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日益受到关注。本报告旨在梳理绿色经济的基本概念、典型的绿色经济形式、国内政策规划及实践、绿色经济转型发展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发展的展望。
绿色经济概念,伴随着人类认识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协同发展的问题而出现,通过探索可持续发展路径的过程而形成。2012年“里约+20”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在呼吁经济范式变革的意义上提出了绿色经济新理念。而典型的绿色经济形式,可以划分为三类:低碳经济、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
在我国与绿色经济相关的宏观战略及具体政策方面,党中央自十六大以来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提出“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2007年我国出台《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之后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战略均为我国绿色经济发展规划了方向。《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国制造2025》、《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系列文件,则为我国明确了实施路径。并且,我国政府和学术界均已经开展了绿色经济核算等绿色经济方面的实践。
中国转型到绿色经济发展形式,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包括(1)传统粗放的经济形式比重仍较大,传统发展的思维惯性仍很强烈;(2)不同形式的绿色经济盈利模式需要开发和完善,市场需要拓展和培育,对绿色金融市场的发展成熟需求迫切;(3)传统产业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的问题仍将存在;(4)社会全体消费者亟需建立起绿色消费模式。
绿色经济的未来发展,可重点关注:(1)通过绿色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引导实施绿色基础设施、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等,带动包括各类型绿色实体经济的全面发展;(2)建立绿色GDP核算与企业环境成本核算体系,建立完善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使用制度;(3)抓住新兴产业技术发展的契机,推动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4)推动全社会的绿色消费。
我国自建国以来,数十年间实现了从一穷二白的农业国到工业化大国的快速转变。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目前已经具备门类齐全的工业行业部门,以数十年时间走过西方发达国家逾百年的工业化历程。与此同时,中国也消耗了大量的能源与资源、付出了相当的生态环境成本,资源消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影响已经不断显现。我国开始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以1989年《环境保护法》颁布为重要标志,但这仍主要局限于以末端治理为主的被动措施层面。为从根本上转变国民经济的发展模式,发展可持续的绿色经济,我国之后开展了诸多的探索,包括中央发展战略的调整优化、发展规划安排、相关的研究和各型经济形式的试点探索。
1、中央宏观战略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总结中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中国发展要求,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其中明确提出了“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以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为核心的生态文明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则进一步提出,加快实行以“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为核心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2、国家层面的方案安排
2007年6月,中国发布与温室气体减排相关的《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该方案明确到2010年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目标、基本原则、重点领域和政策措施,使得我国成为第一个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发展中国家,亦是我国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全面政策性文件,并成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全国范围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次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强调要立足国情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长期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在十多年的探索中,我国逐步建立起以绿色发展为核心的工业转型方向和配套经济体制。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建设节能、碳排放交易制度。同年9月,在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再次明确提出建立绿色金融体系,推广绿色信贷,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绿色经济迎来前所未有的政策支持。
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相关部委领导在不同场合以不同形式阐述了发展绿色金融的重要性。2016年8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会议指出,发展绿色金融,是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创新性金融制度安排,引导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产业,同时有效抑制污染性投资。
国家层面或者部门层面的规划或者规定,往往涉及多个方面目标及工作安排,本节按照时间先后梳理相关规划安排。
从能源角度(应对气候变化及发展低碳经济),2009年11月,国务院会议提出2020年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提出到2020年非化石燃料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15%左右;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立方米,森林储蓄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这是我国低碳经济领域的里程碑事件,表明我国正积极为全球气候变化承担义务。
2012年1月,国务院发布《“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提出至2015年末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节能降耗,优化能源结构,增加碳汇,加快形成低碳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生活方式。2014年《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提出计划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且将努力早日达峰,并计划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中再次提出确保完成“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低碳发展目标任务,推动我国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到峰值,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8%。
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保护生态环境和实现生态经济),2016年3月,我国政府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首次把“绿色”理念与“创新、协调、开放、共享”一起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指导思想,明确2016~2020年期间实现社会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水平上升;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大幅提高,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主体功能区布局和生态安全屏障基本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从工业发展质量角度(建立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2016年7月,工信部发布旨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工业绿色发展的《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文件,以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和《中国制造2025》。此次工业绿色发展规划提出至2020年我国工业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8%,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22%,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23%,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下降2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分别提升至73%和3.5亿吨。在绿色低碳领域,我国政府计划在“十三五”期末将绿色制造产业产值提升至10万亿元,绿色低碳能源占工业能源消费量比重提升3个百分点至15%,六大高耗能行业占工业增加值比重降低2.8个百分点至25%。
