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七公片区开发
高端基建融资:片区开发,ABO/F-EPC,PPP,专项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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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房票潮与其他违规潮一样会见光死,越晚跟风越倒霉

七公片区开发  · 公众号  ·  · 2024-04-13 20:0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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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片区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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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片区开发是基建融资领域遥遥领先的专业公众号。七公具有20年超1000亿元的政府基建项目筹融资经验, 专注于片区开发的顾问咨询和业务指导,尤其擅长搭建片区开发合规架构和融资路径 。七公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咨询机构, 现已分布在全国十几个地区, 诚恳邀请咨询机构建立合伙人合作机制,并支持合作机构为客户提供快速响应服务。

写在前面

在财政部2023年末官宣的隐性债务典型案例通报中明确了3例“做地”违规案例之前,有很多网红城市也曾推出过“做地”做法;与此类似的,现在也有一些地区推出了违规的“房票”做法,公开地迈出了违规的实质性一步。

任何被全国范围内打掉的违规,都有一个从出现苗头,然后或销声匿迹或开始泛滥,直到最终被打掉的过程,就像七公在之前的 7次著名违规叫停的神预言 一样,房票违规也摆脱不了这个发展趋势特征,前期完成了没有再犯的,可能会因为时日已久“既往不咎”了,倘若泛滥后期跟风的,却往往会被抓个正着。


一、房票违规不存在“不同情况不同分析”

违规房票安置中出现的欠付开发商房款行为,确定属于违规举债,不存在什么“具体做法具体分析”。
1.为了促进居民买房,可以采用货币化转团购房款的做法,而且房票也不能对地方部门的土地一级开发和基础建设起到占款作用。
2.我们在华中一些地区,看到了一些在专项账户预存兑付资金的做法,只能算是以资金池名义自欺欺人的主意。实践中,预存的兑付资金,不可能百分之百到位,没有那个必要,主要是也起不到融资或者占款的作用。
3.房票也不可能去购买期房,老百姓不受那个骗,既然是期房,房票与实物安置补偿协议还存在什么区别了?
4.地方部门也不可能见票即付全额票面资金,那就没有颁布房票文件的意义了。
5.无论地方部门的支出责任是被征收居民,还是开发商,只要存在了“固化、滞后的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就都是新增隐性债务,差异只是明显不明显而已,没有疑似。
6.跟银行贷款的发放,没有任何关联关系:放贷款了的房票是隐债,开发商自有资金的房票也是隐债;但是,除非银行先于且明知贷款用于房票支持的楼盘开发,否则银行并没有新增隐性债务的责任。

二、房票违规实质在于签发承兑汇票

(一 ) 房票做法意图在于违规占款

房票做法,本来并没有上升到地方文件层面。

因为,如果合规操作的话,这种方法与先前的 ①实物安置下 的回迁安置房做法,或者, ②货币安置下 的“组织团购房”做法,并没有什么差异。所以也没有必要特别发文宣布一回。

房票做法, 需要堂而皇之的登台,原因在于其能够通过向开发商延后付款,而实现上述①, ②做法所没有的举债功能。

我们针对多个地方实施的房票做法进行了实践考察,发现在实操中各地的房票做法都涉及到向开发商延后付款,均属新增隐性债务的违规举债行为。

房票的违规之处,在于延后付款节点。 购房人(地方主管部门)取得房屋或向被拆迁(征收)人交付房屋之时,应当按照房屋交易一般的形式来付款,即见货付款。未付的应付部分,就是新增隐性债务的确认金额部分;同时,在土地整理环节,土地出让前,应付清全部款项。


违规房票安置概念图

(二) 房票实质是承兑汇票违规举债
我们实践考察了多个地市的房票安置方式,发现在被拆迁人以房票向开发商购买现房时,地方拆迁主管部门存在不立即向开发商支付购房费用的情况,据我们考察发现,这也是大多数地方采取房票安置做法的初衷:即通过对开发商占款,实现资金占用效果。
即,房票的签发,相当于是签发了一张承兑汇票,被拆迁人可以凭此向开发商要求换取现房,然后再由开发商向地方申请兑付,被拆迁人也可以在一年后转回原先的货币补偿方式。
虽然现实中也可能存在地方当时即向开发商支付的情形,但会导致房票安置方式失去实施意义,想去库存可以采取货币化转团购现房的方式;采取房票安置,由于承担了到期付款责任,在档案管理等诸多方面都必然会增加管理压力和成本。我们在考察中的所有案例,都是地方部门拖欠开发商建房款的情形。
采取延期向开发商付款的做法,就属于违规举债了。 在实施拆迁补偿的工作中,无论是欠付被拆迁人拆迁补偿款的行为,还是在房屋交付之后欠付安置用房开发建设款的行为,都是新增隐性债务的违规举债行为。

