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从法解释论视角评价使用开源代码训练大模型行为的著作权法合法性时,应先分析在先许可协议对开源代码使用的约定。尽管大模型开发商可能违反了开源许可协议,且在模型训练或者输出阶段可能存在复制、修改、传播开源代码乃至删除作品来源信息的行为,但训练数据集不公开在多方面限制了著作权侵权认定。司法机关以大模型输出端为规制对象并以合理使用为利益调节器的务实思路,向大模型产业传递了友好信号,刺激了降重技术的开发,并可能进一步降低著作权人提起侵权诉讼的概率和理论正当性。个案分析过程还暴露出我国著作权法在应对大模型训练著作权侵权问题时的优缺点。我国亟需修正合理使用制度以应对大模型开发对数据训练的需求,同时应从立法和技术角度推动训练数据著作权权属信息的透明化,以保护作者著作人身权和电子权利管理信息。
智能时代“本领域技术人员”标准面临的挑战及应对——以DeepSeek为例
作者:
高佳佳,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后
内容提要:
以DeepSeek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正重构科学研究范式,催生出人机协同创新的新模式。在此模式下,人类认知主体性与人工智能赋能自主性间的耦合效应,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标准面临双重挑战:理论上,人工智能对人类认知能力的增强导致现有知识和能力架构失衡;实践中,可能引发人工智能“常规”使用认定失准、“一般技术能力”界定困难以及“后见之明偏见”加剧等问题。对此,可采取“动态调整式”的应对策略:构建基于人工智能使用程度的二元区分制框架;建立涵盖相关技术领域扩展、“一般技术能力”提高以及人工智能技术能力回溯的认定标准;推进人工智能深度融入专利审查程序;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细化充分公开要求。通过上述四个维度的系统调适,既能维护专利制度的稳定性,又能增强对技术变革的适应性,推动形成更加高效、公平的创新生态系统。
作者:
武长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后)导师
作者:
黄静怡,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
AIGC著作权侵权主体认定须关注技术自主性和多方参与对侵权结果的共同作用,明确“人”在责任承担中的核心地位。将AIGC服务提供者前后端行为划分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为侵权行为认定提供科学分类依据。然而,法律适用中,“避风港”规则仅能切断传播,不能为权利人提供实质性保护,“实质性相似+接触”因忽视技术生成的复杂性易致利益失衡;司法裁判中,细化的权利类型致权利吸收、遗漏或错判,责任分配不确定性增加。此外,技术监管与经济成本的限制使司法效果也难以实现。因此,引入利益平衡理念,以债权保护方法和绝对权保护方法构建AIGC服务提供者侵权认定的二元结构。通过多层次的侵权认定机制,结合动态“接触”的认定、合理注意义务的履行和责任豁免等措施,实现权利保护与技术发展的平衡。
作者:
司马航,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特聘副研究员
内容提要:
在数据产权立法中,是否应引入技术措施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8条引入了技术管理措施的概念,但仍存在法律定位不清、制度目标不明的情况。在域外典型数据立法例中,日本的“限定提供数据”制度和欧盟《数据法》的技术措施条款均存在正当性不明、价值错位等严重问题。数据技术措施是保护数据产权的工具,其正当性源自其财产支配力、制度有益性和所保护底层权利的正当性。数据技术措施的保护,应尤其注重保障其有效性、相关性和创新性,以实现对数据技术措施适用范围的合理限制。在规则建构层面,应维持数据技术措施“保护—限制”制度框架,以保护“利用控制”技术措施,并注重数据技术措施和既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