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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吵架想分手,小孩也有话要说──让家事调解成为“暴风雨后的彩虹”| 微思客*法律白话文

微思客WeThinker  · 公众号  · 时评  · 2017-10-28 07:37

正文

微思客*法律白话文

大人吵架想分手,小孩也有话要说

--让家事调解成为「暴风雨后的彩虹」

李柏翰 | 法律白话文撰稿人

5月24日大法官针对「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的解释终于出炉,现行民法(台湾地区)被认定违宪。大法官显然将缔结婚姻关系视为人民的自由权利,而婚姻也被定义为「亲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结合」。因此,任何以生育能力或伦理秩序作为排斥同婚的理由,都构成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幸福来的突然,可是回归到现实面,我们还是有很多配套措施需要思考。


毕竟「成家」除了结婚之外,还有很多其他事情要烦恼,也因此大法官留下了公民审议之「立法形成」的空间。的确,谁说「家」一定只会有一个爸、一个妈?还记得2013年的偶像剧《两个爸爸》吗?温蒂家里有两个爸爸,每当他们吵架、和各自女朋友闹别扭的时候,温蒂总是很为难。不管温蒂的两个爸爸是不是同志伴侣,如果有天他们各自要结婚了怎么办?如果有一天,其中一个爸爸不想继续照顾温蒂了、或发生意外了,温蒂又该怎么办?


《两个爸爸》剧照

题图来源:

https://twdramareviews.wordpress.com/2014/01/01/two-fathers/


现实生活中,乔爹与欧爸是一对男同志伴侣,他们各自有过一段异性婚姻,现在则共同抚养着三个小孩。虽然一家五口同住一个屋檐下,在法律上却没什么效力。先不管「收养与否」背后复杂的单身或性倾向歧视的问题,要是非婚姻关系组成的家庭闹掰了,法律制度如何能确保孩子的「最佳利益」受到保障呢?


虽然同婚释宪案的结果出炉了,但我们的立法者和社会大众对于非异性伴侣所组成的家庭可能了解的还不多。另一方面,想结婚或组成家庭的同志朋友们,对台湾的《家事事件法》可能也很陌生。只是,如果有一天家长们不小心吵架了、闹分手了、有人过世了,家里的小朋友该怎么办呢?


前阵子笔者在Queerology上介绍了一本小书《暴风雨后的彩虹》(Rainbow after the Storm),最近中译版(繁中版|简中版)上线了。包括Maria Moscati在内等三位作者,主要是基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规定的精神,创作出这本送给儿童与调解实务工作者的小册子:[1]

《暴风雨后的彩虹》

1

关于会影响儿童自身权益的事项(包括参与司法和行政程序),儿童都应该要有表达意见以及被倾听的权利。如果儿童还没办法流利地表达想法,也至少要有「透过代理人或适当之组织,表达意见的机会」。

Agenda

  • 法制化的家事调解制度

  • 多元家庭中的亲子关系

  • 结论

  • 延伸阅读

1

法制化的家事调解制度

在台湾,家事「调解」的机制一直要到2009年新增了民法第第1052条之1的规定后,才算正式地明文制度化,以改善原本离婚诉讼必须迂回处理大大小小问题的缺失。根据这项新规定,离婚调解一旦成立,婚姻关系就消灭了。


此时,法院应该依职权通知户政机关。不过,这里的户政登记只是行政意义上的「报告登记」。所以不管有没有登记,都不影响婚姻已经消灭的事实。除法院通知外,当事人其中一方也可以拿着调解笔錄去户政机关办理,不需要两个人一起。


早年,经常可以在在调解现场听到「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性别不平等的话──有的调解委员会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当事人,比如只劝合不劝离、为了小孩多忍让,或是要求女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等,这些其实都没有尊重当事人或他们子女。


后来立法院于2011年12月通过了《家事事件法》,第二编(23到36条)就是专职「调解程序」的。除了以下类型的问题外,都需要先经过法院调解程序,如果调解不成,才能请求法院裁判。因此与传统上以当事人为主的一般民事诉讼有别。



不用“调解先行”的事件包括:

  • 宣告死亡

  • 撤销死亡宣告

  • 失踪人财产管理

  • 监护或辅助宣告

  • 撤销监护或辅助宣告

  • 定监护人、选任特别代理人

  • 认可收养或终止收养、许可终止收养

  • 亲属会议

  • 抛弃继承、无人承认继承及其他继承

  • 指定遗嘱执行人

  • 儿童、少年或身心障碍者保护安置

  • 停止紧急安置或强制住院

  • 民事保护令


根据2015年修正后的《家事事件法》,关于家事调解委员的资格,明订为「具有性别平权意识、尊重多元文化,并有法律、医疗、心理、社会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或社会经验者」,希望确保调解人对各种家庭关系的包容与敏感度。


