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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案 | 从台州黄永刚案看如何把监察委权力关进笼子里

新石扉客栈  · 公众号  · 时评  · 2018-04-02 20:17

正文



关于台州黄永刚涉嫌受贿案给浙江省监察委主任刘建超的紧急汇报

建超主任:

您好!


浙江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三大试点区域之一,您是浙江全省试点工作的主要把关人和掌舵者,特向您反映试点期间浙江监察系统办理的原台州市路桥区常务副区长黄永刚案有关情况。


2017年8月9日,我们的当事人黄永刚被您辖下的台州监察委留置调查,后以涉嫌受贿罪被移送玉环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8年2月1日,黄永刚被玉环市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50万元(2017浙1021刑初761号)。黄永刚不服一审判决,现已上诉到台州中级法院。(点击左下 阅读原文 可见财新传媒报道 《浙江台州监察委第一案:黄永刚等待二审》


我们通过查阅本案全部案卷,会见被告人黄永刚,实地调查走访等,发现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不够等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按照起诉书指控和一审判决认定黄永刚案涉嫌犯罪的全部事实,就是三处房屋交易中涉嫌的利益输送共计446.526万元。


其中两处共183.45万元涉案款主要依据监察机关两份评估报告所确定的交易差价,但该评估的方法、依据和选取的样本案例均存在重大问题,依法应当重新评估。


第三处认定的装修款263.076万元和该处房屋买卖交易本身密不可分,但办案机关却匪夷所思地既未对这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也未采纳辩方提交的评估报告,直接将前述装修款全部认定为受贿款。


除此之外,和评估报告密切相关,能证明房屋价格真实水准的涉案三处房产同类交易资料,监察机关调查期间未全面取证,审查起诉机关和一审法院也都未全面调取。


二、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不够


在会见时,黄永刚多次表示被留置的53天“过着猪狗不如的日子”,办案人员不让洗澡不让睡觉,“屁股都坐烂,胡子长到吃饭都没法吃”。黄永刚还多次表示,本案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以及一审开庭前,台州监察委办案人员数次前往看守所以黄家属的人身自由和同案犯的量刑幅度为由威胁其认罪。


案卷显示,一审庭审期间,黄永刚当庭推翻在留置调查期间所做的有罪供述,并称是在监察委各种逼迫的压力之下违心作出。


建超主任,您在2018年3月14日接受《新京报》采访时提到, 江迄今为止留置292人,没有任何人对留置期间的权益提出抱怨。万一发生类似情况,第一要即时制止,第二要上报,第三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如果有人在法庭上提出被虐待,可以提出24小时录像,从留置第一秒到解除留置的最后一秒 ”。



我相信您对媒体说这番话的决心和诚意,公开同步录音录像,既是对留置对象的权益保护,也是监察干部自证清白的重要武器。


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并未支持我们调取黄永刚留置期间的相关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要求,也未支持我们申请证人、鉴定人到庭作证,申请调查新的证据等多项要求。


建超主任,我们在介入黄永刚案以后,曾多次到路桥等地走访,从多方面获知黄永刚的一些基本情况。黄出身农村家庭,参加工作三十年,从基层一步步干起,经组织培养先后成为乡镇及区县领导,其工作能力较强,群众基础反映较好。


综合案卷和调查走访所见,除了所指控的三套房屋交易存在利益输送嫌疑以外,黄永刚本人的主要问题在于未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未能如实向组织汇报家庭财产状况,未能洁身自好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对这些确实存在的违纪违规情况,他本人多次表态愿意接受党纪政纪的严厉处罚,甚至在案发前就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但他本人确实没有通过房产交易来进行利益输送的受贿犯罪故意,所以对仅通过不合规不合理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价格差来认定其受贿446.526万元之巨的犯罪事实,黄永刚深觉不服和冤屈。


另外,我们查知试点期间浙江省监察委成立以来办理的第一起留置案及第一起省管干部案原台州副市长陈某某案的办理情况,陈接受不法商人直接行贿1000万元之巨,最后获刑5年。


黄永刚官职比陈某某低,涉案金额比陈案少,仅仅是以三起房产买卖中的评估价格差,即获刑十年零六个月之久,即便考虑陈黄两案影响量刑的具体事实和情节有所区别,仍恐有畸轻畸重之嫌,既难以服众,也恐有损国家监察委改革浙江试点工作大好形势的公众观感。


