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节主要根据行政监管部门处罚案例所出现的标签标识常见问题进行总结归纳,并提示相关合规要求,大家可根据自身需求查找相关问题。
问题一:标签标识内容不完整
产品无标签,或有标签但标注内容不全,未按规定如实标注产品全部信息,如配料表不全、无产品标准代码、未规范注明食品添加剂等。
合规要求:
真实、准确、完整的标明食品标签标识。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问题二:产品名称不能反映产品真实属性
有些食品标签的品名不能或很难反应其本质属性,甚至致使消费者误会食品真实属性,如膨化食品标示为“龙虾条”“牛肉串”、未添加任何果汁或果肉却命名为“果汁软糖”;或未选用产品标准所规定的名称,如酿造酱油标示为“美味王”“生抽王”。
合规要求:
确保食品标签上的产品名称能够准确地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即产品的本质特征,严格审查并排除误导消费者的名称;且产品名称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分类名称或等效名称,并在标签的醒目位置进行标注。
问题三:食品标签未如实标注全部配料
未如实反映、清晰标明食品所有使用的原材料、辅料以及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比如用“香辛料”笼统概括产品成分;不按国家规定的名词、名称标示配料表内容;配料表标示内容与实际不符,如故意隐瞒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非法添加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合规要求: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如实、准确地标注全部配料,并且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具体要求,不得使用非标准名称。在设计和打印食品标签时必须仔细核对配料表的内容。任何与实际配料不符的标注都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
问题四:复合配料未标明原始配料
加入量超过食品总量2%配料未标识复合配料的名称,也未按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合规要求: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准确标明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特定情况下的标示要求也要遵守(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因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要求较为复杂,还需重点关注并理解相关国家标准及规定。
问题五:食品添加剂标示不规范
食品添加剂无标签或未按规定载明应当标明的事项,虚假标注“不添加”“0添加”“不含有”某种食品添加剂,未使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标注食品添加剂名称,未规范注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等。
合规要求:
预包装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标示规范要求食品添加剂的包装和标签应当清晰地标明其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信息,并且使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通用名称,同时还需要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以及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等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楚地识别和正确使用这些添加剂。
问题六:强调配料却未标注含量
如在食用油产品标签中以图形、字体、文字说明等方式突出使用“橄榄”二字,且在吊牌(食品标签的组成部分)上有“添加了来自意大利的100%特级初榨橄榄油”等文字叙述,却未标示橄榄油的添加量,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6年5月30日,法〔2016〕172号)。
合规要求:
在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
问题七:净含量和规格标示不规范
使用“净重”“毛重”“容量”等词汇属于净含量标题标示不规范;错误使用“公斤”、“斤”等不属于法定计量单位的标示单位;净含量未与食品名称标示在同一版面。
问题八: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标示不规范
有些食品虽然标示了产地,但未按规定要求标示到行政区划地级市区域;生产地址不详细、标注多个生产单位、未标示联系方式或标示联系方式却无法联系;子公司未分别标注名称和地址;分公司或生产基地未按要求标注名称和地址;受委托生产加工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未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分装食品未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且未注明分装字样等。
合规要求: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必须明确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这些信息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并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有效信息。对于不同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如分公司、生产基地、委托生产等,有相应的标注规定,可详见附录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6。所有的标注信息都应当清晰、真实、准确,以便消费者和监管者能够快速定位和联系生产者。
问题九:进口产品未标示中文标签标识
未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进口食品标示中文标签标识;进口食品虽有中文标签标识但未规范载明所需标明的信息;进口食品标识所用文字除注册商标外未规范使用中文。
合规要求: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标识需要符合严格的规定,包括标识内容、文字要求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可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不符合规定的标签将会受到相关处罚,因此进口商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食品的合规性。
问题十:提前标注尚未到来的生产日期
伪造或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保质期。
合规要求:
预包装食品不得提前标注尚未到来的生产日期,也不得伪造或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并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确保所有设备正常,不能以失误或故障作为借口来规避法律责任。标识信息应当清晰、真实、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问题十一:未标注或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食品标签未标明或冒用生产许可证编号信息。
合规要求: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中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包括在标签上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此外,食品生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根据食品的风险程度、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问题十二:产品执行标准和产品质量等级标示不规范
预包装食品完全未标注产品标准代号;标注的产品标准更新或已作废,但没有及时关注导致错误标示执行标准;产品标准代号书写错误;引用的产品执行标准错误,如生产经营的是奶饮料,但是标示的却是糖果的产品执行标准。
