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7年5月2日,“报关信息核验”模块上线第一个工作日,小伙伴们今天外汇业务繁忙吗?货物贸易汇出汇款顺利吗?最近看了法询金融的这么多外管新规解读,是不是满脑子的企业货物贸易等级、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出口货物贸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个人外汇“关注名单”……急需梳理啊?这些明明看上去长得都差不多的“名单”们,到底有什么区别啊?
结束了一天的忙碌,来听小编讲讲外汇局的那些“名单”们的故事吧。
Chapter1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是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资格体现和业务基础,也是我们科普贴的开篇。敲黑板了小伙伴们!!只有登记在案的企业,才被允许发生收付汇行为哦。
Q1.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该如何申请名录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呢?
A: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同时还需提供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上述资料。外汇局对新进入名录的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在辅导期期间,企业应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辅导期间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Q2.发生信息变更,如何修改名录登记信息?
A: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将同步变更名录信息。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Q3.企业通过什么方式能够查询自己的名录状态呢?
A:已进行名录登记的企业,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查询名录状态:一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查询,二是到开户银行查询,三是到所在地外汇局查询。
Q4.哪些情况下,外汇局可注销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A: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已办理区内外汇登记注销手续;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风险提示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等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Chapter2 货物贸易企业等级A、B、C类录
成功在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的企业,就可以根据货物贸易企业等级(A、B、C类),提供不同的材料,进行进出口收付汇业务了。那么,问题来了。
Q1.A、B、C三者的区别是什么?
A:《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提出,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即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现已更改);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证明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Q2. 据说,自2017年5月1日上线的“报关信息核验”模块是怎么回事?
A:《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汇发[2017]9号文,下称9号文)规定,2017年5月1日后, 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不含)以上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除外,下同),银行在按现行规定审核相关交易单证的基础上,原则上应通过系统的“报关信息核验”模块,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企业对外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理核验手续。
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以下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通过系统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
也就是说,即便客户是A类企业,银行原则上也需要通过“报关信息核验”模块办理核验手续,不再是以前的无需联网核查即可办理付汇业务,而这将极大增加了银行和企业双方的业务量。当然,除此之外,A类企业的审核手续相较于B、C类,仍然是简化的。
Q3.企业被认定为B类企业后,哪些业务会受到影响?
A:1.较A类企业,B类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需要提供更详细的材料;
2.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需事前逐笔实施电子数据核查;超可收、付汇额度的业务,企业需事前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不得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以上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以上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4.已办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监管期内暂停业务,并调回境外账户余额。
Q4.B类企业是否可以申请调整可收付汇额度呢?
A:可以的。当企业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出口可收汇额度或进口可付汇额度与实际业务需求存在较大的偏差时,企业可申请调整可收付汇额度。
1.业务规模增长超过预期;
2.结算方式发生结构性变化;
3.贸易信贷结构发生重大调整;
4.贸易融资结构发生重大调整;
5.行业类型或主营业务范围发生重大调整;
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Q5.企业被认定为C类企业后,哪些业务会受到影响?
A:1.每一笔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需事前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2.不得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以上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以上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3.已办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要求其自列入之日起30天内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境外账户余额。
4.已办理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该C类企业为成员公司的,暂停该企业的集中收付汇业务;该C类企业为主办企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
Q6.既然有便利化,A类企业自然不会要求降级,那么B、C类企业能对提出异议吗?
A:《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指出,外汇局发布B、C类企业名单前,应当将分类结果告知相关企业。企业可在收到外汇局分类结论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出异议。外汇局应当对提出异议企业的分类情况进行复核。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后经外汇局复核确定分类结果的企业,外汇局将向金融机构发布企业分类管理信息。外汇局可将企业分类管理信息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披露。
Q7.分类级别有有效期吗?
A:外汇局将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对分类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并对B、C类企业设立分类管理有效期。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Chapter3 货物贸易企业标识录
货物贸易企业标识信息是9号文新增的内容,是银行逐笔在系统中对企业加注相应标识。企业的标识信息通过系统向全国银行开放,且保存期限为24个月。当然,由于银行操作失误导致企业被误标识的,经银行内部审批后,银行可撤销相关企业的标识信息。
Q1.9号文中规定,银行是如何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核验手续的?
A:1.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自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
2.对于未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应要求企业在完成报关手续之日(即进口日期,下同)起40日内提供相应的报关信息,并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补办理核验手续。
3.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但企业因合理原因无法及时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在企业完成报关手续之日起40日内补办理核验手续。对于上述确实无法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
4.对于因溢短装等合理原因导致货物贸易实际对外付汇金额大于报关金额的,银行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时,应注明原因。
Q2.在这样严格的报关核验手续下,什么样的企业会被加注标识信息呢?