社会上有传言,说监察委定的案子,检察院不敢不诉,法院不敢不判,我们认为这种流言蜚语是对监察工作的误解和妖魔化。


诚如中央政治局委员、中纪委副书记杨晓渡在两会开幕之际的3月5日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说,监察委和司法部门之间应该职责互补,互有增强作用,但不能互相替代。


也诚如您在3月14日接受媒体采访时时所说的,中央交给浙江的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当前并未结束,全国需要统一的实施细则,要在试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察调查所有结果都要在法庭上得到印证,所有非法证据都要得到排除,所有适用法律不正确的地方都要得到纠 ”。


但黄永刚案的一审判决确实只是简单重复了监察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审查起诉机关的起诉书所指控的内容,此前已经存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也确实完全没有在起诉和一审环节得到纠正和解决。


如果黄永刚案在二审环节还得不到及时查清和纠正,我恐黄案会在将来成为浙江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的一颗定时炸弹,有损监察机关这个政治机关的高度权威与严肃性,有负中央将监察改革试点工作交付浙江的政治嘱托。


给您写这封信的时候,《国家监察法》刚刚被全国人大通过,黄永刚案也已经走到二审程序。


根据刑诉法第223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这是黄永刚案二审必须开庭审理的无可辩驳的法律依据。


就本案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上的诸多问题,我们已经请包括刑诉法泰斗陈光中教授、中国法学会刑诉学会会长卞建林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张建伟等专家作出了权威论证意见。


我们已多次要求台州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提交了《二审开庭审理申请》、《黄永刚涉嫌受贿罪一案专家论证意见书》、《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一)》、《调取证据申请书(二)》、《鉴定及重新鉴定申请书》、《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等八份书面文件。要求调取审查起诉和一审期间未能调取的包括同步录音录像在内的相关证据,要求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要求鉴定和重新鉴定三处涉案房产等。


非常遗憾的是,合议庭通知我们黄永刚案二审不开庭审理,并要求我们提交书面辩护意见。4月2日,就在今天下午,我们突然接到台州中院通知,说黄永刚案将于明天下午四点直接宣判!


此举令我们万分震惊。这就意味着二审法院不太可能再查清事实和证据问题,大概率结果是书面审理后直接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建超主任,您在中央部委和地方都任职多年,政治上强,站得高,看得远。3月27日,您在《人民日报》题为《 把监察委权力关进笼子里——浙江省监察委成立一年多来着力探索自我监督之路 》的报道中说,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任何权力都要在笼子里运行。浙江在推进改革试点过程中,始终把加强对监察委的监督摆在突出位置上来抓,在机构设置、业务运行、日常监督上采取一系列措施,防止灯下黑



考虑到黄永刚案对浙江乃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的影响,恳请您拨冗关注该案暴露出来的监察机关办案中出现的偏差问题。


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总结试点经验教训的讲政治高度看,从回应外界关切确保社会稳定的讲大局角度看,办理黄永刚案,应不枉不纵,情理法清晰,罪刑责分明。


尤其是在该案最关键的涉案房产评估上,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合法合规合理科学准确地评估出其实际价值来,该核实的就核实,该纠偏的就纠偏,而不应为办案而办案,为入罪而入罪。


习近平总书记说,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个案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我们对总书记这句话深有感触,因而特别关心个案在人民群众中的口碑与影响,也特别关注个案对制度建设的推进,更特别担心党和政府的大局被处置不当的个案所干扰。


我们始终认为,无论是讲政治讲大局,还是讲法律讲规则,无论是依天理国法,还是论世道人情,依法公正、客观地开庭审理是黄永刚案唯一的出路,也是为了台州乃至浙江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建超主任,考虑到黄永刚案目前面临的情况,在向您紧急汇报的同时,我们已经把辩护意见和相关证据通过紧急渠道递交给国家监察委相关领导同志、同时抄送中共台州市委书记陈奕君同志、台州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张晓强同志、台州市监察委主任胡海良同志、中共台州市委政法委书记吴海平同志。


最后向您问好,预祝浙江监察工作在您的领导下健康发展,更上层楼。

黄永刚案二审辩护人: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刘辉律师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沈亚川律师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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