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飒课35 | 老兵杰克一家的故事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20-04-22 09:25

正文

作者: 肖飒
来源公号: 肖飒lawyer


近来眼疾,看书和文献有点困难;被迫采取听书的办法,听了不少故事和系列讲课,觉得蛮有趣,今天就假托一个老兵家庭的故事来串讲不作为犯,诸位看客进场吧。


参考书目为德国学者金泽霍伊泽尔《刑法总论教科书》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钰雄《新刑法总则》。



故事来了


S帝国局部战争,老杰克应征入伍担任野战医院卫生兵,老乡约翰被炸伤(气管受损),老杰克匍匐到他身边救护,为其插上呼吸管,约翰掏出一张遗嘱:若伤势严重,不要救,求解脱。在约翰坚决要求下,杰克拔下呼吸管,约翰随即去“敲天堂的门”了。


老杰克回到营地,回忆着跟约翰一同到深山探险的经历,那次他们遇到棕熊带着小崽出游,老杰克不幸被熊瞎子抓伤面庞,同行者约翰屁滚尿流爬上树,千钧一发之际,老猎人救了杰克。他叹一声,端起米饭却吃不下去。


原来,他是西北人喜面不喜米,但部队一天三顿米饭,老杰克味同嚼蜡,几件事叠加,在这个漆黑的夜里,拿起枪将左腿打伤,军事法庭判了6个月,将他送回妻子儿子身边。


镜头一转,老杰克的妻子萝丝,红杏出墙,被隔壁老王骗了身子,暗结珠胎,生下一女,萝丝本欲找人收养,怎奈丈夫没打完仗就回家了,无奈之下决意:饿死孩子,她坚持不给孩子喂奶,三天后,女孩夭折。


老杰克无业,回家依靠出租房屋过日子。 其祖屋为危房,年久失修,房梁倾斜,老杰克日渐颓废,无心整修,谁料那年雨水甚多,房梁塌,租客砸成重伤。


老杰克被送进看守所,所长见老杰克是老兵出身,让其代为管理同屋的狂躁症患者,某日其出现发作前的症状,老杰克并未在意,没想到甲将同号其他犯人打成重伤。


镜头再一转,下午三点萝丝在家睡着了,两个贼人甲乙潜入萝丝家中,翻箱倒柜,在冰箱内找到萝丝偷偷存的钱,萝丝醒来发现呵斥贼人甲,结果甲被睡衣版萝丝迷住,猥亵之,贼人乙继续搜罗财物。


老杰克的儿子小杰克,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下长大,他表面上彬彬有礼,学业优异;实则十分功利,满脑子都想出人头地。为了当学生干部,刚上大学时小杰克就会给辅导员送红酒,结果辅导员因喝了小杰克的酒,醉酒驾车撞伤数人。


大三的时候,小杰克与另一位女学生干部谈恋爱,嫌弃女友“非处女”,最终女孩决定在两人租住的出租屋里服安眠药自杀,小杰克口头劝了几句并未打电话叫救护车。


毕业后,小杰克进入一家国际汽车制造公司工作,善于钻营+敢打敢拼+话少人狠,10年后,小杰克出任公司监事,放任CEO掏空公司财产;同年,明知公司生产的新型自动驾驶车辆存在巨大安全隐患,但为了满足对赌协议中公司业绩额,坚决不召回有问题的车辆。导致全球范围内,数千人伤亡。


卡!今天的故事先讲到这里。



总结问题


1. 老杰克是卫生兵,在战场为受伤战友约翰救治,在约翰要求弃疗后,拔掉呼吸管,约翰死亡,老杰克是否构成犯罪?


2. 老杰克和约翰相约探险,熊出没,约翰有无义务救老杰克?


3. 老杰克战场自伤,是否构成“纯正不作为犯”?


4. 萝丝饿死私生女,是否构成故意杀人?


5. 老杰克将年久失修的房子出租给别人,造成租户受伤,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6. 老杰克代管同屋精神病患者,但其还是伤人,老杰克是否为保证人?


7. 贼人乙对于贼人甲猥亵萝丝的行为,是否应当制止?依据是啥?


8. 小杰克送红酒给辅导员,与辅导员交通肇事有无因果关系?


9. 小杰克的女友自杀,其并未施行实际救助,是否构成犯罪?


10. 小杰克身为监事,放纵CEO掏空公司财产,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


11. 小杰克明知汽车有安全隐患,拒不召回,造成伤亡后果,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分析


1


卫生兵老杰克拔呼吸管的行为如何定性?

这一行为,类似“加护病房案,医生拔生命维持器的行为”,单纯从拔呼吸管导致约翰死亡来看,是积极动作的作为,貌似是行为犯。


但实际上,类似放弃医疗拯救的案例,特别着重在整体行为的规范评价,而非只看单一动作,据此分辨什么才是刑法相关行为的重点所在。对于生命垂危毫无回生机会的病人,医生拔掉维持器,规范评价重点不在于积极的自然动作本身,而在于不为继续救援努力的不作为,进行中的死亡流程无法以医疗行为来组织时,医生的继续救助义务也随之解除。


本案中,可以将老杰克的行为认定为“不为继续救援努力”的不作为,但是,有必要判断约翰的伤势是否可拯救。


若约翰伤后很快必死,呼吸管仅是拖延短暂时间,老杰克的救治义务虽未解除,但由于约翰不可避免地不治且真诚地要求,医师老杰克对约翰停止治疗属于合法的“尊严死”;可能阻却老杰克的责任承担。


若约翰不是致命伤,老杰克实施的行为无疑造成了约翰的死亡,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由于对生命危险程度的法益的自我答责可能违背人道主义原则,原则上不能成立。依据客观归责理论,约翰的死应当归责于老杰克,老杰克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应罚性、适罚性的因素,支持日本法院对积极的“安乐死”事件认定犯罪但判处缓刑的做法。


2


相约探险,约翰有无救助老杰克的义务?

