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职务犯罪研究
职务犯罪研究,意在通过分析各行业腐败特点、剖析具体案例、总结办案经验、研究犯罪嫌疑人、监察官、检察官、法官、律师在职务犯罪中行为特点,提炼出职务犯罪的规律,为反腐事业作出一点贡献。我们将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为您提供最精准、最有价值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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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之路的经济学逻辑

职务犯罪研究  · 公众号  ·  · 2018-06-11 08:00

正文

来源:法律读库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百年风云变幻,检察之路始终曲折向前,尤其是近十年来不断走入改革深水区,分分合合、兜兜转转,未来图景渐趋清晰。


检察向何处去?应该有一个答案了。


张军检察长提出检察工作的产品观,不仅是一个比喻,更是用一种经济学的思维方式重新审视检察工作。


话语体系的调整是为了跳出惯性思维,用更加理性的视角来探寻司法的内在规律和底层逻辑。


01
不仅是产品观,更是用户观


从供给侧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产品和检察产品,首先是从需求侧出发考量供给。


说是产品观,首先是用户观,是一个用户至上的观念。


需要提高的不仅是服务意识,需要提供的也不仅是更加质优价廉的产品和全方位的服务。


更是有针对性的、精准的检察服务。


因此,要更加了解用户的需求,更接底气,更加务实高效。


公开透明、人权保障、精准打击、民生民利,以此调整检察工作的战略和方向,以及检察工作的动作和姿态。


所谓了解用户需求,又不是简单的市场调研、检务公开,而是要从用户的深层需求出发。


亨利·福特曾说过:“如果我最初问消费者他们想要什么,他们会告诉我‘要一匹更快的马’”。


我们需要结合时代的精神去把握刑事政策,比如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边界,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的边界。不仅是对个体的回应,更是对国家和人民长远发展需求的回应。


这种深邃和长远的思虑,并据此作出的决定就是我们创造的价值。


我们的检察产品就是要为用户创造长远的法治价值。


说到产品,它一定是一个具象的概念。


是一份掷地有声的法律文书,也是一席慷慨激昂的公诉意见,


不一定看得见、摸得着,但一定能感受得到。


它可以有硬件、软件之分,但绝不虚无缥缈。


产品的概念,就意味着它有边界、有功能、有分类,


它是具体而微的检察行为,是完整有型的存在,是检察与公众接触的触角,


是一个个可以娓娓道来的检察案例。


既然是产品,就要有自己的产品策略,就是要结合自身特色打造拳头产品。


不是四面出击,不是包打天下,要做爆款。


乔布斯重出江湖给管理层上了一堂课,他在黑板画了一个十字,四个方格、四个领域,一个领域一个产品,做到极致,四个产品也足以改变世界。


追求极致,利用有限的资源做到最好,也是小米、华为等优秀企业的产品观。


重需求、做减法、求品质,就是新时代的法治产品理念。


02
根据司法规律配置检察资源


资源永远是有限的,如何利用有限的资源生产更多、更好的检察产品,首先需要明确一个资源分配的问题。


资源分配在经济学上的最优选择就是让市场发挥调节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可以进行宏观指导。


对于检察工作来说就是根据司法规律配置检察资源。


符合司法规律就是优化配置,背离司法规律就要降低产量、降低质量,甚至生产出负面产品,从而产生关停并转的风险。


司法规律的第一条就是资源要与效益相匹配,向核心职能倾斜,否则怎么打造爆款。要明确核心职能,判断的标准就是比较优势,独有的、不可替代的、有刚性需求的产品才具有核心产品的潜质;要给核心产品赋能,增加附加值,提升核心产品的竞争力;要根据需求领域分化对产品进行细分,就像乔布斯的四个格子;要对非核心产品进行大刀阔斧的精简。


司法规律的第二条就是竞争将无处不在。外部来说,不同的司法机关在公信力和满意度上就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这个竞争关系比的是实力,对此检察机关要重自强,怎么重,就是每个人都重自强,每个人都要争自强,哪个检察产品搞得好,哪个检察官搞得好,就要给哪个资源,就像腾讯孵化出微信一样。员额制虽然有非精英化的一面,但优秀的员额,一定是最宝贵的资源,而且他们到哪里都是最宝贵的资源,在这个问题上检察机关与其他行业也处于竞争之中。这不是简单的一个内部公平、用人唯贤的问题,这是一个检察机关自身如何自强的问题。为什么战争年代干部成长得快啊,有实践锻炼的问题,也有不得不打破论资排辈的问题,因为这涉及的不是公平问题,而是生死存亡的问题。


司法规律的第三条就是重视人的创造性作用。一方面要进一步实现扁平化,要全面、彻底地将司法办案责任制落到实处,要更加彻底的放权,发挥检察官的能动性和主动性,因为司法是具体而微的,需要司法官的创造性劳动,管理主要在宏观层面;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去行政化,最大限度的削减行政管理的机构和职能,以自主的司法化管理代替人为的行政化管理,为司法官减压松绑解套。


03
注重成本实现法治效益的最大化


司法工作要讲成本,目的是利用有限的资源实现正义的最大化,这就是检察工作的效益观。


不能说不惜一切代价办好一件案件或者说做好一项职能,那其他案件、其他职能怎么办,效益是不是最大的,需要进行权衡。


案多人少一方面反映的是资源不够用的问题,另一方面反映的是资源没用好的问题,优化配置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从派驻转变为巡回制就是基于成本的考虑,通过节约成本做好同样的工作,就意味着省出了一些资源来做核心检察职能,同样的检察资源就能够更好的发挥检察效能,实现更大的法治效益。


节约成本也不是光是眼睛向内,要从整个法治供应链上着手。


检察机关位居法治供应链的枢纽地位,既能控制质量,又能控制成本。


内部的衔接顺畅必然会形成整体而明确的法治信号,引导上游产业链调整产业布局、提高质量标准,最终提升整体的是整个法治产品的质量。


质量可靠,其实是最大成本节约,因为可以避免返工召回。


而且最重要的是满足了用户的终极需求,也就是人民群众的法治期待。


这种期待的满足就是最大的法治效益。


中国的检察之路与中国的很多改革一样,都是一条实践理性之路。经济学话语体系的引入正是这种理性思维的体现,既要立足普遍的检察规律,又要深深植根于中国的法治本土资源,具体而微地体味中国的司法规律,这是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艺术。


就让我们逢山开路、遇水搭桥,


以人民的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