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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核算】江苏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办法

泡杯茶看金融  · 公众号  · 金融  · 2018-05-11 18:08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可靠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工具指形成本行或交易对手的 金融资产,并形成交易对手或本行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允价值指市场参与者在估值日发 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第四条 本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遵循审慎性、独立 性和充分披露原则。

(一)审慎性原则。本行应充分了解金融工具的特征,尽可能运用所有相关、可靠的估值参数审慎估值,不高估公允价值收益或低估公允价值损失。

(二)独立性原则。本行在进行公允价值估值时,前台交易、后台估值、风险管理等部门应当相互独立。

(三)充分披露原则。本行应按规定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公允价值估值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采用公允 价值进行计量的所有金融工具,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可供出售的金融工具以及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拟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相关制度;

(二)负责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估值方法和模型;

(三)负责组织实施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


第七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核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估值方法和模型;

(二)负责在估值模型投入使用前或进行重大调整时对模型进行验证;

(三)负责复核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结果;

(四)负责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对外信息披露。


第八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金融同业部、投行与资产管 理总部、国际业务部负责提供准确完整的金融工具交易数据,并根据估值结果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第九条 总行内审部负责定期对公允价值估值的内控制 度、估值模型、参数及信息披露进行审计。


第三章 估值方法

第十条 对于能够直接从市场中获得代表公平交易基础 上经常发生的交易价格的金融工具,应采用盯市法对该金融工具进行估值。


第十一条 在采用盯市法估值前,本行应考虑以下因素 评估金融工具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当金融工具具有活跃交易市场时,方可采用盯市法估值:

(一)报价信息的频率、透明度和可获得性,且该报价是否代表实际持续发生的公平交易价格;

(二)不同市场参与者的报价是否存在显着差异;

(三)所持有金融工具与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工具之间的相似程度。


第十二条 对于无法采用盯市法进行估值,但有权威独 立第三方机构估值结果的金融工具,可参考第三方估值结果对该金融工具进行估值。


第十三条 在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前,本行应考虑 以下因素,对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结果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参考该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结果进行估值:

(一)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结果是否具有权威性、独立性、专业性以及公正性;

(二)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结果是否充分考虑多种数据源的可靠性、综合比较各数据源优劣,并运用其自身监管、清算、业内声望、专业技能等优势,为金融工具估值提供公正、客观的估值结果;

(三)国内多数银行类金融机构是否均采用该第三方估值结果,为银行间估值比较提供可行性;

(四)金融工具交易市场是否由于报价不连续、市场深度较差、报价商对不同交易对手报价存在差异性、报价不透明,使得第三方估值结果更具有公允性。


第十四条 对于无法采用盯市法进行估值,无权威独立 第三方机构估值结果的金融工具,可采用询价法对该金融工具进行估值。


第十五条 在采用询价法估值前,本行应对市场参与者 进行评估,需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买方和卖方:

(一)市场参与者应当相互独立,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二)市场参与者应当熟悉情况,能够根据可取得的信息对金融工具具备合理认知;

(三)市场参与者应当有能力并自愿进行金融工具的交易。


第十六条 采用询价法进行估值时,应向多家市场主要 参与者进行询价,根据各家机构的报价综合评估进行估值。


第十七条 对于无法采用盯市法进行估值,无权威第三 方估值结果,也无法采用询价法估值的金融工具,可采用模型法对该金融工具进行估值。


第十八条 模型建立主要考虑以下要素:

(一)模型假设条件;

(二)模型基本原理;

(三)估值参数选取;

(四)模型验证。


第十九条 估值模型投入使用前或进行重大调整时应 对模型进行验证,估值模型验证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模型假设的合理性及模型的数理严谨性;

(二)对模型进行压力测试和敏感性分析;

(三)将模型的估值与实际市场价值或独立基准模型的估值进行比较。


第二十条 模型建立与验证过程中,应充分了解模型的 基本假设,评估假设与现实环境的一致性。在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应充分评估模型能否适用于改变后的市场环境,如模型不能达到以上要求,应对模型进行必要调整。


第二十一条 在选择估值参数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可 观察的参数,少使用不可观察参数。参数选择顺序应遵循先场内后场外、先当前后历史、先相同后相似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模型使用过程中,应对估值模型的有效性 进行持续评估,明确评估周期,详细记录模型缺陷,并尽可能地予以修正。


第二十三条 模型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评估估值的不确 定性,在对估值模型及假设、主要估值参数及交易对手等进行敏感性分析时,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金融工具的复杂性;

(二)相同或相似金融工具市场价格的可获得性;

