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一直是科技发展前沿的热门话题,ChatGPT、DeepSeek的横空出世点燃全球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讨论热潮。
当您为AI生成的爆款图片点赞时,当您转发AI生成的二创内容时,是否想过AI生成内容可能触及法律红线?是否想过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也可能面临侵权纠纷?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
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日前,该案已生效。
@ 案情速递
原告系奥特曼系列形象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被告运营某AI平台,该平台提供Checkpoint基础模型和LoRA模型,支持图生图、模型在线训练等诸多功能。在该平台首页及“推荐”“IP作品”项下存在有关奥特曼的智能生成图片以及LoRA模型,可应用、下载、发布或分享链接。奥特曼LoRA模型系由用户上传奥特曼图片,选择平台基础模型,调整参数进行训练后生成。其后,其他用户可通过输入提示词,选择基础模型、叠加奥特曼LoRA模型进行训练后生成与奥特曼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图片等。
原告诉称
:
被告通过对输入图片进行训练后生成的方式将侵权图片和侵权模型置于信息网络中,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定向训练奥特曼LoRA模型和生成侵权图片,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请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
用户通过某AI平台生成的侵权图片
某AI平台通过调用第三方开源模型代码,结合平台使用场景需求进行技术整合和应用部署等工程化操作,集合成可供用户直接应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但平台不提供训练数据,系由用户将图片素材投喂给模型进行学习训练后生成图片,故其属于“避风港”规则下的平台免责范围,不构成侵权。
@ 裁判要点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
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民事责任的确定。
1. 在判断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时,应区分不同应用场景、具体被诉行为,分类分层分别界定侵权责任。
一方面
,若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直接实施了受著作权专有权控制的行为,可构成直接侵权。但本案无证据证明被告与用户共同提供侵权作品,被告未直接实施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
另一方面
,本案在由用户输入侵权图片等训练语料并决定是否生成及发布时,被告对用户输入的训练图片以及生成物的传播行为并不当然负有事先审查的义务,只有当其对具体侵权行为具有过错时,才可能构成帮助侵权。
具体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首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性质和营利模式
。开源生态是人工智能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开源模型提供的是通用的基础算法逻辑。被告作为应用层直接面向终端用户的服务提供者,在开源模型的基础上结合特定应用场景进行了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提供直接满足使用需求的方案和结果,与开源模型的提供者相比,其直接参与商业实践并基于定向生成的内容获益,从服务类型、商业逻辑和防范成本角度看,应当对具体应用场景下的内容保持足够的了解,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且被告通过用户充值会员和积分获取收益,并设置奖励措施鼓励用户发布训练模型等,可以认为被告从平台提供的创作服务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其次,权利作品的知名度和被诉侵权事实的明显程度
。奥特曼作品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在平台首页以及特定分类中浏览,分别存在多张侵权图片,且LoRA模型封面图或示例图直接展示侵权图片,属于可以较为明显感知的侵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