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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新撰写方式写软件专利

知产团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7-11 11:25

正文


不采用新撰写方式,软件专利可能白写了


作者: 谢建云 王峥


导读

有关经修改并于今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专利审查指南》,掘妙说想和大家讨论《指南》修改后涉及到的专利撰写方式的变化,同样值得大家重视。



修改背景

随着“互联网+”模式与各产业链深度融合,新产生的智慧成果多以软件和程序为载体,对于涉及软件的技术方案给予充分的专利保护就变得愈发重要。


在此前提下,从2017年4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新的修改。这个修改对于软件专利的保护影响是巨大的,掘妙说建议每个创业者都阅读本文,并要求为其提供专利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都做出相应改变来加强对其专利的保护。



修改内容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涉及软件的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的修改可以归纳为以下3点:

(1)允许采用“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

(2)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的装置权利要求“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明确“程序”可以作为装置权利要求的组成部分;

(3)将第5.2节第2段中的“功能模块”修改为“程序模块”,避免与“功能性限定”相混淆。

根据修改之前的审查指南规定,计算机程序以及特征仅在于计算机程序的载体(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属于不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在本次修改中,强调了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仅仅是“仅由所记录的程序本身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本身”二字意图将代码化的指令序列与全部或部分基于程序处理流程的解决方案区分开。换言之,如果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中所存储的计算机程序体现的是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则该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审查指南修改还规定了,当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写成装置权利要求时,该装置的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软件”,并且将“功能模块”修改为“程序模块”以更好体现这些模块的技术属性。因此,根据最新修改的审查指南,涉及计算机程序的装置权利要求不再被限制为写成“模块+功能”的形式,而是例如“处理器+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指令的存储器”的其他权利要求撰写形式也可以被接受。


深度解读

对于一件专利来说,其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记载。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多个权利要求。按照性质划分,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物的权利要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或者简单地称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


产品权利要求保护的对象包括物质、物品、设备、装置、机器、系统等,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方法权利要求保护的对象包括制造方法、使用方法、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通常应当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


在实践中,由于调查取证等原因,在判断侵权时,利用产品权利要求来判断侵权要比方法权利要求要容易,所以产品权利要求通常更为重要一些。

旧《指南》虽然规定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写成一种方法权利要求,也可以写成一种产品(装置)权利要求,但是又规定了对于全部以计算机流程为依据的装置类权利要求,应按照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个步骤或者该方法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即写成所谓的“功能模块构架”类权利要求。由于这种“功能模块构架”的装置,仅是在专利申请阶段为了满足撰写形式要求而“组装”的虚拟产品,在实际软件开发阶段并没有这样的概念。模块构架并非客观存在的物理实体装置或装置单元,且功能模块的拆分与合并比较随意,无客观划分标准,这必然给申请人撰写申请文件带来诸多不确定性。


另外,在侵权判断中,这种“功能模块构架”方式撰写的装置权利要求很难找到和各个功能模块对应的物理实体结构,因此通常变成了无法实际使用的装置权利要求,浪费了申请人的时间和精力。

在此次修改之后,申请人针对软件相关的产品权利要求可以按照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方式来写,即按照“介质+程序”或者“硬件+程序”的方式来撰写产品权利要求。


“介质+程序”或者“硬件+程序”类产品权利要求在专利侵权认定方面具有其独特的优势。


例如,对于手机等移动设备上的APP而言,用户获取APP最常见的方式是从包括苹果应用商店、腾讯应用宝、百度应用市场等在内的各种官方或第三方软件商店获取APP,这些APP一般会存储在这些软件商店运营商的服务器的硬盘或其它存储介质中。


在此情况下,如果APP能够执行此“介质+程序”类产品权利要求中包含的程序所体现的方法步骤,有可能即认定这些软件商店运营者分发(将APP所有者上传的APP复制至其服务器硬盘,并用来供用户下载)了专利产品而涉嫌侵犯该产品专利,也有可能认定APP所有者(在APP开发完成后在其设备硬盘中存储该APP并上传至软件商店的行为)制造和使用了专利产品而涉嫌侵犯该专利权。

