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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披露!“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家长已递交抗诉申请

昆明信息港  · 公众号  · 云南  · 2024-12-12 12:03

正文


长沙女童刘某辰被老师用三角尺砸伤案 持续引发关注。 此前, 涉事教师宋雨明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2月11日,女童父亲告诉记者,他和律师已经在9日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递交材料,申请让检察院提出抗诉。“关于我们申请查看所有监控、被害人参加庭审等诉求,法院都驳回了。”

受伤女童。

折断的三角尺扔向学生

12月11日,记者从女童父亲处获取到该案的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雨明案发时系长沙市岳麓区博才梅溪湖小学(以下简称博才梅溪湖小学)的在职教师,2023年9月6日16时许,宋雨明来到该校南校区四年级2003班教室开展课后服务,期间教室内多名学生一直在吵闹,其中学生A因玩娃娃玩具被宋雨明没收后,一直央求宋雨明返还并意图抢回娃娃玩具,回座位后仍与宋雨明理论,加之其他学生吵闹,宋雨明持教鞭敲击讲台后走出教室。

不久, 宋雨明返回教室将讲台上的桌子掀翻,随后又将教室内放置的教学用塑料三角尺折断,将半截三角尺扔向学生A,砸中学生A的前座被害人刘某辰的额部,致其头面部软组织裂伤,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颅内出血,颅内异物,脑挫裂伤,后被评定为重伤二级。

宋雨明见状随即将刘某辰送校医室处理,后学校将刘某辰送往医院救治。2023年9月6日,宋雨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 刘某辰颅脑损伤术后,评定为九级伤残。

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
不属于过失致人重伤罪

此外,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针对宋雨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作出三方面的综合评判。

关于被告人宋雨明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宋雨明的辩护人辩称宋雨明的行为构成自首,其当庭对事实的辩解只是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

经查,宋雨明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在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宋雨明对其行为进行了辩解,在第二次开庭时,其表示在公安机关所做供述属实。法院认为, 宋雨明的行为应依法认定为自首

关于被告人宋雨明的行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重伤罪的问题。宋雨明的辩护人辩称宋雨明没有伤害刘某辰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只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经查,宋雨明系因班上学生们吵闹,学生A不服从管理,课堂纪律不好进而生气将半截三角尺扔向学生A,砸伤了刘某辰。法院认为, 虽然刘某辰受重伤的结果并非宋雨明所追求,但当时案涉教室内学生众多,宋雨明明知将断尺扔向学生可能砸伤学生,仍然不计后果实施了该行为,导致刘某辰被砸成重伤,足见其主观上对行为后果持放任态度,宋雨明基于间接故意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属于过失致人重伤罪。 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女童家属递交抗诉申请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宋雨明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应否支持的问题。经查,宋雨明系博才梅溪湖小学的在职教师,该案发生在其工作期间,宋雨明行为的起因是为了管理课堂纪律,属于教师履职范畴, 系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由宋雨明所属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刘某辰受伤后, 博才梅溪湖小学与刘某辰的父母就治疗、赔偿费用等达成一致,并已履行 。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宋雨明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 被告人宋雨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刘某辰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宋雨明身为教师,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伤害,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并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宋雨明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告人宋雨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禁止被告人宋雨明从事密切接触未成 年人的工作;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辰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此前女童父亲称教室内有三个摄像头。

12月11日,女童父亲告诉记者, 他和代理律师已经在9日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递交材料,申请让检察院提出抗诉。“关于我们申请查看所有监控、被害人参加庭审等诉求,法院都驳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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