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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姐弟争夺企业继承权—日剧《Legal high》婚姻家庭五部曲启示录之三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23 05:07

正文

日本律政剧《Legal high》已经播出两季,共22集,讲述毒舌常胜律师古美门和新入行的女助手黛处理一系列案件。其中涉及到婚姻家庭的有5集。

前两期分析了第2季第3集欺诈离婚(丈夫婚后发现妻子曾经整容)

第6集一妻多夫 

今天的故事“吃”有关。

“德松酱油”是日本家喻户晓的企业,年迈的掌门人德松嘉平在睡梦中溘然长逝,三名子女对遗产展开争夺,每个人都持有一份父亲手写的遗嘱,内容都是财产由自己一人继承。 

伦理道德

很多夫妻、兄弟姐妹,乃至父母子女之间,会因为对金钱的态度不同而产生矛盾,会因为对财产的争夺而反目成仇,最终形同陌路。

金钱是人生的重要保障,金钱观是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金钱就像一面照妖镜,能反映出一个人内心深处的种种欲望、软弱和恐惧。攫取和支配金钱的方式,认为物质对人生的幸福有多重要,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人的心胸格局和进退取舍。

当亲情、爱情遭遇金钱,会是一次严峻的考验。

心理解读

作为长子,哥哥泰平认为企业当然应由自己继承,事实上他早年差点把公司搞垮,被父亲赶出家门。姐姐青江觉得自己照顾父亲,劳苦功高,但她从来没有打理过生意,一辈子逍遥自在,根本没有能力管好企业,所谓照顾父亲,也只是每周过来看望一次。

弟弟纪介辅助父亲,将公司经营得有声有色。

然而他是父亲和一位艺伎的私生子,在家里没有地位,从小被哥哥姐姐合伙欺负。

除了对金钱的追逐外,三个人有相同的潜在心理需求——继承父亲的企业,代表自己得到了父亲的认可,传承了父亲的衣钵,充分证明了自己的价值。

法律焦点

三份遗嘱的效力如何?以哪一份为准?

诉讼技巧

古美门担任弟弟纪介的律师,“德松酱油”的公司法律顾问田之下担任姐姐青江的律师,古美门的死对头三木律师担任哥哥泰平的律师。 

1)敌人的敌人就是朋友

内容为遗产留给纪介的那份遗嘱订立时间最早,已经被后来的遗嘱废除,局势对纪介最为不利,古美门建议纪介和姐姐联手,干掉哥哥,反正姐姐不懂经营,企业日后的实际控制权还是在纪介手中。

不料哥哥和三木律师先下手为强,和姐姐早已达成同盟。

2)立遗嘱人的精神状态

古美门提出德松嘉平患了老年痴呆,订立后两份遗嘱时神智不清,故后两份遗嘱无效。

为了证明立遗嘱人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双方都企图收买、威逼关键证人——贴身照顾德松嘉平的年轻女职员千春,又请了德松嘉平的私人医生和相关的医学专家出庭作证。

3)笔迹鉴定

我有点奇怪的是,为什么没有一方提出笔迹鉴定?其实三份遗嘱内容互相矛盾,存在伪造的可能性。而剧中三位律师也曾质疑遗嘱的真实性,比如说使用的字体不一致、有错别字等。

但最终都没有申请法庭鉴定,以确认对方遗嘱的真伪。

结局

千春作证德松嘉平没有老年痴呆,精神正常,纪介败诉。千春“引咎辞职”,临走她提出一个请求,带走她经常给老爷念的那本书。

千春不经意地翻着那本书,“意外”发现一份老爷去世前一天手写的遗嘱——全部的遗产归千春所有。

三姐弟捶胸顿足,此时想再主张“父亲老年痴呆,遗嘱无效”已经来不及了。

“鹬蚌相争,渔翁得利”,千春近水楼台先得月,从一文不名的打杂妹变成身家亿万的大富婆。从头到尾一脸天真怯生生的千春,究竟是纯洁无瑕的小白兔,还是深藏不露的绿茶婊?有一个镜头耐人寻味:千春抓着老爷的手,伸进自己的衣服里,老爷露出心满意足的微笑...... 


留给千春的这份遗嘱,相当于“遗赠”——把遗产赠与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每个人都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财产,故遗赠也是有效的。当时是一对一的情形,确实无法排除千春欺诈或胁迫老爷子,但是三个子女无法举证,只能吃哑巴亏,除非笔迹鉴定这份遗嘱是假的。

附:《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现实当中也不乏类似的事情。老人把财产留给保姆。子女认为是保姆勾引老人,利用老人需要关爱的心理弱点,趁老人稀里糊涂的,哄骗甚至威逼老人就范。而保姆称自己悉心照顾老人,彼此产生感情,甚至是恋爱同居关系。其中的恩恩怨怨,清官难断。但可以肯定一点,人之将死其言也善,如果一个人宁可将遗产留给外人,都不给子女,那么只有两种可能,一是被骗,二是被子女伤透了心。老人被外人骗,往往也是因为跟子女关系疏离,感情不好。

延伸阅读:

这集继承纠纷,涉及到遗嘱效力及几份遗嘱的效力认定问题。中国法律对各种遗嘱(自书、代书、口头、录音、公证)的形式要件,有相当高的要求,要令遗嘱合法有效,必须在立遗嘱时具备行为能力,且符合相应的形式要件。

中国《继承法》及最高院意见的一些法条:

1)遗嘱的效力 行为能力+形式要件

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4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形式要件: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36.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2)先后几份遗嘱的效力认定

《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3)“保留遗产份额” 通过该剧,观众了解到,在日本,被遗嘱剥夺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可以获得“最低遗产份额”。而在中国也有类似的规定,目的在于保障某些生活困难的继承人的基本生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作者:李颖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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