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混淆条款
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了混淆行为的概念,将 “引人误认”作为核心的判断标准。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标识做出了相应地限定,即要求该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而且,该法律条文对混淆的对象规定得细致,以括号内注释的方式解释了企业名称、姓名的具体含义,如企业名称包括了简称和字号等,姓名包括了笔名、译名、艺名等。除了具体的列举外,还增加了兜底性的条款,使得禁止混淆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涵盖的范围更广泛。
▲(四)商业贿赂条款
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以列举的形式对商业贿赂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受交易相对方委托的单位和个人,还有利用职权和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另外,还规定了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视为经营者的行为,除非能够证明工作人员的贿赂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
▲(五)虚假宣传条款
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主要规定了两种虚假宣传的行为,且都与电子商务领域密切相关,具体包括:其一,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其二,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根据该细化规定,帮助他人进行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虚假荣誉等行为将受到查处,比如“网络水军”这种不法经营者也会受到规制,此类针对性的规定有助于净化网络环境,有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
▲(六)互联网专条
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专门规定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该条款以概括加列举的形式作出规制,并增加兜底条款,这主要考虑到互联网行业快速变动发展,处于动态竞争之中,商业模式变化快、跨界竞争频繁,法律条文难以将可能出现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一列举穷尽。
互联网专条规定得内容细致,结构严谨,不过,还有一些值得探讨的地方,如恶意不兼容条款,该规定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 “不兼容”实际上乃市场自由竞争之常态,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中,企业应享有自主经营权,在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无“兼容”其他竞争者产品或者服务的义务。
2、“不兼容”和“恶意”概念不清,造成判断困难。“不兼容”和“恶意”存在概念不清晰之处,易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恶意”是一个主观判断标准,难以给出一个明确可操作的界定标准,这会导致在个案处理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3、“恶意不兼容”条款与《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冲突。“恶意不兼容”可被视为“拒绝交易”行为,因而与《反垄断法》中拒绝交易条款的规定交叉。《反垄断法》规定只有在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兼容同时排除、限制竞争时,才会被认为违法。
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和查处除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法律条文外,还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相关行为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同时要考虑到技术进步、企业创新以及效率。
[2]
互联网行业是一个创新密集型行业,对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一般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在认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需要正确处理好鼓励创业、创新与维护好公平市场竞争秩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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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减免条款
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减免。该条款鼓励违法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待遇,这种规定一方面有助于节省执法成本,快速纠正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给了企业主动纠错的机会,能快速纠错以避免因调查或处罚带来的损失。特别是如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而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不受处罚,这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在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而非为了处罚企业的价值定位和目标追求。
注释:
[1].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
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7-11/04/content_2031357.htm
[2].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17年11月4日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http://www.npc.gov.cn/npc/zhibo/zzzb38/node_585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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