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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2日,中国驻荷兰大使吴恳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
《公约》于2005年6月30日由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二十次外交大会通过,2015年10月1日生效。荷兰外交部为《公约》保存机关。目前,《公约》已有欧盟(适用于除丹麦以外的28个成员国)、墨西哥和新加坡等缔约方,美国、乌克兰等国已签署《公约》。《公约》适用于
国际案件
中当事人就民事或商事事项签订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
被选择法院所作判决应当根据《公约》得到承认与执行
。
《公约》便利各国加强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合作,有利于维护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国际经济往来。《公约》尊重当事人选择法院协议的效力,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有选择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与中国民事诉讼法和对外缔结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的规定基本一致。
签署《公约》后,
中国将加紧研究《公约》批准事宜
。目前,中国对外缔结的含有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内容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仅35项。《公约》如获得批准并对中国生效,将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中国现行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的不足,为中国在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开展对外合作提供新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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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约应当适用于在民商事领域订立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国际案件。
(2)为本公约第二章的目的,案件是国际性的,除非当事人都居住在同一缔约方,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与争议有关的所有其他因素,不管被选择法院处于何地,都只与该国有联系。
(3)为本公约第三章的目的,案件是国际性的,该外国判决方可寻求被承认或执行。
根据该条,民商事领域的国际性案件,方可订立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
(1)本公约不适用于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
a)一方当事人是主要为了私人、家人或家庭目的(消费者)而行为的自然人;
b)关于雇佣合同,包括集体协议。
(2)本公约不适用下列事项:
……
h)反垄断(竞争)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