另外,一些手机厂商会在手机出厂时预置一些APP,各种智能硬件(家用电器、各种基于安卓的硬件设备等)也会在其中包含实现其功能的APP。如果这些APP中的某个APP包含了某个“硬件+程序”类产品权利要求所包含的程序所体现的方法步骤,那也有可能直接认定这些手机厂商或者智能硬件生产商侵犯了该“硬件+程序”类产品权利要求。

这些认定都有可能让专利所有者便于确定侵权者,从而大大提高了专利的用处。


撰写建议

在本小节中,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撰写方式的变化。


对于目前常见的图像处理技术,例如目前非常流行的,在图片中的头像上加个标记(例如兔子耳朵)的技术。如果我们把这个技术写成专利,那么在审查指南修改之前,这个专利会写成:

1、一种图像处理方法,适于在计算设备中执行,该方法包括:

获取待处理图像;

对该待处理图像进行处理,以获取目标对象的尺寸和位置;(细节略去)

获取要添加的标记对象;

根据目标对象的尺寸来修改标记对象的尺寸;以及

根据目标对象的位置,将修改尺寸后的标记对象叠加到待处理图像中。


X、一种图像处理设备,包括:

图像获取装置,适于获取待处理图像;

目标对象确定装置,适于对该待处理图像进行处理,以获取目标对象的尺寸和位置;

标记获取装置,适于获取要添加的标记对象;

尺寸修改装置,适于根据目标对象的尺寸来修改标记对象的尺寸;以及

叠加处理装置,适于根据目标对象的位置,将修改尺寸后的标记对象叠加到待处理图像中。


可以看出,在指南修改之前,为了符合审查指南的审查要求,我们写的产品权利要求(即设备)根据“功能模块架构”来写。这样的设备其实在现实中并不存在,而且由于软件设计的灵活性,甚至可能有些程序实现了完全相同的方法,但是没有使用这样的功能架构,所以这样的撰写方式在后续侵权处理中用处很少。


而在指南修改之后,这个专利会写成:

1、一种图像处理方法,适于在计算设备中执行,该方法包括:

获取待处理图像;

对该待处理图像进行处理,以获取目标对象的尺寸和位置;(细节略去)

获取要添加的标记对象;

根据目标对象的尺寸来修改标记对象的尺寸;以及

根据目标对象的位置,将修改尺寸后的标记对象叠加到待处理图像中。


X、一种存储设备,其中存储有多条指令,所述指令适于由处理器加载并执行:

获取待处理图像;

对该待处理图像进行处理,以获取目标对象的尺寸和位置;(细节略去)

获取要添加的标记对象;

根据目标对象的尺寸来修改标记对象的尺寸;以及

根据目标对象的位置,将修改尺寸后的标记对象叠加到待处理图像中。


XX、一种移动终端,包括

处理器,适于实现各指令;以及

存储设备,适于存储多条指令,所述指令适于由处理器加载并执行:

获取待处理图像;

对该待处理图像进行处理,以获取目标对象的尺寸和位置;(细节略去)

获取要添加的标记对象;

根据目标对象的尺寸来修改标记对象的尺寸;以及

根据目标对象的位置,将修改尺寸后的标记对象叠加到待处理图像中。


在指南修改后,我们可以采用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撰写方式,只要一个存储设备中存储了实现相同图像处理的程序,或者一个移动终端中的APP实现了相同图像处理,就会被认为侵犯了我们定义的产品权利要求,这可以显著提高专利的保护力度。


结  语

综上所述,建议专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应在撰写相关专利申请时及时调整撰写方式,对于已经提交的专利申请,也可以利用主动修改等时机,在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前提下补入相关类型的权利要求或进行适应性的修改,以期在授权后获得更加充分的专利保护。同时建议各专利申请人也应审查代理机构是否及时跟进这些改变,以免自己的利益遭到损失。


掘妙说的运营方“思睿峰“早在指南修改之前,在为其客户撰写软件相关专利时,就采用了新的撰写方式。有新的创业者在专利撰写方面有任何问题,可以加入掘妙说的小密圈,由思睿峰的合伙人回答您的疑问。 



来源:掘妙说

编辑:尚飞飞(ID:lawptczhiq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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