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违法事实,有华道生物相关公开发行文件、华道生物自查报告、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凭证等资料、华道生物财务资料、相关人员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证监会认为,华道生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证监会指出,对华道生物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华道生物董事长、总经理刘明荣知悉并同意华道生物2019年至2021年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的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董事周培良负责组织、实施华道生物财务造假:2019年提议通过财务造假的方式虚增利润,并安排人员具体实施;2020年和2021年联系客户配合虚增收入并安排资金划转等相关事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财务总监金利忠参与谋划、实施华道生物的财务造假行为:在华道生物2019年财务造假中,为应付中介机构对客户的走访,先提议将没有业务往来的木材厂等变更为熟悉的个人,后在个人客户访谈不顺利时又提出将个人客户再次换成熟悉的客户,并提议以虚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方式修正现金收款的不合理、不合规之处;在华道生物2020年和2021年财务造假中,金利忠提议采用循环回款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并将实际业务量和预期的差值分配至客户进行增加收入、利润,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董秘宗冬青负责华道生物信息披露工作,无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陈荍虽未在华道生物中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但其作为刘明荣外甥女,是华道生物IPO协调人,帮助刘明荣接洽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等人员,在华道生物财务造假中,陈荍根据周培良指示,控制使用华道生物体外银行账户给客户指定账户转账以完成虚假销售资金回款,在华道生物财务造假中承担重要角色,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陈荍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陈荍非华道生物员工、未曾在华道生物领取薪酬、未直接参与华道生物财务造假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请求免于行政处罚。然而,证监会认为,陈荍虽未担任特定职务,但其作为 IPO 协调人,帮助董事长接洽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等人员,在财务造假中主要负责资金部分,承担重要角色,属于相关规定中应视情形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情形。
最终,鉴于华道生物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启动现场督导工作后撤回申请文件,未注册发行股票,在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后,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苏州华道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对刘明荣处以250万元的罚款;对周培良、金利忠分别处以200万元的罚款;对宗冬青、陈荍分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本案例中,IPO协调人未担任特定职务,且是根据公司董事指示,控制使用华道生物体外银行账户给客户指定账户转账以完成虚假销售资金回款,最终却仍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并遭到处罚,或许也对那些正在充当IPO协调人角色的人员起到了警示作用。
而在此前的IPO历史中,更是存在不少因直接听取身边的“狗头军师”建议,致使公司被查出欺诈发行并遭到处罚的案例。
如2014年退市新政实施以来,首家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上市公司欣泰电气。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4号》显示:为实现发行上市目的,解决欣泰电气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欣泰电气总会计师刘明胜向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温德乙建议在会计期末以外部借款减少应收账款,并于下期初再还款冲回。但根据公开披露信息,刘明胜最初在东沟新立开关厂做会计,后来欣泰电气的实际控制人温德乙当丹东特种变压器厂厂长时,刘明胜是财务科长,自此一直追随温,先后担任辽宁欣泰(欣泰电气控股股东)总会计师、欣泰电气总会计师(相当于财务总监),直到2016年4月辞职。以此来看刘明胜或缺乏资本市场经验,对上市公司财务工作和非上市公司财务工作的要求差异,恐怕也不太熟悉。
二人商议后,温德乙同意并与刘明胜确定主要以银行汇票背书转让形式进行冲减。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致使其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最终监管对欣泰电气处以非法所募资金的3%即772 万元罚款;对温德乙处以802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欣泰电气非法所募资金的3%即772万元罚款;对刘明胜处以30万元罚款。且最终欣泰电气退市,实际控制人温德乙损失巨大。
另一个案例如闯关IPO失败的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4号》(对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秦海滨、曾坚强等15 名责任人处罚)文件显示:“应县道路亮化工程项目、金沙植物园太阳能照明工程项目、和谐小区太阳能照明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分别为应县公用事业局、朔州市房产管理局等政府部门,上述项目均属于政府工程项目,但天能科技在与上述政府部门订立工程施工合同前,均未经过招投标程序,朔州市财政局也未批准就天能科技产品进行单一政府采购。
经查实,上述三个工程项目作为入账凭据的《工程结算书》是伪造的,合同第三方朔州市建设监理公司加盖的公章与该公司备案使用的公章不符。朔州市建设监理公司证实,该公司未参与上述三个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
此外,天能科技虚构了上述三个工程项目的销售回款。在2011 年8 月17 日至12 月31日期间,天能科技通过秦海滨实际控制的山西友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太原陆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太原酷博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向朔州市万林园林有限公司、朔州民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县公用事业局累计转入11,905万元。上述账户收到转入款后将资金转回天能科技银行账户用于伪造销售回款。
证监会认定:秦海滨作为天能科技的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曾坚强作为天能科技董事会秘书在公司发行上市过程中实施了部分造假行为,故认定秦海滨、曾坚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守法作为财务总监直接参与财务造假,在所有造假的财务报表上签字,故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俊奕虽然不是董事会成员,但其作为董事长助理组织策划了财务造假,故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中,证监会给于刘俊奕警告处分,并处30万罚款。
无论是本次华道生物公司由公司董事直接组织实施财务造假,且IPO协调人参与其中;或是另外两个案例中公司老板因听取“狗头军师”建议进行财务造假,种种案例其实都说明上市过程中选择专业机构的重要性,毕竟从利益角度看,中介机构与企业同一立场,只有企业IPO成功,中介机构才能100%收到费用。同时专业机构,尤其是签字人员,面临一旦暴露就要葬送职业生涯的风险会审慎很多,针对企业的整改方案和建议也都是经过三方讨论过后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