A:1.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2.涉嫌重复使用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3.涉嫌使用虚假报关信息的;
4.其他需加注标识的情况。
Chapter4 非现场检查 V·S 现场检查
不要以为外汇局的监管,仅限于进出口全靠企业需要做业务时的申报,说不定到时候可以凭运气瞒天过海。监管可是无处不在的,还包括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哦。2012年起,外汇局建立了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相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检查,由现场逐笔转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Q1.什么是非现场核查?
A:外汇局会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一定期限内的进出口数据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进行总量比对,核查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
Q2.那么在非现场检查中,有没有重点监测的企业呢?
A:还真有!涉及以下相关内容的企业,要小心了哦。
1.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性匹配情况超过一定范围的;
2.贸易信贷余额或中长期贸易信贷发生额超过一定比例的;
3.经专项监测发现其他异常或可疑的;
4.其他需要重点监测的。
TIPS:外汇局对贸易信贷、转口贸易等特定业务,以及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等特定主体实施专项监测。
Q1.什么是现场检查?
A:现场检查包括两个主体——企业和金融机构:
1.对企业非现场核查中发现的异常或可疑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实施现场核查。
2.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现场核查。
Q2.现场检查的方式有哪些呢?
A:外汇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对其进行现场核查:
1.要求被核查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2.约见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经办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
3.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经办金融机构的相关资料;
4.其他必要的现场核查方式。
TIPS: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件。现场核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核查单位有权拒绝。
Q3.现场检查的流程有哪些呢?
外汇局通知被现场核查的企业、经办金融机构,被核查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网上或现场签收《现场核查通知书》,并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工作日内,提供相应材料或派遣相关人士,配合外汇局进行现场核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外汇局审核企业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后,经过内部集体审议,确定企业现场核查预分类结果,包括A类、B类、C类和注销名录等四种结果,并向预分类结果为B类或C类的企业,发出《分类结果告知书》,应在3个工作日内网上或现场签收。若企业存在异议,可按照前文所提及的方式申诉。《告知书》发放7个工作日后或企业申述完成后,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发布分类结果。发布的内容是分类结果为B类、C类的企业名单,发布范围包括银行、企业,以及海关、税务和商务等管理部门。
Q4.企业被认定为B类企业的主要标准有哪些?
A:1.经现场核查,企业无法合理解释其跨境收支异常的原因;
2.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包括贸易融资、贸易信贷及离岸转手买卖时间差报告等;
3.未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4.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
5.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
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Q5.企业被认定为C类企业的主要标准有哪些?
A:1.最近12个月内因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2.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资料。(如企业签收《现场核查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向外汇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
3. 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标准。
4.因存在与外汇管理相关的严重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处罚,包括海关、税务和商务等部门。
5.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Chapter5 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查
简单来说,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就是在非现场检查中发现总量不一致后,发给企业,要求其进行说明的提示函 ,是一种监管措施。
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措施,是2013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已废止,但提示函保留使用)确立的,是应对货物贸易资金流和货物流严重不匹配等异常情况采取的管理措施,也是对2012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建立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的补充,具有针对性强、灵活性高的特点,在防范和遏制异常违规外汇资金利用货物贸易渠道流动的相关核查管理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Q1.风险提示函的作用是什么?
A:《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规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措施。外汇局可对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资金单向流动较大的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见附件1、2),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企业未及时说明情况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并做出合理解释的,外汇局可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将其列为B类企业,实施严格监管。此类企业列入B类后,符合相关指标连续3个月正常等条件的,外汇局可将其恢复为A类。
Q2.既然考核的是总量核查和监测,那么差额范围该如何确定呢?企业应怎样确保指标在合理范围内?
A: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对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实行总量管理。总量指标阈值根据全市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分布情况确定。企业应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原则;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企业收取货款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并按规定及时进行企业报告。
Q3.风险提示和现场核查有什么异同点?
A:风险提示函作为货物贸易项下现场核查的一种补充方式,与现场核查相比具有以下不同:1.流程优化,取消企业签收、预分类结果告知和异议申述等环节;
2.结果简化,异常企业的分类结果统一确定为B类;
3.监管期缩短,由3个月后指标恢复正常的,可向外汇局申请调整为A类企业,而现场核查降为B类的企业需满12个月的监管期方可申请恢复。
Q4.现场核查或风险提示函的后续处理措施主要有哪些?
A:现场核查或风险提示后,外汇局根据核查结果,确定企业的分类等级,或注销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同时,有违规行为的,由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Chapter6 出口货物贸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Q1. 企业被列为重点监管企业后,对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有何影响?