再如“香蕉片”产品,执行标准中并无质量等级,但标注为“一级品”;枸杞产品,标准GB/T18672中分为特优、特级、甲级、乙级四等,标示为“一级”“甲等”等形式均属于标示不规范。
合规要求:
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并在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标示产品的质量等级。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标注要求可能会有所变化,对已经废止或者进行变更了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应及时修正,应遵循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标签的设计和标注。
问题十三:“非转基因”标注不规范
对不得注明“非转基因”字样的食品标注“非转基因”,如花生、葵花籽不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范围,而将其用于标注食用油,如“非转基因花生油”“非转基因食用植物油”。
合规要求: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中关于非转基因的规定包括禁止在食品标识上标注“非转基因”等字样,并对广告中使用非转基因广告词进行限制,以防止误导性宣传和确保食品标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注:现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附件明示了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具体包括:(1)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2)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税号为11022000、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3)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4)棉花种子;(5)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如果是使用了标识管理目录内的非转基因原料的产品,目前来看可以标识“非转基因”,除此之外不得标识“非转基因”。
问题十四: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信息
标签虚假标注营养成分,未标注应当标明的成分含量或实际含量远高于/低于标示值。
合规要求:
预包装食品应在标签上明确标注营养成分表信息,包括各营养成分的名称、含量以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在营养成分表中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
问题十五:标示具有保健、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食品标签标有“降压、降血脂”“提神、健脑”“清热解毒”或其他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词汇。
合规要求: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不得有任何暗示或明示该食品具有预防、治疗疾病或保健作用的内容,除非该产品是经过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并且在广告宣传中也不得宣传任何未经批准的保健效果。
问题十六:虚标特医食品
标注“氨基酸配方粉”字样及“适宜为乳蛋白及多种食物蛋白过敏人群提供营养支持”字样,冒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蛋白固体饮料为奶粉,冒充特殊医学婴儿氨基酸配方粉;固体饮料未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固体饮料”字样,未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警示语。
合规要求:
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属于特殊食品,特医食品的标签必须明确标明注册号,该注册号应与注册证书上的注册号一致,并且应当遵循特定的格式。同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作用,不得宣称保健功能。
如果您先想要对产品外包装的标签标识问题进行自检,以判断是否存在常见的违规问题,可依照本章节所提供的检查项一一进行对照检查。
检查项一:商标
预包装食品上的商标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检查:
1、商标的标注
对于食品标签上是否要标注注册商标没有强制性规定,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前提下,可以标注商标和(或)注册商标,也可以不标注。
2、商标数量的限制
目前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商品上标注的商标数量进行限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
3、驰名商标的标注
驰名商标不能标注在食品标签上。
4、商标与产品信息的一致性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并且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消费者的信息。
注册商标只能用于核定的使用范围,应检查商标的注册类别与产品的属性是否保持一致。
5、商标的规范使用
注册商标指定颜色的,不能随意更改,不指定颜色的可以自由附着颜色,但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利。
6、商标的合法使用
商标的使用应当遵守《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
检查项二:图片
预包装食品上使用图片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以及相关的国家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真实性
图片应真实反映食品的特性,不得使用虚假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图片。
2、合法性
图片的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标准一致性
食品包装上的图案或者图片都属于食品标签的组成部分,应该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安全法》的要求。
4、避免误导
图片不得含有误导消费者关于食品的功能、效果等方面的信息。
5、警示信息的清晰性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如果图片中包含或替代了警示信息,必须确保这些信息的清晰性和易于理解。
检查项三:广告用语
预包装食品中使用广告语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的相关规定,以及《全国特种营养食品生产管理办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的具体要求。以下是预包装食品中使用广告语的主要规定:
1、禁止虚假或夸大宣传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2、禁止使用特定词汇
禁止特种营养食品在包装、标签、说明书或广告上使用“疗效食品、滋补食品、健美食品、宫廷食品、祖传秘方”等类似词句,以及“反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老少皆宜”等类似词句。
3、禁止使用极限用语
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这些词汇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解。
4、禁止使用误导性信息
广告中不得含有任何误导消费者的信息,如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医疗用语。
5、禁止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广告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6、禁止使用不当标志和形象
广告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标志,以及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7、禁止含有违法和不良内容
