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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个普通债权人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02 10:15

正文

前几天在法律读库上发了一篇夫妻共同债务的小文 (点击☞我国的夫妻共同债务,是个伪问题)。很多人感觉问题没有说透,所以今天续写一篇。

有人问,为什么最高法院会出错。我不清楚。不过,可以确定的是,这是一个纯粹理论问题,与实践无关。所以也应该没有什么内幕可言,就是理论水平不足,搞错了而已,大家不要迷信。

很多司法解释都有可商榷之处,不少问题还很严重。

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因为影响面最大,关注度最高,才能闹到全国人大上讨论。其实有问题的绝不仅仅这一个司法解释。

当下,司法解释越来越多,释义越来越厚,在解决一批问题的同时,也制造了一批问题。

中国的法律人不应当再轻理论,重实践了。婚姻法司法解释的例子说明,理论水平不足可以在实践中造成多大的麻烦。我们应该加强理论学习,实践中的很多问题是完全可以通过提高理论水平来解决的。

不得不提一下史尚宽先生。有人问,为什么史尚宽这样权威?他的书里没提到就是伪问题吗?

我认为,史尚宽先生是中国人里民法水平最高的学者。二十年前,民法学大家信赖梁慧星,现在则是王泽鉴。但在王泽鉴之后,还有史尚宽,他是民法的百科全书。提高民法的理论水平,应当去看他的书。所以,他的民法全书里没有提到的问题,细枝末节还可能,大的问题不可能存在。

还有的人说,这个司法解释很快就要废除了。

但愿吧,最好废除。但说不定废除的同时又会打出奇奇怪怪的“补丁”,留下什么不必要的尾巴。所以还是应该把理论问题彻底搞清楚才好。

配偶就是一个普通债权人(债务人),婚姻就是一个合同。

夫妻并不因为结婚而负担财产上的义务,也并不因结婚而对其对外的民事行为有影响。

婚姻合同,有很多法定条款。比如,互相扶助、忠诚、财产共有、共同债务等。但这些法定条款可以通过双方的约定条款变更。比如可以订立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财产不共有、债务分担等。这与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完全一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所以,既然是一份合同,只对内不对外,没有什么夫妻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与婚前相同,以各自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拥有财产、债权、承担债务。

离婚的时候,就是婚姻这份合同解除的时候,它的一些条款就要发挥作用了。比如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某项财产虽然是一方所有,但配偶有权请求分割一半;债务虽然是一方对外负担,但有权要求配偶负担一半(对内)。这个时候,或者双方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双方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配偶成为了一个普通债权人(债务人),与其他债权人(债务人)并无本质区别。

比如,丈夫对外有很多合同关系,也会有很多债权人,都可以执行他名下的财产。现在他离婚了,就是又多了一个债权人:妻子。她与其他债权人没有区别,也是可以执行他名下的财产。同时,他所负担的债务也要由妻子负担一半。但请注意,能向妻子主张的,仅仅是丈夫。他的债权人不能够越过丈夫直接向妻子主张。

历史上有很多种婚姻制度,人身与财产的结合程度都是不同的。所以,虽然夫妻共同生活,但具体关系还是要看具体的法律制度。

一个最常问的问题: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怎么办?如果双方将财产转到一方名下,债务转到另一方名下,债权人怎么办?

这种情况很多,但并不是婚姻法特有的问题。所有合同当事人都面临对方可能逃废债务的问题。即使不和配偶恶意串通,也可以和任何第三人为逃避合同中的债务无偿赠予、低价转让财产。

如果没有被抓到把柄,也都可以成为法院的执行庭中众多多无法执行的案件之一的。也没见到法律要打破合同相对性呀,为什么非要追加配偶呢?配偶就是一个普通债权人,他仍然处于合同法原则之下。所以,这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

当然,实践中和配偶之间串通毕竟比和别人串通方便的多。除了用合同法中规定的一些条款去救济之外,我们应当把可能的法律风险分配给债权人。也就是现在很多人说的:如果想让配偶一起承担债务,就让配偶一起签字。

还有一个“婚姻法”解释上的问题。《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对于这个条款,反向解释可能会出现麻烦。

上述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呢?是不是就应该以夫妻双方财产清偿呢?这样解释违反法理,应限制它的反向解释。

这是有先例的。“合同法”五十一条就被限制反向解释,也是因为结果违法法理。所以这个法条并不称为障碍。

最后说一下,今年人大开会期间,最高法院网站信箱针对社会上对24条质疑,有一个公开的回复。中心意思认为24条没有错误。

这个回复有一个方法论上的错误

就是论证司法解释的合法性,所用的论据不应当是其他司法解释,而应当是法律和法理。否则,最高法院自己出一个司法解释,论证自己另一个司法解释的正确,就进入了自我循环论证的错误。

  • 作者:周恺,天津高院原法官,现供职北京市实现者律师事务所。

  • 图片来自网络,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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