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敏(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摊还在清代至民国的借贷关系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专门处理资不抵债的债务清偿问题。生存伦理是迫使债权人准许摊还与忍受损失的道德压力;信用资本是部分债务人拒绝摊还与承诺清偿债务的根本原因。这既是对窘迫债务人的怜悯,又是要求债权人共同分摊信贷市场风险的表现。与现代《破产法》相比,摊还规则的实践过程,体现了“暂时性”有限责任与“永久性”无限责任的有机结合,更好地满足了不同经济处境下借贷双方的利益诉求。
( 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涉嫌侵权,请与我刊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