减持行为 严格执行破发、破净 分红不达标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规定 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对持股 5% 以上 第一大股东 的减持比照 执行。要求 大股东 单次 减持计 区间 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明确 大股东 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预披露要求。

)有效 防范 绕道减持 坚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加强监管 。进一步 明确 大股东 事、高管在 离婚、解散分立、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等情形下 减持规则, 防范 利用 身份 绕道 进一步 明确司法强制执行、股票质押平仓、赠与等方式减持规则,防范 利用 交易 绕道。禁止大股东、董 事、高管 参与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物的 衍生品交易 禁止限售股 转融通出借、限售股股东 融券卖出,防范利用 工具 绕道。

)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 加强减持行为技术控制,有效遏制违规减持。 违法线索 发现处理机制 责令违规主体购回 违规减持 股份 并向上市公司 上缴价差 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切实减轻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损害 加大 行政处罚和 限制交易措施运用力度 ,对 拒不及时纠正 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加强现金分红监管,增强投资者回报

(十)对分红采取强约束措施。要求上市公司制定积极、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明确投资者预期。对多年未分红或股利支付率偏低 的上市公司 通过强制信息披露、限制控股股东减持、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ST 等方式加强监管约束。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回购注销金额纳入股利支付率计算 加强对异常分红行为的监管执法。

(十一)多措并举提高股息率。落实新《公司法》,支持上市公司 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进一步 便利 未分配利润为负 的绩优公司 后续 实施分红。 督促 财务投资较多的公司提高分红比例。完善信息披露评价制度,增大分红权重,鲜明体现鼓励分红导向。强化问询约谈和监管措施约束,督促不分红或分红偏少的公司提高分红水平。

(十二)推动一年多次分红。完善监管规则,进一步明确中期分红利润基准 消除对报表审计要求上的理解分歧 。要求中期分红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未分配利润为基准,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 。简化中期分红审议程序,压缩实施周期,推动在春节前 结合未分配利润和当期业绩预分红,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引导优质大市值上市公司 中期分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五、推动上市公司加强市值管理,提升投资价值

(十三)压实上市公司市值管理主体责任。 引导上市公司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评价, 积极 提升投资者回报能力和水平。 制定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指引, 明确统一的监管要求 要求上市公司建立提升投资价值长 机制,明确 维护公司市值稳定的具体措施。 研究 上市公司 市值管理纳入 企业内外部 考核评价体系,逐步完善相关指标权重,发挥 优质上市公司 风向标作用。

(十四)提升股份回购效果和监管约束力。 推动 优质 上市 公司 积极开展股份回购 引导 更多公司 回购注销, 增强 稳市 效果。 要求 主要 指数成份股公司 明确股价短期 大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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