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1.总则 11
1.1采购依据 11
1.2项目概况 11
1.3合格的投标人(适用情形1) 11
1.3合格的投标人(适用情形2) 11
1.3合格的投标人(适用情形3) 11
1.4费用承担 11
1.5保密原则 11
1.6语言文字 11
1.7计量单位 12
1.8时间单位 12
1.9现场考察 12
1.10.招标前答疑会 12
1.11偏离 12
2.招标文件 12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12
2.2招标文件的询问 13
2.3招标文件的澄清 13
2.4招标文件的修改 13
2.5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3
3.投标文件 13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14
3.2投标报价 14
3.3投标有效期 14
3.4投标保证金 14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已参加资格预审的情形) 15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未参加资格预审的情形) 15
3.6备选投标方案 15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15
4.投标 16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16
4.2投标文件的提交 16
4.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6
5.开标 16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16
5.2开标程序 16
5.3开标异议 17
6.评审 17
6.1评审小组 17
6.2评审原则 17
6.3评审办法 17
7.合同授予 17
7.1确认谈判 17
7.2预中标公示 18
7.3中标结果公告 18
7.4履约保证金 18
7.5签订合同 18
8.争议处理 18
8.1质疑 18
8.2投诉 19
9.采购代理服务费 20
10.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21
第三章 采购需求 22
1.项目说明 22
2.技术要求 22
3.服务要求 22
第四章 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 23
1.证明文件目录 23
2.其他规定 23
第五章 评审办法(最低评标价法) 24
评审办法前附表 24
1.评审方法 25
2.评审标准 25
2.1资格性审查标准 25
2.2符合性审查标准 25
3.评审程序 25
3.1资格性、符合性审查 25
3.2投标文件的澄清 25
3.3推荐中标候选人 25
4.评审结果 26
4.1提交评审报告 26
4.2重新进行采购或调整采购方式 26
第五章 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27
评审办法前附表 27
1.评审方法 29
2.评审标准 29
2.1初步评审标准 29
2.2详细评审标准 29
3.评审程序 29
3.1初步评审 29
3.2投标文件的澄清 30
3.3详细评审 30
3.4推荐中标候选人 30
4.评审结果 30
4.1提交评审报告 30
4.2重新进行采购或调整采购方式 30
第六章 纪律要求 31
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31
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31
3.对评审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31
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31
第七章 项目合同草案 32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33
1.投标函 36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7
2.授权委托书 38
3.投标报价表 39
4.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42
5.项目服务方案 52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55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就 项目(项目编号: )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政府采购。现将公开招标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项目实施机构
人民政府(项目授权主体)授权 (招标人)为 项目的实施机构,并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审核通过了项目实施方案,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
2.项目公司组建
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中标人,采取BOT运作方式,由中标人按照法人治理结构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 万元(不低于投资估算金额的 %,约 万元),其中: 代表政府股权出资 %(约 万元),其余资金由中标人出资。
3.项目合作期限
3.1项目合作期限为 年,含建设期 个月(其中: )。
3.2项目公司在合同期内负责本项目的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将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无偿移交给政府。
4.投资回报机制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时 分至 时 分,下午 时 分至 时 分(北京时间,下同)。
5.2地点: 。
5.3方式:在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内登录青岛市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并报名,注册并报名成功后,按照上述时间、地点获取招标文件。
5.4售价: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元,售后不退(如需邮购,邮费自负,采购代理机构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或者延误不负责任)。
5.5未按规定获取的招标文件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投标人自负。
6.投标文件的提交
6.1投标文件的组成和格式等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6.2提交投标文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起至 时 分止。
6.3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6.4提交投标文件和开标地点: 。
6.5逾期提交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7.公告媒介
招标公告、澄清、更正、通知和中标结果等与本项目有关的信息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青岛市政府采购网(http://zfcg.qingdao.gov.cn)和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qingdao.gov.cn)等媒体上发布。
8.其他说明
8.1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应以银行电汇、网银方式交纳 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前,中标人须向招标人交纳 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交纳形式包括: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8.2本项目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必须进行的技术引进和转让需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利于国内行业的发展。项目中涉及到的设备、材料属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
8.3本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允许/不允许)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参与投标。允许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符合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详见本公告附件)规定的“申请人资格要求”,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提交资格后审材料,经评审小组审查合格;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时,还需满足资格评审得分在 分(含)以上,且按资格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名在前 名。
9.联系方式
9.1招 标 人: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9.2代理机构:
地 址: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银行账号:
9.3投诉举报
电 话:0532-85916654
传 真:0532-85916654
邮 箱:[email protected]
通信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9号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2.1 | 招标人 |
|
1.2.2 | 采购代理机构 |
|
1.2.3
| 项目名称 |
|
1.2.4 | 分包情况 |
|
1.2.5 | 采购内容 |
|
1.9.1 | 现场考察 | □ 不组织。 □ 组织,考察时间: ; 考察集中地点: 。 |
1.10.1 | 招标前答疑会 | □ 不组织。 □ 组织,召开时间: ; 召开地点: 。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问题的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前 |
2.1.1 | 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9) |
2.3.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方式 | 1.截止时间:2015年 月 日 时 分 2.澄清方式: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方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提供word格式电子版一份发至电子信箱: )。 |
2.3.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发出澄清公告后 小时内。 |
2.4.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发出更正公告后 小时内。 |
2.5 |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3.1.1 | 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5)包括但不限于: ; 投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3.2.1 | 投标报价的范围 |
|
3.2.3 | 投标报价的次数 | 1次。 |