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也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检查项四:文字、字体
预包装食品上的字体使用主要受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有关字体合规,常被经营者忽视。
1、规范汉字的使用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使用规范的汉字,繁体字虽然属于汉字,但不属于规范的汉字。这是为了确保信息的清晰性和易于消费者理解。
2、中外文对应及外文内容的规范
对于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所有的可见标示内容(包括原标签和中文标签内容)都需符合中国的有关规定。为了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理解产品信息,中文标签上强制性标识内容的中外文应一一对应。
标签上可见的其他外文或繁体字所表述的内容应与规范汉字一一对应,外文大小也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但商标除外。
3、禁止误导性内容
标签上的字体使用应避免任何可能误导消费者的内容。如商品名称与属性文字的大小,以及净含量与重量的文字大小,都需保持一致,应使用同一字号及统一字体颜色标示,文字颜色确保易于辨认,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4、谨防字体侵权
字体在使用前应核实著作权方面的合法授权链路,确保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检查项五:商品条形码
关于预包装食品中商品条形码,可以参考《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第十五条的要求,以及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关于条形码的相关规定。
通用性和可扫描性
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包含条形码,确保其设计合理,能够被正确识别和读取,以便商品流通和消费者使用。
检查项六:标识/标志、认证
一、保健食品标志
1、基本标识内容
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贮藏方法、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如果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则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其他国家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标签内容。
2、标识与产品说明书
标识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产品说明书应置于产品外包装内;各项标识内容应按规定标示于相应的版面内;文字、图形、符号必须清晰、醒目、直观,易于辨认和识读;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文字、图形、符号必须牢固、持久;必须以规范的汉字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内容有直接的对应关系;计量单位必须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3、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
内容必须真实,符合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4、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所有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二、特医食品标识
1、主要展示版面内容
特医食品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注的内容,包括产品的配方特点或营养学特征的描述,以体现特医食品的产品属性。
2、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提示
特医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上应提示消费者
“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并包含相应的警示用语,以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3、功能声称的限制
特医食品的标签不得对产品中的营养素及其他成分进行功能声称,以避免误导消费者。
4、真实性要求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等。
5、警示说明
如果使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标签和说明书的一致性
特医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应当一致,若标签已涵盖说明书全部内容,则可以不另附说明书。
7、与注册证书内容一致性
特医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证书内容一致,并明确标明注册号。
8、真实规范、科学准确
标签和说明书应真实规范、科学准确、通俗易懂、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或者绝对化语言。
9、专属标志
特医食品最小销售包装应标注特医食品专属标志。
三、有机食品标识
1、使用范围和规定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每枚认证标志拥有唯一编号,具备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的功能。
2、标签标识的规定
只有获得中国有机认证的食品才可以在其包装上标注有机认证的标志、“有机”、“ORGANIC”等字样、图案。有机食品标志的图形式样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统一规定等要求。
四、无公害农产品标识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1、标志使用范围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应当在认证的品种、数量等范围内使用。
2、认证单位或个人的使用权限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3、食品安全标签规定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五、绿色食品标识
“绿色食品”标志是出自良好生态环境、安全无害产品的质量标志。
1、标志使用范围
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标志管理和保护
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禁止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许可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到期需续展。
标志使用人需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
六、地理标志
“龙井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示例
1、地理标志的使用
获得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应在产品包装标识上标明“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以及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总局批准公告号等,并施加专用标志。
已注册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可以同时在其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该专用标志,并可以标明该地理标志注册号。
2、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
申请书时需要说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以及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七、食品认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