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赋青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青年工作部公众号。青年工作动态、复审新闻头条、青年专家风采、百家学术观点、大案要案点评、银谷讲坛撷影、各国立法新规、独家杂志尝鲜、IP人互动交流、吐槽互助提高…欢迎关注欢迎评论欢迎投稿。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51好读  ›  专栏  ›  赋青春

决定评析|包含参数特征的权利要求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判断

赋青春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4-08 13:24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图片
作者介绍

苑伟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材料申诉一处副处长,工学硕士。2007年进入专利局材料部,2011年进入原复审委工作,局第六批骨干人才。


刘  犟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材料申诉一处一级调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公职律师。曾赴最高人民法院和四川省知识产权局挂职交流,熟悉专利确权、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周文娟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材料工程申诉一处一级调研员,工学硕士。2002年进入专利局材料部,2008年进入原复审委工作,国际型审查专家。

弁言小序




随着科技快速发展,新产品及分析检测手段层出不穷,出于产品性能、用途研究多样化,或者获得授权和扩大权利保护的目的,采用包含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情形越来越普遍。对于参数种类,除了《专利审查指南 2023 》中提及的物理化学参数以外, 还出现了表征微观结构或性能效果的参数。对于参数类型,可分为标准参数、通用参数以及自定义参数等。 而根据来源,参数可以是利用仪器设备直接测量得到的性能值,也可以是包含多个变量的公式 [1] 。可见,参数特征本身具备一定的复杂性,并且由于其表达形式不同于传统的结构和 / 或组成特征,因此,参数的具体含义和来源,以及其与产品结构和 / 或组成、性能或所能实现的技术效果之间的关联关系需要在申请文件中予以充分说明,以便于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正确理解和审查。在创造性的审查中,当区别特征为参数特征时,争议点往往集中在该参数特征会带来何种技术效果,即参数特征与技术效果之间有哪些对应关系。本文试图结合具体案例,对包含参数特征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审查中,如何判断参数特征与技术效果之间的对应关系,进而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具体思路予以阐释,以期能够为含参数特征的权利要求的撰写和审查提供参考和借鉴。

理念阐述


对于含参数特征的权利要求,当参数特征构成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时,创造性的审查重点是该参数特征的引入是否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在“三步法”的框架下,需要重点考察的是该参数特征表征了产品具有何种性能,从而产生了何种技术效果,以至于解决了何种技术问题。


判断权利要求中参数特征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效果之间的对应关系是核心。在化学领域,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决定了产品性能,进而决定了其技术效果。然而,通常参数特征与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性能之间的关系的可预测性较差,由此导致参数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的判断是隐晦而困难的。例如表征微观结构的参数,其是通过仪器测量得到的,且多是依赖新型检测仪器或技术手段进行的结构表征,现有技术中缺乏足够的其与产品性能之间关系研究;对于物理化学性质参数或表征性能效果的参数,基于本领域的现有知识,往往无法与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效果直接关联,需要借助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作为中间桥梁建立联系,而物理化学性质参数或表征性能效果的参数同样面临着与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之间缺乏直接对应的问题,更遑论自定义参数或公式。因此,在确定基于参数特征所能取得的技术效果时,主要依赖于说明书记载内容的支撑。


根据说明书记载内容来确定参数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时需要从哪些方面着手呢?《专利审查指南2023》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节规定:根据区别技术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根据上述规定,首先需要确定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此为前提。对于包含参数特征的权利要求,需要重点关注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是否能够支撑在参数特征范围内的技术方案都能取得该技术效果,只有在参数特征范围内均可实现的技术效果才可以作为判断的前提。继而判断该效果是否是由参数特征带来的,此为关键。说明书中提供的数据是庞杂而繁复的,需要精准锚定作为区别的参数特征,抽提出基于该参数特征变化的实验数据,据此来确定由参数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而非不加分辨和分析地将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效果一揽子认定为由区别技术特征带来的。当以上二者均满足时,即可确定参数特征与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效果之间具备对应关系,可依据该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创造性的判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前述参数特征本身的复杂性,说明书提供的数据不一定是参数特征本身,例如权利要求中的参数特征是由测量值计算所得,而说明书的实验数据只记载了原始测量值,此时需要将实验数据转化为参数特征形式,再进行参数特征与技术效果之间关系的判断。

案例演绎


在一件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中,涉案专利请求保护一种催化剂载体及其制备方法。其权利要求1限定:一种包含氧化铝和结合材料的载体,所述载体的比表面积为 1.4-2.5米 2 /克,具有总孔体积和孔径分布,其中孔径为0.1-10微米孔的孔体积占总孔体积的至少80%,所述孔径为0.1-10微米孔的孔体积中至少有 80%是孔径为0.3-10微米孔的孔体积,其中,所述氧化铝包括α-氧化铝,所述结合材料包括水合氧化铝。


针对涉案专利,请求人提交了一份相同发明人的专利作为证据3。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公开的载体A,区别特征仅在于“所述孔径为0.1-10微米孔的孔体积中至少有 80%是孔径为0.3-10微米孔的孔体积”,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合理预测和确定涉案专利解决了何种技术问题,取得了何种技术效果。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涉案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具有不同孔径分布的载体,在此基础上,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涉案专利实施例证明了本发明相对于证据3具有提高的初始选择性和改进的稳定性,因此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