(三)金融工具交易市场的广度和深度;

(四)金融工具持有者的特征。


第二十四条 对于市场报价或交易极度不活跃的金融工 具,可使用相似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第三方估值结果或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曲线,并结合模型法对该金融工具进行估值。


第二十五条 对于普通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债券,相似 性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债券品种相同;

(二)发行人信用等级相同或相近;

(三)待偿期相近;

(四)票面利率相近,以及票面利率确定规则相同。


第二十六条 对于投资人可回售、发行人可赎回的含权 债券,除考虑普通债券所具备的相似性,还要考虑该债券与参照债券所含权利的相似性,包含含权权利类型相同、行权日相近、行权价格相近等因素。


第二十七条 外币债券除考虑普通债券所具备的相似 性,还要考虑该债券与参照债券发行币种相同、发行国别相同、发行国家信用评级相同等因素。


第二十八条 对无活跃市场且无公开报价的债券采用以 下模型法进行估值:

(一)建立估值收益率曲线用于债券估值,估值收益率曲线采用第三方机构公布的相似债券收益率曲线;

(二)根据债券票面利率和付息计划计算未来现金流发生金额;

(三)根据估值收益率曲线,使用内插法分别计算债券未来各时点涉及现金流所对应的折现因子;

(四)使用所计算出的折现因子,将不同时点未来现金流贴现至估值日并进行汇总;


第二十九条 对外汇远期采用以下模型法进行估值:

(一)建立估值货币自定义零息曲线用于外汇远期估值;

(二)根据外汇远期协议,分别计算不同货币未来现金流发生金额;

(三)使用外汇远期协议所涉及货币的估值日远期汇率将不同货币的现金流转化为估值货币;

(四)使用内插法计算现金流所对应的折现因子,将未来现金流贴现至估值日;

(五)将现金流现值轧差后计算出外汇远期协议的公允价值。


第三十条 对外汇掉期采用以下模型法进行估值:

(一)将外汇掉期拆分成两笔交易:一笔外汇即期,一笔外汇远期;

(二)拆分后的外汇即期损益在当期实现;

(三)拆分后的外汇远期估值参照上一条外汇远期估值模型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行对远期利率协议采用以下模型法进行 估值:

(一)建立自定义零息曲线用于远期利率协议估值,零息曲线由利率互换曲线(Swap曲线,期限通常在一年以上)和短期零息曲线(Cash曲线,期限通常在一年以下)共同构建;

(二)使用所构建的零息曲线推算远期利率,并运用所推算的远期利率与远期利率协议中所约定的利率计算远期利率协议净现金流;

(三)使用内插法,通过自定义零息曲线计算对应现金流发生日的折现因子;

(四)使用所计算出的贴现因子将远期利率协议净现金流折现至估值日,来计算远期利率协议公允价值。


第三十二条 本行对利率互换采用以下模型法进行估 值:

(一)建立自定义零息曲线用于利率互换估值,零息曲线同“远期利率协议”;

(二)使用所构建的零息曲线推算未来不同时点上的远期浮动利率,并运用所推算远期浮动利率与利率互换协议中所约定的固定利率分别计算利率互换协议的浮动端现金流与固定端现金流;

(三)使用内插法,通过自定义零息曲线计算对应现金流发生日的折现因子;

(四)使用所计算出的贴现因子分别将利率互换协议的浮动端现金流与固定端现金流折现至估值日;

(五)通过将估值日利率互换协议的浮动端现金流与固定端现金流现值轧差,来计算利率互换协议的公允价值。


第三十三条 本行对非保本保息理财、信托计划、资管 计划等结构化主体采用以下模型法进行估值:

(一)根据结构化主体票面利率和付息计划计算未来现金流发生金额;

(二)根据结构化主体实际收益率计算结构化主体未来各时点涉及现金流所对应的折现因子;

(三)使用所计算出的折现因子,将不同时点未来现金流贴现至估值日并进行汇总。


第四章 估值程序

第三十四条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工具,应每日进行估值,估值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的金融工具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估值,估值损益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三十五条 采用盯市法估值的,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 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获取交易价格进行估值,总行计划财务部复核估值结果,进行估值的确认、计量、列报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采用第三方估值结果估值的,总行风险管 理部从中国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者其它权威机构获取估值数据进行估值,总行计划财务部复核估值结果,进行估值的确认、计量、列报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采用询价法估值的,总行风险管理部向多 家主要市场参与者进行询价后,综合得出估值结果,总行计划财务部复核估值结果,进行估值的确认、计量、列报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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