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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坚持保护企业发展,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撤销发布绝对化用语广告被罚20万的处罚决定

iPolicyLaw  · 公众号  ·  · 2021-05-06 21:33

正文


唐山美尚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与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  由 卫生行政管理(卫生)
案  号(2020)冀0203行初222号

  

发布日期2021-04-25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冀0203行初222号


原告唐山美尚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兴源道****。
法定代表人王静,女,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秀明,男,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住所地:唐山市路**龙泽南路**v>
负责人李建辉,男,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燕艳,女,河北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奕博,男。
被告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住所地:唐山市路**新华东道**v>
法定代表人伦绍金,男,职务:区长。
委托代理人赵晶晶,女。
委托代理人王思秋,女,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山美尚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冀0203行初303号行政判决书。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4月13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2行终8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王静及委托代理人刘秀明、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代理人翟奕博和陆燕艳、被告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赵晶晶和王思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路北市监处字[2018]3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原告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原告罚款20万元人民币。原告不服,向被告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被告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北政复决字(2019)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上述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原告唐山美尚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6月26日,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告作出路北市监处字[2018]3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0万元。原告对该处罚决定书不服,向被告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被告路北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维持路北市监处字[2018]3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认为,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并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行政处罚原则,导致罚款数额过高,被告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依然维持了错误的处罚决定。现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路北市监处字[2018]3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北政复决字(2019)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路北市监处字[2018]3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北政复决字(2019)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据材料。
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第一,原告作为服务提供者,利用其官方网站××对其服务项目进行商业宣传,符合商业广告的形式,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该网站网页中有“华尔兹冰点脱毛……目前最先进的一种永久性脱毛方法”等绝对化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词语”的规定。而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广告法》第五十七条针对的是“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与原告的违法行为相对应。因此,被告适用法律正确。第二,被告仅对原告违法行为给予一次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未就同一违法行为作出过其他处罚,因此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第三,考虑到原告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在被告现场调查后立即对存在违法内容的广告进行了下架处理,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对原告均采取法律规定的最低额度从轻处罚,对原告处20万元罚款,罚款数额公正合理。综上,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交了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以下证据:1、举报信件,证明本案案件来源为群众举报;2、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格;3、原告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王静、被委托人任振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委托任振清接受被告关于原告网站广告宣传一事的调查询问;4、《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唐山美尚医疗美容医院官网截图,证明在原告官方网站宣传内容中使用了“目前最先进的一种永久性脱毛方法”等绝对化用语;5、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做出的听证权利告知程序合法;6、《听证报告》,证明被告组织的听证会符合法律规定;7、路北市监处字[2018]3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因原告存在违反《广告法》的行为,被告依法对原告作出了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8、北政复决字(2019)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2019年8月28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辩称,被告的复议审理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证据确凿、内容适当,原告提出的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处罚原则与事实不符,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证明复议行为合法性的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行政处罚对象主体资格、被委托人合法的委托手续和身份信息。2、举报信件,证明案件来源;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网页截图,证明原告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4、听证告知书、听证报告,证明行政机关依法组织了听证,程序合法;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发布违法广告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处罚款20万元;6、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原告以适用法律错误提起行政复议;7、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谁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8、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答复书、行政复议结案审批表、结案报告,证明复议机关复议程序合法;9、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复议机关认定原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处罚决定并向双方送达。
经庭审质证,对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证据,原告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表示通过笔录内容以及官网的截图可以证明该广告的载体是互联网,因此对原告的处罚应与载体相结合,应依据广告法第四十四、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且给社会造成的影响微乎其微,没有给消费者带来任何损失;对证据5、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在举行听证会时原告已经有理有据的阐明了涉嫌违规的广告的处罚应从轻予以处罚;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处罚决定书明确了原告立即更改了涉嫌违法的广告宣传,该网站发布的时间短,社会影响小。对被告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原告对证据1-6的质证意见同上述质证意见;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表示申请书中已明确原告认为行政处罚过重;对证据8无异议;对证据9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申请人答复书中的答复意见认为处罚错误、导致处罚过重;对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决定书中明确了原告在网络上的广告宣传时间短、社会影响小,且原告在第一时间改正了违法行为,消除了涉嫌违法的广告宣传,没有给消费者带来任何损失。
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本院对二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举报,于2018年1月31日对原告进行了现场检查,原告网站上对“华尔兹冰点脱毛”项目介绍使用了“目前最先进的一种永久性脱毛方法”等宣传字样。2019年6月26日,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路北市监处字[2018]3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原告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原告罚款20万元人民币。原告不服,向被告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被告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北政复决字(2019)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上述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对广告行为处以罚款的数额,除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还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了过罚相当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从轻、减轻的情形,第二款规定了不予处罚的情形,本案中罚款的数额是否相当,应结合广告点击量的大小,广告影响力的大小,客观上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是否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也要坚持保护企业的发展,要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所需要保护的法益以及案件的具体违法情节予以综合认定。综上,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路北市监处字[2018]3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北政复决字(2019)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路北市监处字[2018]3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北政复决字(2019)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责令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瑞忠

人民陪审员  吴晓文

人民陪审员  贾淑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任立会

书 记 员  刘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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