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法院而言,检察院的信息化走的更早一些,早在2012年在最高检的统一领导下,全国检察机关统一部署了案件管理系统,四级检察机关在统一系统中实现了信息数据填录的统一标准、统一维度,在统一系统中已经沉淀了大量的案件数据,如何将这些案件数据与司法主体数据以及物质保障数据进行有效的关联、使用,从而发挥解放检察生产力、提升检察工作质量的作用,是当下检察机关信息化应用应当重视的问题。
1.检察机关的司法数据应用应该具有后发优势
检察院和法院的信息化的出发点虽然有一定的区别,但都更加重视科技对一线办案质量、效率提升的作用,进一步解放人力、发挥技术的优势、充分发挥人的作用,让法官、检察官的工作更加有尊严、有质量,从而真正实现司法为民。
一方面,法院的信息化虽然早一点,但也是一个培育市场的阶段,各项比较成熟的方案,可以复制、移植到检察院体系,并进行升级改造。而且,法院的业务种类比较多,分摊到每个业务种类的信息化资源就比较少,精细化程度不够高,如果检察院就刑事检察业务开展信息化,相应的精细程度就会很高,产生的激活作用也会更好。
另一方面,在大数据应用阶段,检察机关由于数据格式更为统一、数据标准化程度更高,对于机器学习、构建各种算法模型,都更加方便、易行。
同时,从数据的流动情况来看,法院是一个数据的最终汇集地,对前续数据没有把控能力,而检察院作为一个承上启下的环节,是可以做到将前续数据进行疏导进入最终的监狱行刑环节,做好司法数据应用作用会更加明显。未来司法大数据发挥作用应该是延伸整个司法办案流程,让数据流动起来。
2.司法数据应用产品应该更加注重实效
市面上有各种智慧法院、智慧检察、人工智能类的法律大数据产品,需要对各种产品质量进行合理评估,防止游戏式的办案产品上线。真正有生命力的司法数据产品,应该是能够切实解决一线问题、提升效率,实际效果不能只看宣传效果,而要深入一线,看一线办案人员到底用不用、效果好不好。
一方面,要确立司法数据应用中业务主导的模式。既往信息化建设中一个问题就是外行指导内行,如果司法机关的信息化主管单位不是业务部门,如果信息中心、技术处的负责人也非业务背景,就会导致在业务数据搭建、业务模型构建中与一线的业务实践有一定的偏离。司法数据应用产品应该是产学研创一体化进行的过程,通过业务需求的明确、业务规则的提炼、汇集,利用技术优势,来实现人工不能解决的一些问题,从而提升检察工作质效。
另一方面,要注意识别伪人工智能产品。目前市面上很多产品都号称是人工智能产品,如建立一个语音问答系统,就称之为人工智能诉讼服务,建立一个垂直领域的搜索引擎,就可以称之为智能数据检索服务平台等等。甚至我们还面对某地招商机构吐槽所招募的法律大数据公司完全就是靠人力堆积、缺少技术价值,业务拓展要增加数千名人手。人工标注虽然是人工智能时代的前身,但如果一直是人海战术,就不得不怀疑这种大数据公司是否具有真正的技术。识别伪人工智能产品的方法也很简单,看一下产品制造者对该类型产品享有多少项核心技术、享有多少项专利,其技术含金量也就一目了然了。
在具体试点方案设计上,可以采用类巡回法庭设置的模式,对检察院线进行大区制信息化试点划分,一方面避免各地试点带来的产品线混乱、重复建设问题,一方面可以充分集中资源和力量,进行产品孵化和落地。
3.司法数据应用应该做好开放数据
裁判文书网的全国网站排名是2000多名,检察院信息公开网的全国排名是40000多名,相较之下,检察信息公开网中的检察文书公开工作,在页面设置、检索功能、文书公开时效性等各个方面都有较大提升的空间。
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刑事案件为例,经检索裁判文书网,裁判日期自2013/9/10-2016/8/25,可得案件裁判文书2806件,同样采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关键字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进行检索,起诉时间自2016/8/17-2017/2/10,可得115件,二者案件信息公开数量相差20多倍。
而且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中各个模块设置,主题区分度不大,检索途径单一(只支持关键词检索,不支持高级检索、分类检索),结果展示和排序不能进行多元化处理,不方便检索,也给使用者增加了难度和使用时长。
利用目前业界领先的用户行为监测(WD)系统,可以很好的解决用户需求查明和网站功能模块设置情况。如针对裁判文书网通过WD系统,可以看出看出大部分点击量集中在站内搜索,分类检索中,民事案件的检索远高于刑事案件的检索,对高级检索的需求也不及直接检索。如采用类似方法对检察信息公开网进行监测,可以有效识哪类公开信息是用户最为关心、甚至可以发现用户最为关心的个案、裁判文书,对于舆情识别、检务公开等都能起到关键作用。
同时开放检察文书数据,能够打通刑事案件公诉、审判两个流程,尤其是公诉意见、抗诉书等检察说理更充分文书的适度公开,可以很好展现公诉机关的作为,加大刑事案件中公诉舆论监督和舆论引导,更好树立公诉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