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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犬热逐年升温,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养犬,宠物犬、观赏犬、大型犬、烈性犬等犬只随处可见。犬类在给主人带来生活乐趣的同时,也带来了扰民、伤人、环境污染等诸多问题。
最近,济宁市公安局、济宁市城管局、济宁市畜牧局、济宁市工商局及济宁市卫计委联合发布通告,加强济宁城区养犬管理工作。
东至东外环、西至105国道(西外环)、北至任城大道、南至济宁大道及太白湖景区内的区域是济宁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
在重点管理区内,市民只准养宠物犬,除教学、科研等特殊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和有攻击性的犬只。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和学校、幼儿园、单位的集体宿舍禁止养犬。
对于违反规定的市民,将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携带犬只进入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或携犬人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拒不清除的,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或者携犬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15日内到动物防疫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据了解,此次通告对于犬类健康状态也有明确规定,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15日内到动物防疫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定期检疫。
对疑似狂犬病的,养犬人或者养犬单位应当及时到动物防疫机构对犬进行检疫,对确认患狂犬病的,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因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狂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致人发生狂犬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由卫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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