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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库:对于“非法请托”类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事没办成,起诉要求返还能支持吗?

最高裁判实务  · 公众号  ·  · 2025-02-21 11:4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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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我们整理了法律全行业 合同范本1000套 ,放在百度网盘共享方便各位学习。向本公众号发送“ 合同范本 ”即可免费提取。

编者注: 对于“非法请托”类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甚至同一地的法院裁判都有所差异。 有的法院 认为此类合同无效,应按照无效合同进行处理,即判令被告(受托人)返还请托款项, 有的法院 认为合同无效,但原告(请托人)也有部分过错,故判令被告返还部分请托款项, 还有的法院 认为,此类案件因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裁定驳回原告(请托人)的起诉。如此种种,裁判方式不一。

“人民法院案例库”刊登了“封某某、胡某某诉邵某某、穆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该案即涉“请托类”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的公告》,其中明确“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必须 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以保障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 。”所以,该案的发布,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引和统一裁判的重要作用,需要引起重视!

入库编号: 2023-16-2-119-001

封某某、胡某某诉邵某某、穆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法律事实不同情形下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

关键词: 民事 委托合同 刑民交叉 诈骗 法律事实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封某某、胡某某的子女二人高考成绩均低于当 年高考本科分数线。两人到邵某某开办的高考招生服务中心,委托邵某某为其子 女联系好一点的学校就读。一个月后邵某某通知两人每人只要交65000元就能保证让其子女被北方交通大学录取,并收取了两人各2000元定金。2004年9月11日 ,双方到北方交通大学与穆某某及史某某会面,并经穆某某、邵某某之手将约定的剩余126000元当场交给史某某。邵某某、穆某某出具了收条,并书写保证。后史某某携款潜逃,两人的子女也未被北方交通大学录取,穆某某退回41000元。
另查,史某某为达到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在没有能力为学生办理入学手续的情况下,找到穆某某,许诺如穆某某给其介绍来一名学生就给穆提成10000元,后穆某某又找到邵某某,协商邵某某每介绍一名学生给其提成5000元。2005年 5月,史某某诈骗一案经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史某某“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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