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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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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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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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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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组织启动用于披露规避CRS计划的措施;超过1800个双边交换关系确立以互换CRS信息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文号:国科发政[2017]115号
发文日期:2017年5月3日执行日期:2017年5月3日
相关行业:科技行业
相关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相关税种:无
对企业的潜在影响:
毕马威
《中国税务周报》(第十八期,二零一七年五月)
曾提及,2017年5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明确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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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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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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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为此,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次日联合发布《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定义、评价模式、适用条件、评价指标、信息入库等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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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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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符合上述第(一)~(四)项基本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无需再按照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可直接确认为符合条件:
(1)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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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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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共六档),10%以下为0分,30%(含)以上为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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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可选择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或成本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共六档)。占销售收入总额2%以下为0分,6%以上为50分;占成本费用总额10%以下为0分,30%以上为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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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分档评价(共六档),没有知识产权为0分,1项及以上I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国家新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为30分,仅拥有II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为6分到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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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其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在线填报企业信息后,经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确认信息完整其符合条件的,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并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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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其信息进行更新,并对其是否仍符合条件进行自主评价。
*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详细分析,请阅读毕马威
《中国税务快讯: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75%研发加计扣除》(第十四期,二零一七年五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发文日期:2017年5月2日执行日期:适用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相关行业:所有行业
相关企业:可能发生研发费用的企业
相关税种: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的潜在影响:
2017年5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第12号公告(以下简称“12号公告”),明确了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填表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的规定,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以下简称“《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曾于今年1月发布税总所便函[2017]5号,明确相关企业在填报《情况归集表》的同时仍应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以下简称“《明细表》”),但《明细表》中的“研发项目明细”可以不再填报。
本次发布的12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在填报《明细表》时,仅填写最后一项“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数据来源为《情况归集表》“当期实际加计扣除总额”。
* 您可以通过点击以下链接阅读毕马威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新政策的相关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