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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喝酒还开车?侥幸心理要不得!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 2024-06-30 16:00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介绍了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的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张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罚款6000元。文章提醒每位驾驶员注意自身行为对社会生活秩序的影响,呼吁遵守法律,敬畏生命,共同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危险驾驶案件概述

文章描述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法院审理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关键观点2: 法律条款引用

文章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强调了驾驶员应遵守的法律条款。

关键观点3: 法律后果和社会责任

文章强调了驾驶员的行为对社会生活秩序的影响,并呼吁遵守法律,敬畏生命,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德。


正文

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是老生常谈的话题,然而仍有不少人还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将他人安危、公共安全、国家法律抛之脑后。

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的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再次为广大驾驶员敲响了警钟。

2023年9月20日晚,张某在朋友的酒局散场后,在醉酒状态下驾驶小轿车返回家中,期间与他人发生口角并报警,交警到现场后将张某口头传唤至交警大队,并对其进行酒精测试,经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后,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每位驾驶员的一举一动,小至影响到个人和家庭,大至严重影响到社会生活秩序。算好危险驾驶“ 成本账 ”,切勿以身试法,时刻牢记自己肩负的使命和责任,遵守法律,敬畏生命,用实际行动彰显社会公德,共同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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