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遏制隐性债务增量”?
从长期来看,约束地方政府的投资行为实际上
有利于减少城投平台潜在的投融资压力
(虽然从规范角度,这种融资压力本不应该存在)。
如何理解“化解存量隐性债务”?
打破“幻觉”不是让地方政府摆脱责任(隐性债务本就因地方政府而起),而是
地方政府承担起本应承担的责任
(既有履约的责任,也有防范风险的责任)。
如何理解“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
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并不意味着平台不能再参与政府类项目,而是要求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
按照绩效考核等市场化方式来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
金融机构对城投平台态度的变化,部分城投平台的融资压力或许会影响到市场对城投的整体看法,叠加地方政府债务置换结束时点的临近,城投债估值面临扰动,我们
建议择机配置,优选公益性项目对应债务(政策属性)、地方政府增信类债务(比如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债券)
。
12月23日,审计署发布《国务院关于201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其中关于重点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中,财政部发布《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遏制隐性债务增量情况的报告》(下文简称“财政部报告”、“本报告”)。
财政部报告全面梳理、回顾了2014年43号文之后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整体框架、面临的问题、未来将要采取的措施,可谓是深度学习地方政府债务的最佳范本,尤其是对于投资城投债的市场投资者,从本报告中可以全面感受未来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城投平台转型发展的“危”与“机”、城投债投资面临的“悲”与“喜”。
1. 讲“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是
三大攻坚
战之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7月份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政治局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对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做了明确部署。这一部分属于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工作的定位,强调其重要性。
2. 讲
当前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整体框架
(包含了目前地方债务管理的大部分政策文件),框架始于2014年43号文,地方债限额管理、预算管理、新增债务、置换债务、专项债务的一系列政策规定,以及对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安排:从“风险预警”、“应急处置”、“日常监督”到现实中的“问责处理”。这一部分重点在于梳理当前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完整框架,标志着历经3年时间的地方政府债务制度框架建设已经完成,也就是说谈了3年的“开前门、堵后门”工作的制度基础已经完备,接下来就是要在这个制度框架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包括“问责处理”。目前,财政部官网地方债管理专题中,已经包含了“查处问责”栏目,从今年3月份以来,重庆、山东、河南、湖北、贵州、江苏都已经陆续处理了部分市县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
3. 讲
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的原因分析
,主要包括4个方面:一是政府不正确的
“政绩观”
,也就是只考虑举债搞建设,不考虑还钱,也就是地方政府忽视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是
项目实施责任不落实
,也就是说即使建设项目具有必要性,但项目建设缺乏可行性,忽略了地方政府的财力支撑(未来地方政府项目投资与地方财力匹配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财力不足就放缓建设);三是
金融机构推波助澜
,这里特意指出金融机构的“不作为”、违规提供融资也是积累隐性债务风险的原因之一,而针对这一成因的解决方案以及金融机构的应对态度,将是影响城投平台再融资以及城投债资质的关键因素;四是
问责不到位
,实际上是在谈部分地方政府对违规举债责任人的问责不到位,存在“包庇”嫌疑,同时也包括金融机构问责。
这一部分的成因分析,对于城投债投资人而言最为关心或者最出乎意料之处在于,金融机构未来对于城投平台融资的态度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而这也将影响城投债“信仰”;不过我们也需要从一个更高的层次来理解“积极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的含义,我们将在后文进行更加深入的剖析。
4. 讲了
未来开展“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工作的6个方向
:一是
遏制隐性债务增量
,对地方政府加大财政约束,对金融机构要求提高融资门槛;二是
化解存量隐性债务
,既要打消中央为地方“买单”的“幻觉”,也要打破政府为金融机构兜底的“幻觉”,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相关债务将直面违约风险,“防范存量债务资金链断裂风险”也是重要目的之一;三是
开前门
,总结了地方政府规范举债融资的三种途径:发行地方债,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成立担保公司为项目市场化融资提供担保(第三点途径可以说是意外之“喜”,理解反映的监管态度十分关键);四是
推动融资平台转型
,既要切断平台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同时仍然支持转型平台继续承接政府公益性项目(如何理解貌似矛盾的两点,是理解未来城投平台定位的关键);五是
健全问责机制
,六是
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侧重于长期制度建设。
财政部报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债券投资人而言,我们更需要理解其中哪些因素将影响到城投债的信用资质,尤其是一些市场可能忽略掉的监管思路或者逻辑,或许就是城投债未来的投资节点。
从前瞻的角度,我们下文主要以“下一步工作考虑”为切入点,深入剖析未来城投债面临的“悲”与“喜”。
从
地方政府
的角度,一个很重要的手段在于“
加大财政约束力度,有效抑制地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建设
”。遏制了不具备“可行性”的项目建设,自然就降低了地方政府负债的可能性,对于城投平台而言,减少了未来可能为新项目融资的压力,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其实是
降低了平台的新增融资需求
,这是一个“可喜”的地方。
从
金融机构
的角度,要求比较严格,“对
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或没有合法合规抵质押物
的项目,金融机构
不得提供融资
,
严格按商业化原则提供融资
”。
这一条实际上涉及到了50号文和87号文之后市场最为担心的一个问题,也就是
缺少了地方政府的“担保函”或“安慰函”,金融机构如何看待城投平台信用资质
。在“商业化原则”下,银行或者信托是否可以像债券市场投资者一样接受“无担保”的城投平台。
从这一点来看,
金融机构的态度与选择将是短期内影响城投债估值的关键因素(短期影响偏负面)
。实际上,债券市场对于“无担保”的城投平台的看法已经趋于悲观,但是市场的“自然选择”为未来的城投平台提供了一个可预期的融资模式,2016年以来,越来越多的城投平台在发债时选择融资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主要集中在主体评级AA和AA-的主体,一是满足发债最低要求,二是降低融资成本),而这种市场的自然选择,实际上也是监管鼓励的方向之一(针对融资担保公司现状,可以参考我们前期报告《如何看待融资担保债券?》)。
此外,对于控制债务增量,还特别强调“
强化中央企业债务融资管控
”,这实际上是
针对央企在参与PPP项目
时,出于控制自身风险或者自身的优势地位,可能会要求地方政府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承诺最低收益等,这会实际上增加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针对这一问题,一方面财政部出台92号文规范PPP项目,另一方面国资委出台192号文约束央企在PPP项目中的风险问题。
总的来说,在遏制隐性债务风险方面,
对城投债最大的“悲观”来自金融机构对于平台的态度与选择
,当失去“担保函”时,是否可以接受“无担保”或者“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而“可喜”的方面在于,从长期来看,(虽然从规范角度,这种融资压力本不应该存在)。
“化解”的原则较为简单,叫做“
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通俗讲就是“谁举债、谁负责”,“谁家的孩子谁报”。对于这句话的理解,也可以分成“悲”与“喜”两个角度。
1. 从“悲”的角度来看,一方面,存量隐性债务是“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因此需要
打破中央会为地方“买单”的“幻觉”
,也就是说不要期望第二次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另一方面,隐性债务的第一责任主体其实也不是地方政府,大多数应该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因此说要
打消金融机构认为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会兜底的“幻觉”
,也就是说,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既不要“幻想”第二次债务置换,也不要期待政府有保持城投债“金身不破”的幻想(实际就是要打破刚兑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