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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老公欠下的赌债用你还吗?最高法告诉你答案

北京晨报  · 公众号  · 北京  · 2017-03-01 09:34

正文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该规定自今日起施行。

 

 

【补充规定】

  根据这份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通知】

 据悉,最高法同时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的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未审判不得要求未举债方担责

  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通知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通知强调,要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

  在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的基础上,该通知还明确提出,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生存权益高于债权

  在相关案件执行工作方面,该通知提出,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通知同时强调,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热点问答   

  针对司法实践中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引发的争议,昨天,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1
二十四条

  记者:请介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起草的背景和意义?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现行婚姻法2001年修正,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较之1980年婚姻法,最为明显的就是删除了“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的规定。

  2003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司法实践中,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的情况比较多。实践表明,第二十四条使得“假离婚、真逃债”的社会现象受到遏制。

2
补充规定

  记者:最高法为什么要出台“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和“通知”?

  答:近年来,有观点主张修改、暂停适用甚至废止该条规定,理由主要是该条规定与婚姻法精神相悖,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利益。

  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虚构债务或为赌博、吸毒、非法集资、高利贷、包养情妇等目的恶意举债,但这些确为虚构的债务和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产生的非法债务,历来不受任何法律保护,不能依据此条款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责任。最高法补充增加了两款规定,进一步表明了最高法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否定性评价的鲜明立场。

3
从严审查

  记者:有些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通过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对虚假共同债务加以确认,这次是否提出了相关审查要求?

  答:之所以存在适用第二十四条后,虚假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主要是因个别法官对债务是否虚假未依法从严审查,其中重要原因就是当事人、证人不到庭参加诉讼。因害怕虚构债务行为败露,他们往往不敢亲自参加诉讼。

  为此,通知明确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进行庭审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务是否真实。未举债夫妻一方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虚假债务,但能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通知还明确要求,人民法院未经审判不得要求未举债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4
判定依据

  记者:根据表面证据或单个证据作出将虚假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情形时有存在,有没有较好的解决途径?

  答:通知明确要求,在认定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注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具体来说,要结合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亲朋好友、同事等利害关系,经合法传唤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借贷金额大小与出借人经济能力是否匹配、债权凭证是否原件及其内容是否一致、款项交付方式、地点和时间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借贷发生前后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通知强调要坚决避免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5
举证困难

  记者:夫妻中举债一方经常会主动承认债务真实存在,而夫妻另一方虽否认却无从证明。对此有无相应对策?

  答:举债夫妻一方未告知夫妻另一方某项特定举债也在所难免,而要求夫妻另一方事后证明特定债务没有发生,未免要求苛刻。

  为缓解夫妻另一方的举证困难,通知提出,在举债一方的自认出现前后矛盾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时,人民法院应主动依职权对自认的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查。例如,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对外举债真实性持异议的,可以申请法院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取证。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