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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推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建筑管理  · 公众号  ·  · 2024-05-15 18:32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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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省住建厅、住建部, 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

5月14日,辽宁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推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 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办理各项 时限 未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其 期限均为28天

  • 建设单位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 向施工单位拨付本期已确认的过程结算价款

  • 各方 不得以审计、审计督导和评审等为 由影响施工过程结算

  • 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 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工程竣工结算时原则上 不再重复审核

  • 鼓励 建设单位 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开展施工过程结算相关工作。

国常会明确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 全面推行过程结算 住建部 多次提出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1

2022年6月,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布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其中明确:

  •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 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 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 推行过程结算

查看全文: 重磅!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文:8月1日起,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提高至80%!

2

2023年9月,住建部对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16号部令 进行了修订。刚刚在官网发布 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查看全文: 重磅!住建部刚刚拟修改【第16号部令】,工程计价五大变革

3

2022年1月19日 ,住建部官网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其中就再次提出:

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查看《“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全文: 未来5年建筑业大方向定了,10个关键词!住建部发文

4

2020年9月23日,住建部官网发布 《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同时提出: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 。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 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查看全文: 住建部: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附五方责任主体处罚细则

......


辽宁 原文如下: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辽住建〔2024〕28号

各市住建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

为了落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中关于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的要求,促进工程履约,提高结算时效性,发承包双方可参考下列内容,依据合同约定开展施工过程结算。

一、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划分 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参考 质量验收、工程计量、进度管理、安全考核 等进度节点进行划分。

二、 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应在合同中明确 结算节点、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式、 支付比例 等相关内容。需要进行招标的工程, 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上述相关内容

开展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 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相应措施项目费用 采用总价计算的 措施项目费可依据施工过程结算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比例计算; 采用单价计算的 措施项目费可按当期完成的工程施工措施工作量进行计量和计价。

三、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划分结算周期, 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进行结算 。当期过程结算金额一般不应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

四、 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图纸以及经确认的施工方案、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 等相关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现场签证时 应明确签证的工程量、单价和总费用

五、 施工单位应 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编制相应的结算报告 ,并在约定期限内向建设单位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及相应结算资料,递交的结算资料应真实、完整。 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并予以答复

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办理各项 时限 未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其 期限均为28天

六、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发现已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成果文件有错漏,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可在下个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中调整。合同双方或一方不同意的,争议部分可留在下个结点或竣工结算时解决。

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所遗留的问题, 应在竣工结算时解决

七、 建设单位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 向施工单位拨付本期已确认的过程结算价款

各方 不得以审计、审计督导和评审等为 由影响施工过程结算

八、 工程全部竣工 ,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时间进行审核确认,并 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 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工程竣工结算时原则上 不再重复审核

各市、县(区)住建部门要加强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鼓励 建设单位 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开展施工过程结算相关工作 ,积极帮助解决过程结算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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