作为今后五年社会经济发展指导,“十三五”规划中亦明确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在相应的财税政策和绿色金融等配套保障措施上,“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工业绿色发展规划”皆提出充分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建设基金以及PPP模式,同时扩大工业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规模,积极开展绿色消费信贷业务,设立工业绿色发展基金等,保障我国工业绿色发展规划有效落地实施。
此外,为进一步推动国家战略“一带一路”的绿色发展,2017年5月底,环境保护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促进绿色金融体系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中国参与发起的多边开发机构以及相关企业采用环境风险管理的自愿原则,支持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并且积极推动绿色产业发展和生态环保合作项目落地。
在全球范围内,绿色经济法规指的是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京都议定书》(1997年)、《哥本哈根协议》(2009年)和《巴黎气候变化协定》(2015年)四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协议为框架的一个法律体系。我国绿色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的环境立法,中间借鉴国外环境保护经验以及国际公约,逐步拓展到能源立法等。目前我国绿色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是以宪法为基础,《环境保护法》与相关能源法律为主体,配套各部委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制度构成的一个体系。
环境保护立法方面,1973年8月国务院通过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是我国环保领域的第一个政策法规。此后197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作出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为今后的环保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此后我国先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2014年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2015年修订)、《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1996年、2008年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2016年修订)、《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2016年修订)等专业性法规;而在在资源保护方面,《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保护法》等法律的出台,为资源保护、合理有序开采奠定法律基础。
此外,能源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完善亦是保障我国绿色经济未来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支撑。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2005年具有鲜明清晰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实施,至今我国能源法制建设已有5部法律和15部法规。围绕着《可再生能源法》,对风能、太阳能、核能以及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利用,我国相继开展可再生清洁能源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自2007年国家相关部委及地方政府相继制定《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为促进能源交易的高效开展,国家能源局在2017年2月表示同意开展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交易试点,配套的可再生能源现货交易规则已经下发征求意见。
改革开放至今,环境保护与能源法制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但当前的环境保护机制与能源机制体制中仍存在许多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地方,与绿色发展理念的要求相比亦存在较大差距,相关法律法规亟需修订与完善。
绿色经济直到最近数年,才通过联合国环境大会和环境规划署的多个研究报告,形成一个比较被各方所接受的概念。尽管如此,绿色经济的实践却事实上领先于概念的形成。我国也一直在开展相关的绿色实践行动,即包括狭义的绿色产业方面(如污染治理等方面)的经济活动,也包括绿色金融市场、绿色经济评价、绿色经济试点等方面的实践。
绿色经济是绿色金融发展的基础,绿色金融则是绿色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绿色金融对绿色经济的发展有重要支持作用,主要表现为:①绿色金融可以通过支持绿色产业、项目投融资的方式,引导金融资本流向污染小、资源利用率高的企业,优化绿色经济结构;②绿色金融通过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使得生产要素转移至环境友好的生产部门,进而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提高资源使用效率;③从产业角度看,绿色金融可以促进绿色产业升级,使绿色经济结构得以优化。
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并首次给出了中国官方对绿色金融的定义:“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此外,丰富的权益交易市场及融资工具有利于我国绿色金融市场的发展,《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积极发展各类碳金融产品,推动建立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水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发展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等各类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
(1)发展绿色信贷
在《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83号)、《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2】4号)、《能效信贷指引》(银监发【2015】2号)等文件政策支持下,我国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实践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根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16年6月末,全国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达7.26万亿元,占各项贷款总余额的9.0%。其中,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新兴产业贷款余额1.69万亿元,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贷款余额5.57万亿元。在节能环保项目中,绿色交通项目、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项目、工业节能节水环保项目贷款余额分别为26,542.7亿元、14,686.39亿元、4,040.1亿元,占同期全部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贷款的47.6%、26.4%、7.3%。
(2)建立绿色债券市场
以2015年12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以及配套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的发布为标志,我国绿色债券市场正式启动;发改委、证监会、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均陆续出台绿色债券相关政策,鼓励和规范中国绿色债券的发展。2016年,全国已有29个发行主体共计发行了49只绿色债券,累计注册2374.9亿元,发行规模共计1985.30亿元。2016年全球当年新增绿色债券发行量达810亿美元,中国绿色债券市场贡献了约四成的份额,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绿色债券市场。作为全球绿色债券市场重要的新增长点,中国境内绿色债券市场从零到两千亿人民币的发展让世界瞩目。
(3)建立碳交易市场及产品
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深圳、广东、湖北七省市在2013~2015年开展碳排放前期交易试点。2016年1月,国家发改委要求2017年启动全国碳交易市场,覆盖钢铁、电力、石化、化工、建材、造纸、航空和有色金属等8行业,届时7,000~8,000家企业将被纳入全国碳交易市场,碳配额市场规模约为30~40亿吨。目前,全国碳交易市场总体方案的核心环节即全国碳排放权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已获批准,全国性碳交易市场有望于2017年7月正式启动,并成为全球第一大碳交易市场。除去碳交易现货外,相应的碳交易期货、碳配额远期等一系列碳金融产品将进入开发交易阶段。
(4)建立环境权益交易市场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具体市场概况见表2。其中,2008年成立的北京环境交易所是我国首家专业服务于环境权益交易的市场平台。自2007年在天津、河北等11省市推行排污权试点交易以来取得长足进步,其中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但多重因素影响,市场交易相对较为平淡。2016年6月,我国以水资源交易为核心的中国水权交易所正式挂牌运营,水权交易是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的重要调节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