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晚,绥安镇人民政府、漳浦县公安局绥安派出所开展联合排查执法,按照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重点围绕涉烟花爆竹的售卖、储存、运输、燃放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了常态化打击治理。当天晚上,
在炉尾村查获3起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
经查,炉尾村洪某某、胡某某、郑某某3人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且未有任何消防措施的情况下,在民房内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民警立即依法将洪某某、胡某某、郑某某3人传唤至绥安派出所进行询问,经询问,洪某某、胡某某、郑某某3人对其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洪某某、胡某某、郑某某3人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予以行政处罚
。
为全面提升打击质效,目前,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局正在追踪溯源,进一步深挖彻查违法物品来源。
下一步,相关部门将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加大对非法运输、存储、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无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或零售经营者,在辖区范围内所有的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经营、储存行为均属于非法行为。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
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且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