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声明内容如下:
一、我公司“夜郎古”商标合法有效,郎酒公司曾提效力异议但被驳回
“夜郎古”是我公司自1999年起即已核准登记的企业字号,亦是我公司于2005年申请注册的商标,我公司后续还陆续注册了四枚不同字体和排列方式的“夜郎古”文字商标,以上商标目前全部处于合法有效注册状态。
本案属于“夜郎古”与“郎”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依法应先交由行政机关解决,法院没有管辖权。郎酒公司针对我公司最早注册的第4991740号“夜郎古”商标已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过异议,商标局已于2011年作出裁定并驳回了郎酒公司的异议,商标局明确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且郎酒公司主张夜郎古公司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此后,郎酒公司未提起复审和行政诉讼,该裁定业已生效。因此,郎酒公司已丧失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主张否定我公司“夜郎古”注册商标效力的权利,否则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夜郎古”源于夜郎文化,“郎”酒起源于泸州市二郎镇,双方品牌内涵差异显著,且已共存二十多年
我公司位于贵州省遵义市茅台镇,“夜郎”是贵州多姿多彩历史文化的象征之一,也是贵州十分有特色的文化旅游资源。双方品牌含义完全不同:“夜郎古”名称含义源于夜郎文化,而“郎”品牌与郎酒公司位于泸州市古蔺县“二郎镇”有关。可见,双方品牌各自承载着不同的历史和地理渊源,体现着不同的文化价值。
我公司自使用“夜郎古”以来,积极推动贵州夜郎文化研究和传播,突出古法酱香地域特色产品,不仅市场认可度不断提高,更与郎酒公司保持了长达20多年的和平共存关系。期间,双方技术交流,共同参加行业活动并获奖,同台获得中国酒业协会的“青酌奖”、中国酒类流通协会的“华樽杯中国酱酒企业十强”等荣誉。这些事实充分证明,“夜郎古”与“郎”商标在市场上是可以区隔共存的,不存在误导消费者,酒业协会以及普通消费者也不会发生误认或混淆。
三、商标与商品名称连用是行业惯例,郎酒公司亦如此使用
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不属于注册商标之间争议的理由是,我公司在“夜郎古”商标后加注商品通用名称“酒”,改变了“夜郎古”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属于对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我公司认为,商标的作用在于指示商品来源,因此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连在一起使用是对商标最本质、也是无可避免的使用方式。在案大量证据显示,在商标后加“酒”的使用方式符合酒类标签使用规范和行业惯例,郎酒公司自己也在其“郎”“青花郎”“红花郎”等注册商标后加注“酒”使用。
四、“夜郎古”企业名称、商标注册历程清晰,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我公司1999年注册公司名称,以发扬贵州古法酱香、传播夜郎文化作为企业品牌战略,没有攀附郎酒的任何意图,此后注册“夜郎古”商标完善布局,商标和字号具有“同一性”。一审判决一方面认为本案不涉及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即不否定“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效力),但另一方面却在我公司仍可合法使用“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情况下,认定我公司使用“夜郎古”作为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公司应在三十天内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在我公司商标和字号完全相同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割裂商标字号内在的同一性,将造成法律之间的冲突,并让当事人无所适从。对此我司表示难以理解和接受,不认为公司合理合法的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我公司对本案一审判决的认定难以认同,将提出上诉,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鉴于一审判决并未生效,且不涉及我公司“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效力,因此该一审判决不影响我公司在酒类产品上继续合法、规范使用“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权利。
我公司在近两年不断加强酒业领域的深度合作,商标使用和保护意识不断提高,企业进入高质量发展的阶段。但郎酒公司却在此时针对我公司发起多件诉讼,并利用案件对我公司资产账户采取保全等措施,已严重干扰了我公司正常的运营活动,事实上造成了我公司诉累和巨额经济损失。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我公司对司法公正仍充满信心,相信本案纠纷终将会获得公平、公正的终审判决结果。我们也呼吁酒业同行公平竞争,共同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左图为“郎酒”,右图为“夜郎古酒”,图源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