经核实,涉案专利在背景技术部分提及证据3,记载了证据3的载体具有提高的初始选择性和活性,并且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使用证据3中载体A及其制备的催化剂A作为涉案专利的比较例(载体D和催化剂D),与涉案专利的载体(A、B和C)及其催化剂(A、B和C)进行对比,提供了催化剂的初始选择性和稳定性数据。说明书提供了三个数据表,其中表1为涉案专利载体以及对比例载体的结构参数,包括表面积、孔体积、孔径分布等,表2为采用上述载体制备得到的相应的催化剂所负载活性组分的种类和含量,表3为采用上述载体制备得到的相应的催化剂在相同反应条件下的初始选择性和稳定性数据。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涉案专利与证据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孔径为0.1-10微米孔的孔体积中至少有 80%是孔径为0.3-10微米孔的孔体积”,即本案的区别特征仅为表征产品微观结构的参数特征。本案创造性判断的关键在于确定基于上述表征微观结构的参数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即核心在于判断表征微观结构的参数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何种技术效果。根据前述思路,合议组从确定技术效果的前提和关键两个方面着手分析上述表征微观结构的参数特征与技术效果之间的关系。


对于包含表征微观结构的参数特征的权利要求所能取得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所述孔径为0.1-10微米孔的孔体积中至少有 80%是孔径为0.3-10微米孔的孔体积”是根据表1提供的孔径分布数据计算所得,虽然涉案专利三个载体A、B、C在表1中的孔径分布数值不同,但计算得到上述表征微观结构的参数特征的值均为97.9%。可见,权利要求1中限定上述表征微观结构的参数至少为80%,但是说明书中仅提供了97.9%一个具体点值。仅根据说明书中提供的有限的实施例数值的对比和分析,无法确定初始选择性和稳定性与上述表征微观结构的参数特征之间的关联性或变化趋势,且该表征微观结构的参数特征变化对催化剂初始选择性和稳定性的影响不具有可预测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具有权利要求1限定的上述表征微观结构的参数特征值至少为80%的载体的催化剂的初始选择性和稳定性,进而无法确定其能够取得初始选择性和稳定性比对比例D(即证据3)更好的技术效果。


对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效果与表征微观结构的参数之间的对应关系,催化剂通常是在载体上负载活性组分而得到的。载体的结构和性能以及活性组分的种类和含量共同决定催化剂的选择性和稳定性。可见,如若需要考察载体对催化剂性能的影响,须固定活性组分种类和含量。根据涉案专利表2,涉案专利的三个催化剂A、B、C与对比例催化剂D负载的活性组分和含量均不相同,可见其表3给出的催化剂的初始选择性和稳定性数据均不是针对载体的测试结果,涉案专利提高的初始选择性和改进的稳定性的技术效果与表征载体的微观结构特征之间不具有唯一对应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确定提高的初始选择性和稳定性是由涉案专利的表征微观结构的参数特征所带来的。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决定认为: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提供的实验数据无法证实如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取得提高的初始选择性和稳定性的技术效果,也无法证实上述技术效果是由区别特征所带来的,因此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其催化剂具有增大的初始选择性和改进的稳定性的技术效果不成立。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涉案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不同孔径分布的催化剂载体。在此基础上,作出涉案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审查决定。


本文结合参数特征的特点,对包含参数特征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的思路进行了规范和梳理,并通过具体案例进行说明演绎,为该类案件的撰写和审查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参考文献:


[1] 赵长青,兰琪,浅析无效宣告程序中对参数特征的考量,审查业务通讯,第24卷,2018年7月15日。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辑:李昊昱
审读:王婷婷
声明:此文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相关文章:

优秀学术论文|复审无效程序中涉及互联网证据平台的案件审查的考量因素

优秀学术论文| 浅析专利无效程序中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主张的举证问题

决定评析 | 浅析制备方法发明的创造性评判

学术观点 |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在确权程序中的判断原则与审理标准

学术观点 | 浅析化学领域专利行政诉讼当事人补交实验数据的法律依据及应对

决定评析 | 无效案件外文证据中文译文的审查考量

决定评析 | 外观设计专利单独对比的特殊情形

优秀学术论文|浅析保密审查制度在无效程序中的审查适用

决定评析 | 无效 程序中当事人限制自认效力的判断
优秀学术论文|浅议医药领域组合发明中协同作用的审查
决定评析 | 无效程序中抵触申请的判断思路

决定评析 | 充分把握新兴领域特点,准确评判创造性
决定评析 | 探析包含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推定规则

学术观点|以标准及标准必要专利为例浅析公知常识的证据形式问题

学术观点|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种类判断的理论与实务

决定评析 | 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的考量

决定评析 | 关于无效程序中组合物含量范围修改的思考

决定评析 |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和证据的准确理解

决定评析 | 无效程序中“转用和组合”的理解和适用

决定评析 | 浅析补强证据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程序中的认定问题

决定评析 | 浅析型材产品外观设计对比判断主要规则

决定评析 | 专利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

决定评析|以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为基准进行重复授权的判断

决定评析|“三步法”中技术启示的判断


图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