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以敦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义务履行完毕后,可以申请法院对其曝光信息进行屏蔽。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对老赖实行更加严格管理方式,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何芯(女)
身份证号:410526198912092XX8
家庭住址:滑县留固镇后范寨村
被执行人:栗鹏举(男)
身份证号:410224198804265XX6
家庭住址:滑县留固镇后范寨村
刘俊焕诉何芯、栗鹏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526民初642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何芯、栗鹏举于2017年1月1日前支付原告本金201 2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1分5厘计算,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11月1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调解书生效后因被告何芯、栗鹏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刘俊焕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何芯、栗鹏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二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
被执行人:杨士报(男)
身份证号:410526198107032XX7
家庭住址:滑县留固镇第三营村
肖梅香、都庆、都庆花、都瑞花诉杨士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526民初425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杨士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肖梅香、都庆、都庆花、都瑞花医疗费10 000元,误工费714.48元,护理费761.03元,死亡赔偿金36 389.49元,丧葬费21 335元,精神抚慰金50 000元,车损1 85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21 550元;被告杨士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肖梅香、都庆、都庆花、都瑞花医疗费26 396.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营养费180元,死亡赔偿金180 670.51元,评估费150元共计207 666.65元,扣除已垫付医疗费21 000元,实际应再支付原告186 666.65元。判决生效后因杨士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肖梅香、都庆、都庆花、都瑞花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士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仍未履行。
被执行人:张东照(男)
身份证号:410526197701182XX7
家庭住址:滑县留固镇东庄营村
被执行人:赵玲(女)
身份证号:410526197907120XX3
家庭住址:滑县留固镇东庄营村
王辉诉张东照、赵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中院作出(2016)豫05民终342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张东照、赵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辉借款人民币200 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满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因被告张东照、赵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王辉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东照、赵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二被执行人截止目前仍未履行。
被执行人:张广辉(男)
身份证号:410526197702172XX2
家庭住址:滑县留固镇张庄村
被执行人:张俊永(男)
身份证号:410526197807212XX4
家庭住址:滑县留固镇马庄村
张许周诉张广辉、张俊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526民初581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张广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张许周借款现金69 600元,被告张俊永负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张广辉、张俊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张许周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广辉、张俊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二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
被执行人:曹君强(男)
身份证号:410526197902093XX5
家庭住址:滑县八里营乡西官寨村
李新民诉曹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526民初647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曹君强同意于2016年11月28日前偿还原告李新民现金90 000元及利息20 000元。调解书生效后因曹君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李新民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曹君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
被执行人:柳景欢(男)
身份证号:410526198001182XX7
家庭住址:滑县留固镇柳沈村
刘军字诉柳景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526民初481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柳景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刘军字房屋租赁费16 000元。判决生效后因柳景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刘军字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柳景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
被执行人:王占鹤(男)
身份证号:410526196901252XX5
家庭住址:滑县留固镇牛星邱村
张素环诉王占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6)豫0526民初482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王占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素环借款60 000元。判决生效后因王占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张素环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占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将以上10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高消费。
如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行为或者了解其财产、收入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举报。
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72-8165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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