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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后,未清偿的债务该由谁承担?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0-10 16:44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涉及某企业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合同纠纷案。陈某与该分公司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并支付了费用,之后双方达成合同终止协议,陈某按约定退回设备,但分公司未按约定退还剩余尾款。陈某遂将总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文章还涉及了分公司注销后相关责任的承担问题以及法律条款的解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陈某与某企业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后因合同终止产生退款纠纷。

关键观点2: 合同终止协议书

分公司与陈某达成协议提前终止服务,约定了退款方式和金额。

关键观点3: 纠纷过程

陈某按协议退回设备,但分公司未按时退还尾款,陈某遂将总公司诉至法院。

关键观点4: 法律审理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总公司支付尾款。法官对分公司责任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解释也进行了阐述。

关键观点5: 法律链接与问题探讨

附相关法律条款,并提出几个相关问题的探讨。


正文

鲁法案例【2024】609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陈某与某企业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分公司向陈某提供网络设备及相应的技术服务,陈某支付设备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11月至2023年11月。合同签订后,陈某如期支付相关费用。
2023年6月,分公司与陈某达成《合同终止协议书》,约定提前终止服务,今后不再履行,退款方式为陈某邮寄退回第一批设备,分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给陈某退款10800元,陈某收到退款后,邮寄退回第二批设备,分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结清剩余尾款,共计退款金额为33200元。
2023年7月,陈某将第一批设备退回,分公司退还了陈某设备款10800元。2023年8月,陈某退回第二批设备,但分公司未在协议约定的1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尾款退还陈某。遂陈某将某企业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退款尾款22400元。现已查明,某企业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已于起诉前注销。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本案中,分公司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当分公司注销后,应由总公司基于独立法人资格行使其分公司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分公司所负有的民事义务。故陈某起诉某企业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尾款22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分公司并非独立法人,而是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但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相关责任需由总公司承担,也可以先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总公司承担。因此,不论分公司注销与否,分公司的相应民事责任都应当由其总公司予以负担,如发生民事纠纷,分公司存续的情况下可以以分公司和总公司为共同被告,分公司注销则可以总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本案中,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陈某签订合同及终止合同,分公司注销后,总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等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规定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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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 白树林
来源:菏泽中院、郓城法院
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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