3.2.9 | 进口产品报价 | √ 不允许 □ 允许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 120 个日历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 不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 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1.金额:人民币 圆整(¥ 元); 2.形式:银行电汇或者网银; 3.时间: 年 月 日24:00前(以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交纳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4.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5.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6.投标人为联合体的,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交纳。 |
3.6 | 是否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不允许 □ 允许,备选投标方案的编制要求、评审办法:只有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审小组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
3.7.3 | 签字和盖章要求 | 1.所有要求法定代表人和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黑色墨水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或印章。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书面文件中的“单位公章”、“单位章”和“公章”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
3.7.4 | 装订要求 | 1.投标文件按包号分别编制和装订成册。 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纸幅),并编制目录(图纸、图片等非文本形式的内容,可以不标注页码),目录和正文逐页标注连续页码(页码从目录编起,标注于页面底部居中位置)。采用左侧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
3.7.5 | 投标文件份数等要求 | 1.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 份; 2.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 3.投标文件电子版: 份,内容与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一致,PDF格式,光盘或U盘存储。 |
4.1.1 | 投标文件的密封 | 1.一个包(或者未分包项目)两个密封件,分别是:投标文件密封件、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密封件(包括投标文件电子版);一个密封件确实无法密封的,可分开密封;对于投标多个包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可密封为一个密封件。 2.投标文件、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均须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中须附提供资料明细清单一份。 |
4.1.2 | 投标文件的标识 | 在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投标文件”或“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字样,封套还应标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以及包号、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等;在所有封签处标注“请勿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启封”字样(上述时间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4.2.2 | 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地点和要求 | 1.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2.地点:青岛市 开标室; 3.要求: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以证明其出席。否则,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
4.2.4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 是 √ 否:除投标人需收回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中的证明材料原件(如营业执照、合同、相关资质证书等)外,其他文件概不退还。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1.开标时间: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青岛市 开标室。 |
6.1 | 评审小组 | 评审小组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和确定。 |
6.3 | 评审办法 | □ 综合评分法 □ 最低评标价法 |
7.4.1 | 履约保证金 | 1.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 2.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
9.2
| 采购代理服务费支付 | □ 由招标人支付。 √ 由中标人支付。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0.1 | 定义 |
10.1.1 | 招标文件 | 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的,在采购公告基础上进一步说明采购项目技术要求、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报价要求、评审标准和方法以及合同特殊条款等的要约邀请。 |
10.1.2 | 投标文件 |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的要约文件。 |
10.1.3 | 原件 | 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或文件的原本或公证处出具的文件复制件公证书。 |
10.1.4 | 书面形式 | 包括文字的打印或复印件、传真、信函、电传、电报、电子邮件、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公告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10.2招标文件编制软件 |
| 本招标文件使用 软件编制。 |
10.3监督 |
| 本次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1.总则
1.1采购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
1.2项目概况
1.2.1本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本项目分包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5本项目采购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合格的投标人(适用情形1)
已通过本项目资格预审,并收到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结果合格的投标人。
1.3合格的投标人(适用情形2)
本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允许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参与投标,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符合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申请人资格要求”,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提交资格后审材料,经评审小组审查合格。
1.3合格的投标人(适用情形3)
本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允许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参与投标,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符合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申请人资格要求”,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提交资格后审材料,经评审小组审查合格,且资格评审得分分值、排名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的规定。
1.4费用承担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采购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不论招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5保密原则
参与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6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采购活动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如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使用另一种语言,应附有相应内容的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1.7计量单位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计量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8时间单位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1.9现场考察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现场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现场考察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1.9.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不负责任。
1.9.3投标人经过招标人允许,可以进入项目现场考察,但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除招标人原因外,投标人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其它任何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1.9.4招标人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
1.10.招标前答疑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招标前答疑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招标前答疑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招标前答疑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同时将澄清内容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予以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偏离
招标人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采购需求;
(4)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
(5)评审办法;
(6)合同草案;
