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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国家安全教育知识课堂⑤

中国海油  · 公众号  ·  · 2024-04-19 18:50

正文


每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

为全国保密宣传教育月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员工安全意识

中国海油官方微信将持续发布

国家安全、保密安全、密码安全

等相关内容


今日发布

01

保密档案系列微纪录片《传承:红色保密印记》第三集:《胜利基石》

02

别大意!U盘随意使用,小心引发泄密危机

03

关于商业秘密保护,你知道多少?


国家安全知识普及

第五课


01

保密档案系列微纪录片《传承:红色保密印记》第三集:《胜利基石》



02

别大意!U盘随意使用,小心引发泄密危机


在信息化条件下,网络作为信息化的基础,在国家安全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围绕网络制控权的争夺也日趋激烈。网络已经成为保密与窃密较量的主战场,网络反窃密、防泄密可谓保密防范和技术防护的首要任务。


交叉使用U盘,面临双重风险


案例

某市市委统战部办公室主任科员何某,持单位配发的保密U盘到同事王某的 互联网计算机拷贝 相关材料,由于该计算机已被境外情报机关远程控制,致使U盘中存储的涉密文件及工作文件被打包窃取。事件发生后,何某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王某受到通报批评。


隐患分析

在涉密信息系统和非涉密信息系统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会面临 双重风险 :一是移动存储介质在非涉密计算机使用时,有可能被植入木马等窃密程序;二是当这一移动存储介质又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时,木马窃密程序会自动复制到涉密计算机上,并将涉密计算机中的涉密信息打包存储到移动存储介质上。
















防范措施


一是严格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 ,实行统一登记编号、集中管理、粘贴密级标识、专人专用等措施;

二是应定期检查 ,及时查杀病毒、木马,做好数据加密和备份等;

三是工作人员应当提高警惕 ,避免移动存储介质涉密非密交替使用、多人共用、公私混用等行为;

四是移动存储介质不在涉密信息系统和非涉密信息系统之间交叉使用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在非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

五是涉密计算机采用“三合一”防护系统 ,实现对移动存储介质交叉使用的双向阻断;

六是配备符合保密标准的信息交换设备或单向导入设备 ,实现信息安全交换。


03

关于商业秘密保护,你知道多少?


商业秘密保护小科普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二、商业秘密有什么特征呢?

商业秘密的特征有三个: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

秘密性 :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秘密性”是通过公众是否知悉来进行判断和确认的,只有“公众不知悉”的信息才具有“秘密性”。

价值性 :是指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是由于商业秘密带来的竞争优势所产生的。

保密性 :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防止商业秘密被非授权人员获取,从而保护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不被破坏。


三、商业秘密的种类有哪些呢?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中可以看出商业秘密主要分为两大类: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 :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非专利技术。例如:技术设计、应用实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制作方法和计算机程序等信息。

经营信息 :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法、经验和策略。例如: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财产担保及诉讼纠纷等方面的信息。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五、商业秘密被侵犯时企业应如何进行维权呢?

商业秘密保护首先应当预防为主,但是如果企业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应当积极采取合法措施进行维权,可采取以下措施:

1.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2.向公安机关报案;

3.申请劳动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商业秘密诉讼活动法律监督;

6.涉及国家秘密的,向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报告。




素材来源 | “保密观”“西安保密”微信公众号

素材整理 | 集团公司保密办

制作 | 郑梦乔

编辑 | 秦怡然

责任编辑 | 刘瑶

监制 | 张宗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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