确定是否“居于保证人地位”,早期学说认为其来源有法律规定、契约承担和先行行为。当今德系学说主要从实质而非形式判断,来界定保证人地位,并且将之区分为两种主要类型:一是对特定法益的保护义务;一是对特定危险源的责任。


其中,存在特殊信赖及互助关系的生活共同体或冒险共同体,彼此之间出于此种保证人地位,这种特定共同体关系,可能来自长期的亲密生活关系,可能来自一时共同冒险的行为的,而后者的保证人地位来自于互相承担安全的保护义务。


就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之判断,老杰克也是自愿冒险,属于被害人自我答则范围内,因此,结论是解除了居于保证人地位的约翰对被害人过失受伤的结果归责。


3


战场自伤问题如何处理?

设置这个问题,主要是为了巩固:纯正不作为犯。


不纯正不作为犯,定义是:单纯违反法律的诫命规范,即不为法律所要求之特定行为的犯罪形态。 法律规定行为人应为特定行为,但行为人却消极地不为该特定行为。纯正不作为犯,基本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所为合乎不法构成要件所描述的不作为,即完全实现系争构成要件的不法内涵,并不以该不作为在外界产生一定变动或影响为必要。


老杰克有行动,已既遂,被判处战时自伤罪是恰当的。


4


饿死婴儿行为如何定性?

饿死婴儿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典型案例;行为人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达到通常须以积极作为方式才能实现的犯罪构成要件。


基于其保证人地位,行为人负有防止结果发生之义务;而行为人却以与积极作为等价的消极不作为方式,导致了不法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因此,不纯正不作为犯通常是结果犯。


如果说不纯正不作为犯是作为犯的“水中倒影”,那么,保证人地位就是能够让倒影产生的“水”,有水才能有倒影,有保证人地位才有不纯正不作为犯。


本案中,由于萝丝是女婴之母,萝丝具有“对特定法益之保护义务”,因而居于保证人地位,所以,其不给奶吃的行为并最终导致女婴死亡的结果,应当被评价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5


出租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导致租户受伤如何定性?

保证人地位的第二个来源是“对特定危险源之责任”,此项保证人地位的基础主要在于对特定物的责任,物主对其物负有防免危险发生的义务,以上物主不单指民法上的所有权,还包括危险源事实上的使用者、支配者,也有监督责任。


老杰克作为房东,对房屋负有防免危险发生之义务,其居于保证人地位,房客因房屋安全问题受重伤,房主老杰克应当承担不作为的过失致人重伤之责任。



6


老杰克是否为代管房屋中精神病伤人担责?

依照林老师书里所讲,特定人本身也可能是造成他人危险的来源,例如具有攻击性的精神病患,基于上下权势关系或特别权利关系而管护这些人,往往负有避免被关乎着以犯罪或其他方法危害他人的特别责任,这种特别责任也会成为保证人地位的基础,尤其存在具有紧密控制关系的情形。


本案中,符合这种保证人地位的是所长,而不是所长临时委派的看管人老杰克,因此,犯人伤人行为,所长应当承担不作为的责任,老杰克无罪。


7


贼人乙对于贼人甲的猥亵行为是否应当制止?

贼人甲乙入室盗窃,贼人甲窥见萝丝,遂起淫心,猥亵之,贼人乙是否因先行行为而具有保证人地位,须避免结果发生。


因自己行为致有发生犯罪结果之危险者,负防止其发生之义务。危险前行为(先行行为)构成保证人地位的基本道理,在于禁止侵害他人法益的一般要求,因为自己行为二队他人法益造成危险的,负有解铃还须系铃人的义务。


行为人必须为前行为而制造了损害发生的密接危险,即该行为已经制造出一个具体的危险状态的,已足。


8


小杰克送红酒给辅导员是否可归责?

两个贼人虽共同行窃,但其中一个对另一个临时起意猥亵妇女,并不因而产生危险前行为的保证人义务,即便贼人乙当场未阻止,过剩部分仍由贼人甲单独负责。用客观归责理论来解释,共同行窃不能因此而制造或升高强制猥亵的风险,因而,不得将强制猥亵行为归责于贼人乙。


小杰克送红酒,是社会通常行为,并未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辅导员醉酒驾车肇事,赠与者虽然具有条件关系,但不可客观归责。


从不作为犯的角度,行为人须因为前行为而制造了损害发生的密接危险,即该前行为已经制造出一个具体的危险状态者才可以,若仅为遥远的危险,或社会通常行为或由他人单独负责的危险,就不能论以危险前行为。


9


小杰克未施行救助是否构成犯罪?

小杰克与女友是同居在一个屋檐下,因此,属于保证人地位来源之一:对特定法益之保护义务,因为二人已经事实上属于特定共同体关系。


小杰克对同居女友而言,居于保证人地位。然而,本案为女友自杀,根据被害人自我答则之运用,结论还是解除了小杰克的“具有保证人地位”,女友的自杀结果不可归因于小杰克。


10


小杰克放纵CEO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

特别保护义务的特殊公职或法人机构成员,会在职权范围内产生保证人地位,负有防止结果发生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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