A:银发[2012]23号规定,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是由人民银行、财政、商务、海关、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筛选并确定的,主要是在近两年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查处过的企业。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每年调整一次。
被列入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可正常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但银行在为该类企业办理业务时须加强审核,且该类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获得的人民币资金亦不得存放境外。
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先登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系统)查询企业是否属于重点监管企业,以确定办理业务时需要审核的凭证和单据。
Q2.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是怎样确定的?
A:银发[2014]80号对银发[2012]23号中所确定的如何选择重点监管企业的标准,予以保留。但对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选择确定流程及其调整更新流程予以简化,选择确定流程是:当地政府协调六部委分支机构列出基础清单→六部委共同亲自审核该基础清单并确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调整更新清单时流程亦同,需要六部委亲自接收各地政府部门及相关部门上报的调整清单,并予以亲自调整,调整后再将名单分别下发地方。
银发[2014]80号将上述流程简化为:央行分支机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列出基础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报央行→再由央行与六部委最终确定,省去了除央行外的其他五部委向地方直接收集并审核的流程,调整时亦只需央行分支机构收集地方调整名单并上报央行及六部委,加快了更新频率。
Q3.哪些企业容易被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呢?
A:(一)近二年内骗取出口退税、偷税、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二)近二年因涉嫌偷税、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涉嫌虚开或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及公安等部门立案查处的;
(三)近二年有走私等严重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
(四)近二年有比较严重违反金融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近二年有比较严重违反国家对外贸易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近二年有其他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
Chapter7 个人外汇的关注名单
2016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改进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答记者问上,表明态度,要对个人申报进行事中事后抽查并加大惩处力度,强调了个人外汇的“关注名单”,引起高度关注和广泛重视。
Q1.一旦被列入个人外汇的“关注名单”,有多严重?
A:个人在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对虚假申报、骗汇、欺诈、洗钱、违规使用和非法转移外汇资金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购汇,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关注名单”个人列入名单当年及之后两年不享有个人便利化额度,同时依法移送反洗钱调查。
对违规银行依法予以通报批评、罚款、暂停结售汇业务、责令停业整顿以及责任人员纪律处分、罚款的处理。根据《外汇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涉嫌洗钱的,根据《反洗钱法》协同国家反洗钱部门进行反洗钱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Q2.列入“关注名单”前是否会给个人以提示?
A:1.外汇局对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见附件1)予以风险提示。若上述个人再次出现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行为,外汇局将其列入“关注名单”管理。
2.外汇局对以借用他人额度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并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见附件2)予以告知。
3.“关注名单”内个人的关注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2年。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当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
编号:______
______(企业名称):
根据______(法规依据)及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非现场核查结果,你单位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期间货物进出口与货物贸易收支总量存在较为严重的不匹配情况。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说明及相关资料,向外汇局做出合理解释。在规定时限内未说明原因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并做出合理解释的,外汇局将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相关规定,将你单位分类结果定为B类。
联系人及电话:
特此提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
_年_月_日
附件2:风险提示函外汇局留存联
_年_月_日向______(企业名称)发出编号为XXXXXXXX的风险提示函。该企业于_年_月_日向外汇局提交了书面说明及相关资料。处理结果如下:
□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合理解释,分类结果定为A类
□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未说明原因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并做出合理解释,于_年_月_日分类结果定为B类
□该企业列入B类后相关指标已连续3个月恢复正常,于_年_月_日恢复为A类
经办人:______
审核人:______
附件3: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
_______(被提示对象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等相关规定,你办理的个人外汇业务,涉嫌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若再次出现上述行为,将被外汇局列入“关注名单”管理。
特此提示。
注:本提示函仅用于对相关个人进行提示,无需银行及个人签章留存。
附件4: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
_______(被告知对象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等相关规定,你办理的个人外汇业务,涉嫌再次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或以借用他人额度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已被外汇局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关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关注期限内,你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如你对被列入“关注名单”有异议,可联系当地外汇局。
特此告知。
注:本告知书仅用于对相关个人进行告知,无需银行及个人签章留存。
总结:说了这么多,被列入外汇局的名单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首先,进出口企业在取得对外贸易权后,需到外汇局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根据获得的货物贸易企业等级属于A、B、C哪一类,提供相应的材料办理业务。若对外汇局的分类有异议,可根据相关流程申诉。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面对银行的要求,需及时提供有关报关单据,谨防被列入货物贸易企业标识。面对外汇局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积极配合,若收到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材料。遵纪守法,杜绝犯罪,否则被列入出口货物贸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以后的业务就难办了。不要以为货物贸易规矩多,就试图通过个人外汇途径汇出汇款,特别是有的老板觉得公司赚了钱,想要向转移财产。但凡你能想到的犯罪方法,都被写在刑法和外汇局的法律条文里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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