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行政法中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与“一事不再罚”原则一样,笔者认为,比例原则在刑法、民法等领域,甚至日常规范中亦被广泛运用。就本案例而言,聚焦在于,对肇事者张某的处罚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学界一般认为,比例原则涵括以下三个子原则,即适当性、必要性和狭义的比例原则。狭义的比例原则又称相称性原则、均衡原则,它的三个标准或底线是:“人性尊严不可侵犯”的基本准则;公益的重要性;手段的适合性程度。
首先,对应“女博士掌掴值机人员”案例中对张某的处罚,是否适当、即目的——手段的关系上,值得考究。简单而言,处罚的目的不应该是不让张某乘坐飞机(无论是法航的或国内民航),而是让张某守时,讲规矩,重规则,再简单些,处罚张某的目的最直接的是让张某再次乘坐飞机的时候不敢再如此嚣张跋扈。但其手段,尤其是“终身禁飞”的手段,并不指向这些目的。可见,“终身禁飞”并不适当。
其次,对张某的处罚,是否必要,亦存有大大的疑问。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少侵害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或不可替代性原则,是指在能达成目的诸多手段中,理应选择对当事人权利最小侵害的方式。申言之,这种选择应该穷尽没有任何其他能给当事人造成更小侵害且并不妨碍目的达成之措施以替代之。结合本案例,对张某的处罚,当然存在多种能够实现惩戒目的的方式,如赔礼道歉,如罚款,如行政拘留,如禁飞等。但这些手段和方式,无论那种排列组合方式,是否为当事人最小侵害,值得考究,亦须谨慎。笔者以为,考虑到张某的跋扈行径,对其处以赔礼道歉、罚款和行政拘留的处罚是必要的,也能够实现惩戒的目的。也许,对此,会有不同意见,即如此惩罚未必能达目的。但若如此,笔者斗胆断言,即使“终身禁飞”也未必能达目的。或许,前者能够达成目的,而后者则永远不能达成目的。因为,后者实际上已经把通向目的的通道塞绝。由此而言,“终身禁飞”不仅并不必要,甚至根本上对比例原则中必要性就未加以考虑。
第三,对张某的处罚,是否相称、均衡,即是否符合狭义的比例原则,套用上述三个标准,即“人性尊严不可侵犯”的基本准则;公益的重要性;手段的适合性程度,结合案例予以考察,笔者以为,对张某的处罚,尤其是“终身禁飞”的处罚在此三个标准或底线上,很难称得上 “相称”与“均衡”。如关于“人性尊严不可侵犯”,打个比方,如果你曾经一次犯错(罪),比如偷盗,比如在故宫里偷盗,对你的惩罚是将你永远视为“盗窃罪犯”或“盗窃罪犯嫌疑人”,从而禁止你今后一辈子不准踏入故宫半步,很明显,类似的处罚至少并不符合“人性尊严不可侵犯”“手段的适合性程度”原则。对张某“终身禁飞”的处罚亦是如此。至于“公益的重要性”原则,首先需厘定这种处罚所要维护“公益”是什么。如果这里的“公益”指向的今后公众乘机的安全与秩序,我看不出张某“终身禁飞”的处罚对今后的“公益”具有的重要性。是否对张某“终身禁飞”就天下太平了?法航与国内民航的飞行安全与秩序就ok了?相反,如果对张某“终身禁飞”,又如何来评估这种处罚对“公益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