2

多元家庭中的亲子关系

目前在台湾,虽然同性婚姻或多元家庭尚未真正法制化,但无法否认的是,确实已存在许多「非异性、非婚姻、非单偶」等伴侣关系所组成的家庭,但当这些家庭面临纷争时,家里孩子的声音是否有机会被听见?这就是《暴风雨后的彩虹》创作的目的。


基本上,家事调解是以少年及家事法院(第一审)为主,大部分处理的是离婚(但因为台湾目前还没有同性婚姻,所以还派不上用场)、收养、遗产有关的纠纷;日前,时代力量党团先前也就同婚配套,提过《家事事件法》的条文修正草案。


平心而论,在台湾,家事调解仍然是以「异性婚姻单偶核心家庭+家长思维」为出发点,因此调解的方针通常是以「双方、自由、公平、合意」为争端解决的基调;关于孩子的部分却写的很少,而究竟如何能在调解过程中确保子女的利益呢?


依照司法院的「地方法院家事调解制度说明书」,家事调解是指:在法院介入前,先由专业调解委员,协助处理夫妻或亲子问题;而调解内容可能包括:子女的主要照顾者、子女探视的安排、扶养费用如何分担,以及亲属间的财产分配方式等。


「子女并非调解程序当事人,他们的意愿和參与如何获得保障?」这个问题是关键!相较于亲子非讼事件(比如扶养请求、变更姓氏、停止亲权、选任特别代理人、交付子女等)的具体规定,调解程序对子女权益的保护并不周全,仅有第24条的宣示规定,大致上是说:


《暴风雨后的彩虹》

2

如果调解的内容,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以及他们的身分地位,调解的程序和结果,不可以伤害到他们的利益。

可想而知,若是司法或行政系统跳脱不出异性恋中心与家父长思维的话,可能不容易设身处地,也无能为力帮助多元家庭面对并解决纠纷;更不用说在家事调解程序中,原本就不太受重视的儿童或少年「意见表达自由」与「被倾听的权利」了。


3

结论

针对家事诉讼与非讼事件,现行法制虽然强调子女的最佳利益,但实务上,所谓最佳利益经常是以大人的想像出发,鲜少有让儿童亲自参与或发声的机会;尽管偶尔会考虑到亲子之间的情感基础与连结,但大多是以物质条件、经济能力作为主要考量。


2014年时,立法院已经通过《儿童权利公约施行法》了,其中第2条的规定就表明,公约中关于保障与促进儿童和少年权利的规定,都已经具有国内法律之效力了;而政府也预计于今(2017)年年底完成初次国家报告的国际审查会议。



透过将《暴风雨后的彩虹》引进中文世界,希望在符合公约宗旨的基础上,台湾的家事调解制度能提升对多元家庭的了解和尊重,以及对儿少权利的保障,使孩子的意见能够被适时且适当地听见并考虑,以实现他们不因年龄而有所减损的程序正义。


4

延伸阅读

  1. 《暴风雨后的彩虹》中译版:繁体中文版、简体中文版

  2. 性别人权协会,《清官可断家务事,「家事法」立法通过》,相关新闻汇整

  3. 劉宏恩,《台湾離婚调解制度的演变──兼論家事事件法关于调解程序的若干疑问》,台湾法学杂志,202期,2012年6月,页35-46

  4. 劉宏恩,《离婚后子女监护案件「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再检视──试评析2013年12月修正之民法1055条之1规定》,月旦法学,234期,2014年11月,页193- 207

  5. 黄俐菁,《结婚容易离婚难,婚可以说离就离吗? 》,法律白话文运动,2016-12-09

  6. 龙建宇,《离婚,不要让小孩成为牺牲品》,法律白话文运动,2017-02-06

  7. 王鼎棫,《言词辩论速评:同婚释宪案能否终结40年的等待? 》,鸣人堂,2017-03-24

  8. 梁维珊,《两岸婚姻面面观:在台湾起诉离婚,胜诉或和解后,一方能单独到大陆登记离婚吗? 》,法律白话文运动,2017-04-05

  9. 李柏翰,《暴风雨后的「彩虹」──酷儿亲职、多元家庭与儿童的被倾听权》,Queerology,2017-05-10


编辑: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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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插图来源:Pexe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