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涉及购车合同、酒店住宿、美容预付卡、食品安全、网络消费、旅游服务等民生热点领域。
通过调解协商、行政执法、司法裁判等多维手段,相关部门严惩违法经营行为,化解消费纠纷,为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提供法治保障。
2024年7月23日,市民张先生在某外卖平台下单向某餐饮店购买了一份10英寸的披萨,实付款22.89元。随后平台骑手将披萨送至张先生住处。张先生在准备食用时发现披萨包装盒上有数只活蛆,便立即向该外卖平台及该餐饮店反映。外卖平台于2024年7月23日退款22.89元,但该餐饮店表示自己的餐食和包装盒均不存在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张先生遂向鲤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餐饮店赔偿1000元。
鲤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张先生提供的订单、事发时拍摄的视频、照片及家中监控视频等,足以证明某餐饮店销售的披萨包装盒上黏附活蛆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最终,法院认定张先生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令餐饮店赔偿张先生1000元。
2024年10月18日,林女士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她在某车行看中了一款家用轿车,与工作人员签订《车辆购销合同》,并交付订金3000元。随后,林女士多方比价,认为所订车辆价格不够优惠,要求商家退还订金,商家以收取的3000元实是“定金”为由不予退款。
经安溪县市场监管部门调解人员了解,林女士与车行签订的《车辆购销合同》载明了汽车品牌、型号、价格、订金3000元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同日,双方通过微信联系再次确认了车辆外观颜色、定金3000元及按揭初审事宜,在聊天记录中3000元表述为“定金”。车行销售经理按合同约定,于2024年10月19日与上一级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并向其支付2000元作为购车定金。
本案中,林女士与车行已经通过书面形式订立《汽车购销合同》,约定3000元的款项为“订金”,意味着双方已就合同约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虽在后面的微信聊天中,车行多次使用“定金”表述,但双方并未约定“定金”性质,也未提到“定金”罚则相关内容,未就“定金”这一条款达成合意,故市场监管部门应推定林女士所缴纳的3000元为“订金”,不应适用民法典中定金的规定。同时,林女士属于违约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车行为履行合同所付出的合理费用,即车行支付给上一级汽车经销商的2000元定金。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车行退还1000元给林女士,纠纷得以化解。
2024年11月26日,王女士反映,她因某美容店宣传“充值返现、拉人返利”,让她充值24.5万元,办理了一张预付卡。但充值后未能与销售员取得联系,美容店则以“该销售员已离职”为由拒绝提供相关服务及退款,与美容店多次协商无果。
经鲤城区市场监管部门调解人员了解,王女士预付了24.5万元,商家仅赠送价值3万元礼品,未再提供服务,且拒绝退款。执法部门认定,美容店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王女士保留价值3万元礼品,美容店退还款项2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