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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残,继子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否得到支持?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4-02 16:36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多起法院案件,包括交通事故致残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发出《预查废证明》助推金融案件解决、法院直播执行行动、未成年人恋爱期间赠送财物要求返还以及执行合伙事务不幸身亡的补偿问题等。同时,还介绍了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诉请理赔的视频普法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交通事故致残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院审理认为,梁某熙之母孙某与前夫离婚后,梁某熙跟随孙某、向某共同生活,向某对梁某熙具有扶养义务。向某因交通事故构成伤残,梁某熙的抚养费因此受到损害,保险公司应承担梁某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关键观点2: 法院发出《预查废证明》助推金融案件解决

平阴法院发出首份《预查废证明》,正式启动涉金融案件“预查废”机制,助推金融机构化解不良资产,同时避免因程序空转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

关键观点3: 法院直播执行行动

寿光法院联合闪电新闻直播执行“亮”剑行动,聚焦涉民生案件,全程直播,观看人数超过400万。执行行动包括拘传、拘留、执行完毕案件以及达成和解案件等。

关键观点4: 未成年人恋爱期间赠送财物能否要求返还

法院认为未成年人恋爱期间赠送财物价值总额较大时,应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本案中王某的赠送行为无效,李某应对接收财物进行返还。

关键观点5: 执行合伙事务不幸身亡补偿问题

法院认为合伙事务中有人不幸身亡,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的受益人应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数额综合考虑投资比例、关系、保险已赔付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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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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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174

■菏泽中院 交通事故致残,继子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否支持

2024年4月28日张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某乡镇十字路口与向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向某受伤。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向某均负同等责任。涉案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向某受伤后在医院进行治疗,并经司法鉴定评定肋骨骨折构成十级残疾。向某有一女2018年出生,一子2020年出生。另向某之妻孙某与他人生育一女梁某熙,于2014年出生,现随向某及孙某共同生活,由其夫妻抚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本案情况,张某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向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赔偿186 710.94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 理由为: 梁某熙系向某妻子孙某与前夫生育之女,梁某熙的生父仍在世,应尽到抚养与监护义务,其抚养费应由亲生父母共同承担,不应由继父向某承担,一审判决梁某熙被扶养人生活费错误。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梁某熙之母孙某与前夫离婚后,梁某熙跟随孙某、向某共同生活,向某对梁某熙具有扶养义务。向某因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梁某熙的抚养费因此受到损害,保险公司应承担梁某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二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保险公司与向某达成和解,保险公司提交了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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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

■平阴法院 首份!平阴法院发出《预查废证明》

近日,平阴法院发出首份《预查废证明》,正式启动涉金融案件“预查废”机制,助推金融机构化解不良资产,同时避免因程序空转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大大减轻当事人诉累。
在某银行与王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在平阴法院判决生效后,王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遂向平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立案审查环节,通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已有2案债务涉诉,且经过本院强制执行,因王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快速化解不良债权,经再次查询,王某名下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银行申请平阴法院向该银行出具《预查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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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 法院: 联手闪电新闻,寿光法院直播执行“亮”剑

3月28日,寿光法院联合闪电新闻,全程直播执行“亮”剑行动。
本次集中执行行动聚焦涉民生案件,闪电新闻APP、视频号、抖音号等多平台,以及寿光法院执行局官方抖音号全网直播,观看人数超过400万,潍坊、寿光两级人大代表全程见证执行。
本次执行直播历时7个小时,拘传10人、拘留1人,2人当场全额履行,共执行完毕案件6件,执行到位金额63万余元,达成和解案件5件,和解金额6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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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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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175

■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 未成年人恋爱期间赠送财产能否要求返还?

王某(男)与李某(女)均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两人就读于同一所学校。2024年1月,王某与李某认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恋爱期间,王某多次向李某转帐、赠送现金,并于2024年5月11日花费5138元购买苹果15手机一部赠送给李某。2024年5月20日,王某父母发现后,要求王某要回给李某的现金5440元和苹果15手机,双方家长多次沟通协商未果,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系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其实施的赠送行为没有经过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且其在恋爱期间向李某赠送财物价值总额已超过一万元,其中单次赠送手机价值超过五千元,数额较大,与其在校高三学生、无经济收入来源的现实情况不相符合,也不能认定为该赠送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故其赠送行为无效。

虽赠送行为发生在两人系恋爱关系期间,但因双方均为未成年人,不能参照和适用婚约财产确定返还比例,而仍应按照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进行处理。故李某应对接收财物进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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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176

■临沭法院 执行合伙事务不幸身亡,其他合伙人应否补偿?

刘某、李某和谢某按4:3:3出资比例合伙收购航车。2023年8月19日,刘某指挥并参与航车轨道拆卸、吊运,被吊起的航车轨道发生意外脱落,导致站在钢梁上的刘某不幸坠地,于当日下午经抢救无效死亡。2024年11月,刘某亲属诉至临沭法院,称刘某为三人共同利益执行合伙事务遭受损失,李某、谢某二人作为合伙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次航车购买项目中,刘某、李某和谢某三人共同参与了前期沟通、合同签订及后续相关活动,应认定三人之间构成合伙关系。但李某和谢某在事故现场未参与任何拆卸工作的指挥和安排,只有刘某对航车拆卸过程中的风险较为明确,故李某、谢某二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无须对刘某家属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李某和谢某均系刘某的合伙人,共享合伙权益,刘某为了合伙人的共同利益从事合伙事务过程中坠落死亡,李某和谢某作为合伙事务的受益人,应当给予刘某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院另查明,刘某亲属已从保险公司获得大部分赔偿,综合考虑李某和谢某的投资比例、与刘某之间的关系、谢某垫付医疗费情况、保险已赔付等因素,临沭法院酌定李某给付刘某家属经济补偿4万元,谢某给付刘某家属经济补偿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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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普法

菏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诉请理赔,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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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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