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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作者:
周玉文 (福建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嘉禾北路529号站前步行街1幢812室
,
电话:
13960660269
两个民事主体之间互相拖欠债务的情形是时常会发生的,例如,甲企业是商品
批发企业,乙企业是商品零售企业。乙企业拖欠甲企业小商品货款50万元人民币,
甲企业租用乙企业的库房做仓库用,拖欠乙企业的房屋租金60万元人民币。而且双
方的债务都已经到期,这样双方都可以提出将彼此的债务进行抵消,抵消后,甲企
业仍然欠乙企业债务10万元人民币。这是非常简单明了的事情,恐怕想发生纠纷都
难。但是,在实际生活实践中,即使这样简单事情,也可能因抵消问题复杂化起来。
笔者近日就接受了因债务抵销而发生的争议。
事情经过大致是这样的:
2019年2月,某养老服务公司与某镇政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镇政府
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某养老服务公司作为养老服务用房使用并优先招养该镇政府
负责供养的“五保”老人。由于自2021年开始发生新冠疫情,新冠疫情对各个行业
尤其是养老托育、旅游等行业的影响尤为严重。因此,某养老服务公司自2022年到
2023年3月中旬,累计拖欠镇政府的房屋租金113000余元。于是,镇政府于2023
年3月21日向某养老服务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某养老服务公司无力缴纳,接着,
某镇政府又向某养老服务公司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函》,通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函》后,某养老服务公司经过认真计算,某镇政府还拖欠
其为该
镇政府所垫付的由该镇政府应当支付的在其养老院招养的“五保”老人的医疗费和护
理费共计242000余元后,某养老服务公司即向该镇政府发出了《关于债务抵消通知
及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函》(以下简称《抵消函》),提出将自己所拖欠的镇政府的房屋
租金113000与镇政府拖欠自己的242000余元中的113000债务相抵消。但是,某镇
政府不同意抵消,还放出话来,不交租金就要解除合同,镇政府的法律顾问还和某养
老服务公司说,双方的债务性质不同,不能抵消,要求尽快缴纳租金。某养老服务公
司为了合同能顺利履行,最后借钱缴纳了租金113000元。但是,在交清租金后,某
镇政府还是以某养老服务公司逾期交付房屋租金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房屋租
赁合同》并要求被告某养老服务公司承担逾期交付租金的违约责任。法院审理后,没
有支持原告某镇政府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却支持了其提出的逾期缴
纳租金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而对于被告某养老服务公司提出的《抵消函》却没
有理会,也没有任何评价及回应(参见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23)闽0782民初
1656号《民事判决书》)。
这个案件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在于被告某养老服务公司发送《抵消函》后,又履行
交付房屋租金113000元的义务。而一审法院的判决则全然没有将原告和被告之间曾有
过《抵消函》这一节事实予以理会和评论。如此,认定被告违约逾期缴纳租金并承担违
约责任当然是顺理成章的。但是,双方《抵消函》的存在以及所发生的作用的事实是客
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当然应当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精神认定该节事实及其作用。根据《民法典》第568条关于“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
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是,
根据债务的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消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
消的,约定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的规定
,案涉的《抵消函》的通知到达某镇政府时,该《抵消函》即生效,也就是该《抵消函》所
指的被告应当缴纳的租金,即113000元债务与原告所欠被告某养老服务公司的242000余元债务中的113000债务相抵消生效。尽管被告某养老服务公司在此之后仍然又缴纳了113000元的债务,但也不能或者说也是否认不了这两笔债务曾经抵消过。因为抵消也是履行债务的一种方式,这就应当认为被告某养老服务公司不但在合理期限内缴纳了租金,也可以认定某养老服务公司不存在逾期缴纳租金的行为,因为双方债务抵消了。当然,前面的债务抵消不能否认后面被告又履行了缴纳租金的事实;相反,后面缴纳租金的事实也同样不能否认前面债务曾抵消的事实存在。
据悉,在一审判决后,双方都对一审判决不服均提起了上诉。某镇政府在上诉中仍然无视《抵消函》的存在,坚持应当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某养老服务公司则认为由于《抵消函》的存在,自己一方不存在违约逾期缴纳租金的行为并不遇到承担违约责任。其实,本案说到底,就是对抵消权的行使和生效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第55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依据民法典第568条的规定主张抵消,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抵消权成立的,应当认定通知到达对方时双方互负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等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的规定,某养老服务公司所欠的113000元债务本来已经消灭了,但因为又重复缴纳了113000元租金,反而使得案件复杂了起来。笔者相信二审法院因为是在《民法典合同编解释》之后进行审理,能够妥善处理双方债务的抵消问题,不至于重犯一审判决那样低级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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