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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建设工程企业有关环保及安全施工常见的行政处罚风险(二)

中国十五冶  · 公众号  ·  · 2024-09-29 21:00

正文

建设工程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极大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整个工程的建设过程会严加监管,对施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为规范建设工程领域内各主体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法定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后果影响大小,合理划分不同档次违法情形,明确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

11、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12、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13、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14、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15、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16、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

17、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18、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19、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20、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来源:法律风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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