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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声音”节目模式易主遗留不少知识产权争议,综艺节目模式到底该如何保护?

中国知识产权报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4-06 06:55

正文

编者按:国内关于节目模式能否受版权保护的争议已有时日,而业界对于加强节目模式保护的需求却与日俱增。本文作者认为,从“好声音”节目模式许可费从每年几百万元上升到近亿元,就可见节目模式作为智力劳动成果,是电视节目原创力与竞争力的集中表现,理应获得保护。综艺节目模式到底该如何保护是个见仁见智的话题,您怎么看呢?


  原标题:综艺节目模式到底该如何保护?


  谈及综艺节目模式的保护,“节目模式版权”这一词频频见诸报道。那么,节目模式是否能构成作品,原创节目模式到底该如何保护,是否经过FRAPA注册后的节目模式,就成为了受版权保护的原创模式?


  国内关于节目模式能否受版权保护的争议已有时日。2001年,我国购买国外节日模式并经过本土化改造的电视节目《梦想成真》的制作方就尝试进行版权保护,但得到的回复是,除与节目相关的图案可申请保护之外,游戏方法、规则、节目形式等创意性的东西不能进行保护。随着近年来综艺节目市场的快速发展,节目模式引发的争议越来越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在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版权保护;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版权保护。


  从国际上看,电视节目模式能否受版权保护,各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给出的答案也不一致。在大多数情况下,电视节目模式在美国得不到版权法的保护,但是记载节目模式内容的载体可以获得版权保护。在大陆法国家,节目模式原则上可以获得版权法保护,但都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德国在司法实践中要求电视节目模式具备原创性并以充分特殊的方式表现时才能得到版权保护,但节目模式往往很难认定为具有原创性。


  由此可见,根据著作权法“思想与表达”两分法的基本原则,著作权法保护电视节目整体及其中可以单独构成作品的部分,但无法对电视节目模式中的构思、策划等无形智力成果进行有效保护。正因如此,国内还没出现就节目模式进行著作权登记的情况,也无法就节目模式本身主张版权。至于目前媒体报道中频频出现的“模式版权”,要么是将节目中涉及到的音乐、美术作品的版权等同于模式版权,要么将节目商标权、姓名权等权利混淆成了版权。当然,著作权法不保护节目模式中的创意、流程等,不等于任何法律都不保护。如果交易双方愿意就流程进行交易,可以通过合同法保护节目创意。在有关电视节目出现雷同并且可能会使人混淆的情况下,还可以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正是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节目模式难以构成作品,各国对于节目模式缺乏统一的法律保护体系,2004年作为保护电视节目模式的国际性组织FRAPA便应运而生。这一协会的会员皆为模式的创立者、制作者、经销商,目的在于促进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公司和节目销售公司对节目模式的认可,对节目模式作为知识产权在法律上予以保护。协会从建立之初就设立了节目模式注册机制,节目模式的创作者提交能够说明模式细节的方案、脚本、故事大纲或者视频文件,就可注册获得该协会的保护。值得注意的是,注册成功并不保证就获得了版权保护,但是在发生剽窃节目模式的争议时,经过注册的节目就可以利用FRAPA提供的原创初步证明,同时可以通过协会的调解机制保护自己的权益。


  目前,我国综艺节目市场激烈的竞争让创意撞车、跟风同质化的现象几乎变成了一种常态。虽然节目模式本身难以获得版权保护,但是,业界对于加强节目模式保护的需求却与日俱增。从“好声音”节目模式许可费从每年几百万元人民币上升到近亿元人民币,就可见节目模式作为智力劳动成果,是电视节目原创力与竞争力的集中表现,理应获得保护。


  为了加大节目模式保护,促进节目创新,笔者认为,一方面,需要从业者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通过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种途径,对于智力劳动成果予以立体保护;另一方面,也需借鉴FRAPA这样的行业组织的做法,通过加大行业自律,进行统一的管理和调解。虽然FRAPA的民间性质决定了其缺乏立法权和执法权,无法在法律保护上发挥重要作用,但是,作为国际性的行业组织,它在引导行业企业加强自律,规范创作与授权行为,通过协商解决争端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国际间的节目模式交易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刘仁)


  相关链接:“好声音”节目模式易主遗留的知识产权争议


  随着唐德版《中国好声音》与《中国新歌声》的荧屏对决越来越近,此前“好声音”节目模式易主遗留的知识产权争议似乎也有愈演愈烈之势。


  去年,唐德影视与荷兰Talpa公司达成合作,取代星空华文传媒,以6000万美元的高价获得未来制作4季《中国好声音》的授权。此前由星空华文传媒授权灿星制作,在浙江卫视播出的《中国好声音》虽改名《中国新歌声》,并在赛制、道具等方面进行了创新,但关于“好声音”节目模式版权、与“好声音”相关的商标权争议等并未结束。


  今年3月以来,先是唐德影视证实,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裁定“好声音”相关商标物归原主Talpa,后又有媒体曝出,年前浙江卫视及其关联公司注册的“好声音”相关商标就已被宣告无效,但行政诉讼仍在进行中。近日,又有媒体报道,《中国新歌声》播出之后曾去戛纳电视节推销其节目模式,法国马赛高等法院下达查扣令,要求调查《中国新歌声》节目模式是否涉嫌侵权。但《中国新歌声》制作方灿星很快否认《中国新歌声》曾去戛纳电视节推销节目模式,并解释当时Talpa向法院提出《中国新歌声》使用了包含“The Voice”字样的节目名称,涉嫌侵权,而法院调查结果是,《中国新歌声》并不含有任何“The Voice”字样的视觉元素。同时,灿星还表示,《中国新歌声》模式已在国际模式认证与保护协会(FRAPA)注册成功,获得原创认证编号,成为受国际版权组织保护的原创模式。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责任编辑:赵世猛 编辑:吕可珂 高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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