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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检察官“带走”贪官的7种方式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11-26 00:05

正文

作者:卢志坚、陈宏明、徐刚。 原标题:贪官是怎样被检察官“带走”的。来源于2016年11月22日检察日报。配图为中国百名红色通缉令通缉人员杨秀珠自首回国。


检察机关每年都要立案查处一大批腐败分子。如:2015年,江苏省检察机关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278件1565人,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37件457人。今年前8个月,江苏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880件1107人,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33件351人。


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涉嫌职务犯罪线索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初查结束后,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立案侦查后,一般会锁定犯罪嫌疑人,只有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才能进行更深入的侦查,以便查明犯罪事实。所以,怎么把腐败分子顺利“带走”是检察机关所必须要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因为这是案件成功侦办的第一步。


自投罗网


顾名思义,就是自己跑到检察机关去的,这在法律上还有一个术语叫“主动投案”。从表面上看,这好像不是被检察官“带走”的,但这种类型的到案方式,除了当事人主观因素很重要外,一般还与检察机关的办案力度形成的震慑作用以及法治教育工作相关,属于通过无形感化而“带走”的。这类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一般比较好,因为是真诚悔罪,所以到案后会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一般办理这类案件,办案人员的工作量和压力相对较小。如今年江苏省高邮市检察院在查办一专案时,通过迅速发布案件信息、及时以案释法和平息谣言的方法,最终成功促使4名职务犯罪嫌疑人主动到该院投案自首。


电话邀请


说得直白一点就是电话通知。虽然检察官没有到现场去把人“带走”,但是确实是接到检察官电话才去的,所以也属于被“带走”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较低的对象,是基层检察院常见的一种“带走方式”。这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果能主动如实交代,一般还能根据法律定性为“自首”。但也并不是每个接到电话邀请的嫌疑对象到案后,都有这么良好的表现,有时还要费一番周折,甚至经过较量,如2011年,江苏省高邮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行受贿案件中,在受贿人已经交代的情况下,检察官通知行贿人到案,但行贿人拒绝承认双方有经济往来,直到检察官出示受贿人案发前为逃避处罚打给受贿人的虚假借条。


瓮中捉鳖


俗话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办公室和住宅是嫌疑对象出入的固定场所,这也为检察官的伏击守候提供了具体的目标。上述两个场所,往往也是腐败分子藏匿罪证的绝佳场所,如受贿的钱财、物品等,这些都是定案的关键证据。到这两个地方把人现场带走往往会让嫌疑对象措手不及,来不及转移或者消灭涉案的证据。因此检察官除了到现场把人带走之外,有需要的情况下还会对这两个场所进行“起底”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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