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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城制宪会议上,莫里斯积极鼓吹废除奴隶制。他大声呼吁道:“本人从未认同奴隶制。奴隶制纯属陋习。蓄奴准州必遭天谴。”莫里斯尽管未能在制宪会议上实现一举废除奴隶制的目标,但促进了其他一些立法的通过,为美国最终摒弃奴隶制创造了条件。
在如何产生行政首脑的议题上,莫里斯反对由第二院选出,也反对由选举人选出,他主张由全体人民普选。但此议遭九比一否决。
莫里斯不是保王派,但积极主张在全国最高政府中,建立有实权的行政部门。根据《邦联条例》,当时的大陆会议没有类似部门。他呼吁总统必须独立,对所有主张总统由国会选举产生的立法表示反对,以确保总统对国会的制衡。他最初反对国会拥有弹劾总统的权力,后来发现该主张有错,又积极要求保持国会对总统的制衡。麦迪逊写道,“此君高才,远见卓识,尤愿出力襄助以达完美无瑕且推翻其本人意见之议案”。
美国宪法完全否定了无限民主,而主张权力相制平衡。莫里斯是主张新政府中权力制衡的一个主要人物。莫里斯在论及制宪会议时写道:“历史乃政治科学之父,并已昭示诸君,凡求无穷之民主,如造宫阙于海上,徒劳无益。”
九月八日,制宪会议指定了一个由五人组成的文本委员会。莫里斯是其中最重要的一员。美国宪法的最终版本由莫里斯执笔润色完成。其中最有名的是宪法序言的第一句:莫里斯把原来的“我们——各州人民”改成了“我们——合众国人民”,这一改把“宪法由十三个准州创立”改成了“宪法由合众国人民创立”。这一改动极为重要,“宪法由十三个准州创立”使得每个准州都有权退出联邦,而“宪法由合众国人民创立”则说明任何准州都无权退出联邦。争论持续了七十五年,最后由一场内战回答了这个问题,此后美国任何一个州都无权自行脱离联邦。
莫里斯把原来宪法的二十三个条款改成了七个。宪法第一条规定国会的权力,众院的人口比例制和参院的各州平等制,和议员的条件及任期。宪法第二条规定总统的权力,总统人选的资格,及选举方式。宪法第三条规定了联邦司法权。这三条确立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政府。宪法第四条规定各州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五条规定了通过宪法修正案的程序。宪法第六条说,宪法是美国的最高法律。宪法第七条表示,宪法生效需要九个州的批准。
莫里斯在完成了宪法文字后,说“尽管,我不完全支持宪法,但还是认为宪法要比《邦联条例》好的多。人无完人,在重重困难之下,我们做了我们力所能及的工作。宪法留给后人以修正权,我希望我们的后代能从经验中获得才智,小心地运用这种权力。我曾说过:清醒的估计应放在幻想之前,实际情况应放在估计之前。那些想通过说理来使人们服从真理的人对人性做了它所不配的恭维。犹太人的历史清楚地解释了人性的这个谜。把他当作奴隶,会使他卑贱,成为一个鲜廉寡耻之徒;给他民主,会使他骄傲又忘恩负义,成为一个流氓;让他服从法律,服从一种好的管理,努力工作,生活节制,他就会勤劳、愉悦、有道德,成为一个好丈夫、好父亲、好公民”。莫里斯所指的民主,是以多数人意见统治的暴民统治,不是现代竞选制下的民主。
莫里斯还说:“历史是最好的教员,民主的公民不会有多少时间,也不会有那种气质去思考历史教训。而不相信历史教训的人是不会懂得政治的。美国人最后会懂得前人经长期研究后教给后人的那些东西。美国人民会发现,任何一种政府都会犯错,最好的政府就是犯错最少的政府,即使是最好政府中的最优者,其所以为优也是因为它适合本国情况而不是因其所谓内在的完善性。”
一八三一年四月八日,麦迪逊在给他传记作者斯帕克斯(JaredSparks)的信中说,莫里斯是制宪会议中“最富才干,最善言辩,最精诚热情之成员”。“美国宪法最后文本的风格和结构出自莫里斯之手;此事或许由文本委员会主席所托。但这是因此君德尊望重,众人的交口称誉,而成一时之选,无人替代,此业之建树足以为证。”
莫里斯强烈反对按《邦联条例》建立受各准州邦联约束的新政府。很多与会代表对莫里斯在制宪会议上的一些言辞感到万分惊诧。莫里斯曾厉声驳斥强调各准州权力的代表,言辞激烈。莫里斯能言善辩,同代人对他颇多误解。他言辞机敏,谈锋犀利,曾因此受到指责。
莫里斯后来被提名为驻法国大使,再度因一些过激言论受到责难。詹姆斯・门罗(JamesMonroe)称“此人系君主派”,反对参议院通过对他的提名。杰弗逊视莫里斯为“十足的君主派”。乔治・梅森(GeorgeMason)声称,莫里斯曾对他说道,“君临天下必行于世,迟早而已”。莫里斯或许说过这话,但是他是在警告而不是断言。麦迪逊在他的制宪会议手记里写道,莫里斯“对君主制的态度与他人无异。此公亦求建造共和政体,求众民之乐,亡图变之心,即为弃绝君权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