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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和尚撩妹,以及外来法律本土化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1-09 00:01

正文


文  ·  谷芳卿



☞ 日本游记上篇 请点击这里

►  
前言

认识真实的日本人必读《菊与刀》”,但如果仅凭《菊与刀》就断定日本民族“罪恶感文化”的“耻辱感文化”根深蒂固,特别是使用其中的观点认识当今日本,恐怕视角只会偏向“虚像”。事实上,此书刚一出版,日本本土学者就对其中的观点展开批判:“著者几乎忽略了日本人中还存在着阶级、地域和职业等具体的差别”,“著者所要搞清的是平均日本人的行动和思考方式的模式”(川岛武宜),“不具备学术价值”(和辻哲郎)。而60多年后,再用一份政策报告框定评价如今日本社会,正确与否可想而知。


◤ 日本,真是一个处处反差的国家 


在大阪府,下午三点多,地铁里就聚集了不少穿着校服、放学回家的中学生,他们三两成群的嬉笑着,满脸没有课业压力的幸福(后来才知道,大阪公立高中规定,下午两节课后放学,学生可参加课外文化体育社团活动),不禁感慨日本文部省“宽松教育”解放学生课业负担政策实施到位。


但是,午夜凌晨,商务写字楼旁的便利店人头攒动,结束了一天的工作,职员们刚刚下班,没有“宽松世代”的懒散,却是紧张工作后的压力舒展。


旧式街道,可以看见穿着和服、低头浅笑的少女,“最是那一低头的温柔,恰似一朵水莲花不胜凉风的娇羞”的诗句形容再贴切不过,一如百年前川端康成《伊豆的舞女》熏子质朴纯真的美好;


而偶然路过“风俗店”,广告牌上衣着暴露的女子,粉红色灯光笼罩的店面走廊,门口拉人男子不经意打量我的目光,让我“落荒逃跑”,这才知道深夜剧里偿还高利贷的女子从事的“工作”性质。


◤ 让我大开眼界日本文化“融合”能力 


明明是西方天主教徒的传统节日,日本却生生把万圣节改造成了全民狂欢活动,甚至连日本寺庙都挂上了“南瓜”灯笼,你觉得奇怪吗?


NO,NO,这种混搭不算奇怪。


和尚撩妹才奇怪!


本来应该是清心寡欲的佛门圣地,日本的寺庙是一项产业,“僧人”是一种职业,喝酒吃肉,生儿育女,继承“寺庙产业”。日剧《“朝九晚五:帅气和尚爱上我”》就讲述了日本和尚撩妹的故事。


在英文补习学校教课的润子老师,身在东京、心在纽约,内心向往纽约大都市生活,29岁的她为此一直努力着。在一场亲友的葬礼法事中,她偶然与和尚星川相遇,转天竟然发现被迫相亲的对象竟然就是帅和尚星川!之后更是被帅和尚穷追不舍——


帅和尚拥有东京大学高学历,却为了追她参加简单英语补习课;


帅和尚拥有私人飞机,愿意带她新婚旅行飞纽约喂鸽子;


帅和尚上拥有温柔内心,瓢泼大雨开跑车千山万水找到失意的她;


帅和尚拥有坚定意志,为了她愿意抛弃家族的寺庙产业!


帅和尚写鼓励卡片,安慰正在接受新娘课程折磨的她;


帅和尚送“水晶鞋”给她,浪漫跪地给她穿鞋;


帅和尚霸道能力十级,一言不合就送花、表白、求婚!

(不想说了,不知怎么,觉得自己好像没有恋爱过···)


日本的和尚不是公开违反戒律吗?当然不是!


明治维新时期,政府颁布了《肉食妻带的解禁》命令,规定作为僧侣肉食与结婚都是自愿的事情,因此要遵守与一般其他日本国民相同的权利,没有必要作苦行僧,僧侣也不再是一种特殊群体,进而确立了“神佛分离”,日本本土“神道教”进而摆脱佛教而独立。在日本人的生活中,神道和佛教和谐并存,日本人用神道形式举行和式婚礼,按佛教仪式举行葬礼。



明治维新后

日本法律在东学西引中

最后竟然也进化成了日本想要的样子


十九世纪下半叶,明治政府迅速、全面地引进了欧洲的法律制度,初期把英法与德奥法律制度一同引进,之后逐渐侧重于研究德国法律制度。引入西方法律的同时,日本特有的生活方式和思维观念并未消除,“纠纷是一种异常事态”的观点扎根于民众心中,和西方“纠纷常态化”的法律观念产生矛盾,甚至发生激烈冲突。


此外,江户时期日本出现了一名类似“包公”的法官大岗越前守,其裁判出现了“法律拟制”(Legal Fiction)的运用。《大岗政谈》 记载了一个“杀鸭案”:


江户一个商人的年幼的佣人误杀了 护城河中的鸭子。 幕府的刑法规定杀鸭子要处于严刑 , 但是大岗说“ 这个鸭子还有一口气儿”,并不算死亡,年少的佣人因此免于刑罚。这种用“ 假话” 来做出比较合乎情理判决,解决现实社会的变化和法律之间矛盾的情况,也称为“以假代真”。


二战后,以美国为首的“盟军”占领日本, 盟军总司令部对日本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将美国的法律制度大规模引入日本,确立了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美国型新刑事诉讼法取代了战前用于镇压反战人士的德国型的旧刑事诉讼法;为了吸引外资和扩大对外贸易,在商业贸易的实体法方面也 引进了美国的法律制度,促使日本出现了从事非诉业务的商事律师。但是,虽然在法院组织中引进了一部分美国的法律制度(如当事人主义),战前的德国型审判制度仍保存了下来。


20世纪70年代,日本已经基本实现了法律现代化改革,“异文化”的洗礼给日本带来了合理的法治进步,却也因为法价值观区别,不免出现了水土不服的情状,产生法文化的冲突。在导入西方西方法律制度的同时,日本也开始自主完善法律制度,法官、律师正是依据日本的国民意识及习惯,通过运用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等执法技术,结合日本社会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外国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思维方式,巩固了先进的法律制度,同时创造出日本特有的现代法文化。


我国在法治社会的建立过程中,可能也会出现法文化冲击的矛盾,在创设新的法律规定、司法制度中,也要面对社会发展的剧烈影响,因为“法律意识、 权利意识的差异不只是因历史性的社会发展阶段的差异而产生的,更主要是因社会结构 ,类型或者文化类型的差别而产生的”。 我们在设计法律制度的同时,要充分考量本国的法文化、法制度基础,才能防止不加辨别的移植法律制度进而忽略挖掘中国固有法律制度文化的价值, 才能创造出本国特色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