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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启明 | 当正义不彰,血亲复仇就是正义

明公问政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4-05 11:14

正文

这个时代对于穷凶极恶者来说是个好时代,他们耀武扬威、作威作福,过着欺善谄恶、醉生梦死乃至逍遥法外的生活;对于贫弱善良者来说是个坏时代,他们生无立足之地、死无葬身之地,过着担惊受怕、艰难困苦乃至处处受辱的生活。

这是怎样的率兽食人啊,才短短一个月,即使草长莺飞、万木欣荣,我们依然见到了太多的血腥悲剧,见到了太多被侮辱的人。山东聊城的余欢母亲是被侮辱的,河南尉氏30多名初中女生是被侮辱的,四川泸州太伏中学的少年是被侮辱的。他们都是被穷凶极恶者所侮辱的,但却几乎毫无伸张正义的可能性。

所以当于欢一怒而起刺死辱母者,有太多人拍手称快,为这自然正义而欢呼。同样的,如果让30多名初中女生破处的恶徒得不到法律的惩治,那么女生们的父兄手刃恶徒就是正当的;如果虐杀太伏中学少年的五个孽畜得不到法律的惩治,那么做父亲的无论用任何方式杀死五个孽畜就是正当的。

按理,个人的血亲之仇与社会法律,孰轻孰重、不难分辨。个体的“慈”、“孝”不能凌驾于“法”之上,这都是现代法制社会的常识。然而这个社会已经败坏透顶,然而法律正义已经晦暗无光,那么就只能靠人类最古老的法律—血亲复仇来伸张自然正义了。

血亲复仇,曾经以为是那么遥远,然而现在却显得如此鲜活。虽然宋明以后的儒家,整体上呈现出一种奴性的、太监的、谄媚的、阴阳怪气的、假道学的面貌,但先秦以前的原儒却是蓬勃生气的,充满着阳刚的浩然正气,尤其是强调大丈夫的血亲复仇。

《尚书-康诰》里说“吾今而后知杀人亲之重也,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礼记》里说:“父之仇不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子夏问孔子如何对待父母之仇时,孔子说:“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孟子说:“君之视臣如草芥,则臣视君如寇仇”,都在宣扬血亲复仇的正义性。

《春秋公羊》更是直接认为,在父亲无罪被杀的情况下,“义”自动消失,可以复仇。“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子不复仇,非子也”。所以吴子胥为报父兄之仇,破楚城,鞭平王尸,雪大耻。而《春秋》褒之。太史公则赞曰:“弃小义,雪大耻,名垂于后世”。

历史上有太多因为血亲复仇的案例,虽然因此而导致了数次“礼法之辩”,但最终那些血亲复仇者不仅没有受到朝廷的惩治,反而得到了宽宥甚至褒奖。

唐宪宗时期,陕西富平人梁悦为父报仇,手刃仇人秦杲,自首县衙。审判之前,韩愈撰《复仇议》,要求皇帝根据“血亲复仇”实际情况裁定:“凡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由,下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旨矣。”唐宪宗采取韩愈的意见,宽赦梁悦——杖一百、配流岭南。自韩愈裁报皇帝的建议被纳,血亲复仇者看到赦免希望,客观上鼓励血亲复仇。

明崇祯帝时期,黄宗羲的父亲黄尊素因为上书弹劾宦官集团而遭陷害,被逮捕入狱,并死在了狱中。当刑部开庭审理宦官魏忠贤的心腹许显纯,黄宗羲以锥子猛刺许显纯,致许血流如注;审理宦官李实的时候,黄宗羲又拔出了利锥,李实吓到连忙说:“愿招,愿招”。黄宗羲又组织遗孤子弟一起到曾关押过他们父亲监狱的中门,设坛祭奠,哭声惊动朝廷。崇祯帝被他这种嫉恶如仇、果敢刚毅的复仇所感动,在朝廷上直接进行褒奖。

即使在民国时期,法制已经得到了弘扬,血亲复仇依然被社会所应允。1925年,一代女杰施剑翘的父亲曾被孙传芳枭首示众,此后施剑翘立志复仇,放足练枪,1935年11月13日于天津居士林刺杀孙传芳,天津法院判决十年徒刑。当时舆论鼎沸,冯玉祥、李烈钧、于右任、张继、宋哲元等政要均出面吁请,后国府主席林森批准特赦。

即使基督教主张上帝审判一切,说“伸冤在我,我必报应”,但《圣经》里也有类似鼓励复仇的内容。《出埃及记》记载古希伯莱法律:“以命还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简洁明了的宣扬“以打还打”明了。在《创世纪》中,亚伯拉罕为了帮他侄儿罗得抢回被四国联盟军所掠去的财物,曾带着318个壮丁追杀两百多公里。

当然,在英国《大宪章》以后,随着法治的确定,人的生命权利和尊严越来越得到法律的保障,也就不再鼓励血亲复仇了。然而正是因为如此,当个人或亲人的生命权和尊严受到危害,紧迫之下不能立即得到司法救济的情况下,正当防卫的复仇依然是可以的

2012 年,美国德州一名23岁父亲被告知有人强奸他五岁的的女儿。等他赶到现场,只见强奸者佛罗斯光着下体,女儿正不停尖叫。他冲上前,不顾一切的殴打佛罗斯,等他发现打死人后,立即慌张报警。陪审团认为他是有理由的正当杀人,因此判他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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