(7)纪律和监督;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根据本章第2.3款和第2.4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3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采购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2.2招标文件的询问
2.2.1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2.2投标人提出的询问超出招标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
2.2.3询问及答复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口头方式。
2.3招标文件的澄清
2.3.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和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
2.3.2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澄清内容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予以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2.3.3从澄清公告发布时间开始,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从原公告发布媒体上下载或者从网上直接打印公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以及确认日期,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方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公告内容。
2.4招标文件的修改
2.4.1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通知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
2.4.2从更正公告发布时间开始,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从原公告发布媒体上下载或者从网上直接打印公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以及确认日期,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方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公告内容。
2.5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澄清或者更正公告的时间,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通知予以明确。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报价表(包括: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明细表和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4)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5)项目服务方案;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包括联合体各方的“(3)投标人基本表”及后附资料。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的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2投标人应对所投包中的所有内容必须全部编制报价,并列出明细,不得漏项。
3.2.3投标报价的次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4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投标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3.2.5投标人应当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各表格和单项明细,并按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以方便评审小组对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
3.2.6开标时,投标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分项报价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的修正,投标人应签字确认。
3.2.7唱价时,采购代理机构只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报价进行唱价。
3.2.8招标人不接受未经中国海关报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货物报价。
3.2.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报价。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无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额和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3.4.2投标人为联合体的,由牵头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4.3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3.4.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评审小组没有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变动的情况下,撤回全部或者部分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投标人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已参加资格预审的情形)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未参加资格预审的情形)
资格审查资料:见第四章“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如实在商务响应表和技术响应表中填写响应情况。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其中:正文用白色复印纸双面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投标文件的规定处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和投标文件电子版(光盘或U盘)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投标文件的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投标文件的标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投标文件的提交
4.2.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
(3)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未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或者是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的,未出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的。
4.2.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不退还。
4.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4.3.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
4.3.2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书面声明应执行本章第3.7.3项的规定。
4.3.3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并标明“补充”、“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应当在本章第2.5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参加开标会议的代表应签名报到。
5.2开标程序
5.2.1宣布开标纪律;
5.2.2宣布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5.2.3公布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及签到顺序;
5.2.4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并签字确认;
5.2.5开启投标文件,按照签到顺序公布投标人名称、报价、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
5.2.6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5.2.7开标结束。
5.3开标异议
5.3.1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公证机构人员)签字确认。
5.3.2投标人认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不符合规定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记录,按以下原则处理:
(1)相关各方投标人签字确认无异议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开启符合密封规定的投标文件。
(2)若相关各方投标人签字确认有异议的,报现场监督人员和评审小组处理,在处理决定未作出之前有异议各方的投标文件均不得开启;处理决定认为投标文件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各方均应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处理决定认为投标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处理决定当场公布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开启符合密封规定的投标文件。
(3)按照上述规定开启投标文件后,投标人再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5.3.3若有报价、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未被唱出的,投标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者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评审
6.1评审小组
评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的构成和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2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审办法
本项目评审办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确认谈判
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名,依次与中标候选人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标人。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投标人进行重复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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