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
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
的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工按照累计工作年限依法享受
-
5天(工作
满1年不满10年的
)、
-
10天(工作满1
0年不满20
年的)、
-
15天(工作满20年
的)不等的带
薪年休假。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
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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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
与累计工作时间直接相关
。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等有关规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
累计工作时间
。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摄图网_500646994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原文:
https://mp.weixin.qq.com/s/pHyfBbwOijN1nysewcWm-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