(三) 延期付款违反土地法规
延期向开发商付款的做法,同样也违反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早就有“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一)土地权利清晰;(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等相关要求,通过开具房票实现汇票的金融功能,显然不符合主管部门的上述规定。
这跟地方向开发商借款支付拆迁补偿款,待土地出让后偿还的“二级补一级”违规形式,并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

综上所述,对于当地主管部门打算通过房票安置的方式,通过开发商垫款途径,实现对拆迁补偿款的一定时间的占用,不仅属于违规举债行为,而且违反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 代币功能或触监管底线

虽然目前看来,各地的房票大多具有短期、记名、不得转让等限制性特征,与货币相比,其流通特征、抵押特征、贮藏功能等均不理想。

但是,倘若推而广之,或在难以全面监管的黑市上流行,则仍可部分地实现“代币”功能。

假如,真的大规模复制了,那么地方也没必要做财政预算了,无论是建筑施工,还是劳务雇工,付款时出具各种“房票”即可,拒收者可以找中间商贴现嘛。

——由地方部门发行具有代币功能工具的情形,建国以来好像还不太多见吧?

有些学者咱们是打算建议重建自己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么?


(五) “以旧换新”拖欠房款也是违规举债
我们关注到,有些城市响应国家政策,推出了住房的“以旧换新”业务。
在住房“以旧换新”业务中,地方部门可以出台地方的税费减免政策,可以支持旧房折抵新房价款。
但是,对取得了旧房,同时并不支付价款,或以房票代替收房款项,实现延期付款的路径,超出合理的交易时间后,仍然属于财政滞后固化的支出责任,仍属新增隐性债务的违规举债行为。


三、 房票违规的奇葩之处

虽然延期支付开发商房款属于新增隐性债务的定性毫无疑问,但是房票违规与其他新增隐性债务违规相比,还具有相当大的隐蔽性,这也是其开始呈现泛滥苗头的主要原因。

(一) 颁布时不违规,实施时违规
房票的隐蔽之处,在于并未明说赊欠 。在公开发布的内容里,没有任何一个地区明示会向开发商延后付款,——即时拿到房子,是被拆迁人的主要关切,管你付不付,或者什么时候给开发商付款呢。
虽然现实中也可能存在地方当时即向开发商支付的情形,但会导致房票安置方式失去实施意义,想去库存可以采取货币化转团购现房的方式;采取房票安置,由于承担了到期付款责任,在档案管理等诸多方面都必然会增加管理压力和成本。我们在考察中的所有案例,都是地方政府拖欠开发商建房款的情形。

传说中大多数房票是记名且不可转让的,但实际原来的货币化拆迁补偿协议也可以记载这样的内容,而且,债务人实质上也会对这一债务进行必要的记载,没有必要在防伪上下功夫, 这就失去了把房票印刷得五红四白的意义;相反的,如果房票是不记名且可转让的,则相当于是,未经批准发行了新的金融工具,还涉嫌扰乱了金融秩序。

认认真真发行的房票,只是确确实实地做实了违规违法,迈出了违规的实质性一步。


(二) 住建土地部门不违规,财政部门违规
在实操中的房票做法,既涉及新增隐性债务的违规举债行为,也涉及土地出让前未完成拆迁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不过,比较明显的是新增隐性债务违规。
由于在拆迁部门向被拆迁人提供房票之时,理论上,土地主管部门已经完成了向被拆迁人收回取得土地、注销原土地使用权属的相关工作,并且已向土地原使用权人支付了对价(房票),从纯理论的角度来说,土地和住建部门都无从知悉拆迁部门是否已经或将要按时向开发商支付房款。从这个角度来说,无论是土地部门还是住建部门,都并没有违反其部门规定;倒霉的是财政部门,文件一发,也就开始了批量制造新增隐性债务的行为。

(三) 拖欠款项对象不是老百姓,而是开发商
与拖欠拆迁款的明显新增隐性债务行为相比,房票违规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地方部门向被拆迁人老百姓支付拆迁款的时间,往往要经过拆迁公告、征求意见等等环节,拆迁款支付环节为公众瞩目,相关信息难以掩饰。
但是,向开发商付款的时间,却属于不必公开的内容,也没有社会公众会询问地方部门是否足额按期向开发商支付了房款,由此,房票违规具有相当的隐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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