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条例将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这个条例有哪些重要内容?一起了解↓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共有七章四十八条,全面回应了制约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遇到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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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北京市支持、鼓励自动驾驶技术创新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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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支持多种技术路线的自动驾驶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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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明确、可操作的原则,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道路应用试点等创新应用活动的全环节进行了规范,对相应的数据安全、网络安全、运营安全等安全保障措施作出规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三处处长 王庆翔:
对企业在北京开展自动驾驶创新应用活动,提供了明确和可预期的制度规范,同时也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自动驾驶汽车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治保障,从而更好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合法权益。
开展道路应用试点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在《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中,对道路应用试点的全环节进行了规范。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在北京开展道路应用试点应当符合什么条件呢?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规定,在北京开展道路应用试点,首先要符合自动驾驶汽车创新应用活动场景。其次,根据规定,完成道路测试活动和示范应用活动,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安全评估。
北京市交通委法制处干部 张亦菲:
需要申请并取得相应类别的试点资质,并符合规定条件,主要包括几个方面,需要具备相应运行运营能力、责任承担能力、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相关保障能力。通过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安全评估,并且符合车辆运营管理要求,相关安全员、平台安全监控人员和其他的从业人员要符合规定的条件,还需要有完善的运营方案、运行安全保障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包括拟运营区域、路线、车辆数量、应急处置措施等事项,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自动驾驶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有哪些新规定
当前,北京市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已完成600平方公里路侧设施智能化部署,车路协同水平不断提升。此次通过的《条例》对于未来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有哪些规定?
《条例》在立法中提出系统推进打造“双智”城市,明确推进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通信网络、地图和服务管理平台建设,赋能智慧交通和智慧城市建设。
北京市经信局汽车与交通产业处处长 李蛟: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智慧交通发展规划和自动驾驶汽车发展规划要求,与自动驾驶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衔接。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的设计和使用,应当考虑各种自动驾驶技术路线的需求。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平台上传车辆运行数据。鼓励和支持地图测绘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自动驾驶高精度地图安全应用。
推动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创新
此前,北京市在发展自动驾驶汽车产业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基础。《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这一政策将给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创新,插上腾飞的翅膀。
根据北京市经信局统计,目前,北京市已汇聚近百家自动驾驶汽车创新企业,初步形成由龙头企业示范引领、创新型企业为主导的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格局。刚刚通过的《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将对行业的技术创新起到推动作用。
北京市经信局汽车与交通产业处处长 李蛟:
在创新链和产业链完善方面,《条例》提出支持自动驾驶汽车整车及零部件制造,以及自动驾驶座舱、自动驾驶解决方案和感知、决策、通信、控制等关键技术研发。在数据开发利用方面,《条例》提出“鼓励自动驾驶汽车产业链各类参与主体,建立数据开发利用的合作机制,开发数据服务产品,提供市场化、社会化的应用和服务,营造鼓励创新的政策环境”。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将于2025年4月1日施行
本市支持自动驾驶汽车用于个人乘用车、城市公共汽电车等出行服务
12月31日上午,《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将于2025年4月1日施行。
条例坚持“发展”和“安全”两手抓,既兼顾当前技术进步、产业发展的需求,也为未来留出空间,重点在自动驾驶技术创新、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上路通行管理和安全保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为L3级及以上自动驾驶汽车市场主体提供清晰、透明、可预期的制度规范。
根据条例,本市支持自动驾驶汽车用于个人乘用车、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城市运行保障等出行服务,自动驾驶车辆经过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评估等程序后,可申请开展道路应用试点。
道路建设应与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衔接
条例所称自动驾驶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按照国家标准具备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
自动驾驶需要更“聪明的车”。条例明确,本市鼓励支持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推动完善自动驾驶汽车创新链和产业链,支持开展相关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鼓励自动驾驶汽车产业链各类参与主体建立数据开发利用的合作机制,开发数据服务产品,提供市场化、社会化的应用和服务。
自动驾驶也需要更“智慧的基础设施”。条例提出,自动驾驶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通过改造现有路侧基础设施的方式推进。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相关发展规划要求,与自动驾驶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衔接。此外,鼓励支持经营主体建设低时延高可靠的通信网络,鼓励支持地图测绘相关单位探索自动驾驶高精度地图安全应用。市政府根据本市智慧交通发展规划和自动驾驶汽车发展规划,统筹确定和调整自动驾驶汽车可以通行的区域、道路。
自动驾驶应用场景向“个人乘用车”拓展
哪些领域可以探索使用自动驾驶汽车?条例规定,
本市支持开展自动驾驶汽车应用的场景包括:
个人乘用车出行;除校车业务以外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车、汽车租赁等客运服务;除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摆渡接驳、环卫清扫、治安巡逻等城市运行保障;国家和本市支持开展的其他应用场景。相关部门将根据本市道路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分阶段、按区域开放重点应用场景,确定相关应用场景车辆的总量,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场景落地计划。
相比较最初的征求意见稿,
出台后的条例新增了“个人乘用车出行”这一应用场景,
对于个人消费者“放手”开车开了一扇门。条例规定,列入汽车产品目录并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自动驾驶汽车,可以用于个人乘用车出行。个人乘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通行规定和车辆使用说明,掌握并规范使用自动驾驶功能。
符合条件可开展道路应用试点
自动驾驶汽车“上路”分几步?
根据条例,
首先,
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需要申请开展道路测试活动,
接下来,
完成道路测试并达到规定条件,需要测试载人载物等应用场景的,需要申请开展示范应用活动,
之后
再进行安全评估,通过安全评估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自动驾驶车辆号牌,申请开展道路应用试点。安全评估的方式,包括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检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开展道路应用试点活动也应具备一定条件,
例如相应的运行运营能力、责任承担能力、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相关保障能力,有完善的运营方案、运行安全保障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等。
开展道路应用试点应配备安全员、平台安全监控人员
安全,是自动驾驶用户最关心的话题,也是自动驾驶技术发展的前提条件,条例在安全保障方面做出了细致、全面的规定。
首先,
道路应用试点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具备自动驾驶汽车运营安全监测平台,实时动态监测车辆、人员、网络等运营情况等,并定期将运营车辆送交国家、本市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
其次,
开展道路应用试点活动应按照规定配备安全员、平台安全监控人员。上述人员应当掌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障自动驾驶汽车安全运行,根据突发情况及时发出预警、接管车辆控制权,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配合做好事故责任认定、处理等工作。
此外,
条例还明确了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车联网软件提供、通信运营等相关企业,应依法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等网络安全管理要求,以及评估数据安全风险、保护个人信息等数据安全管理要求。
本市还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自动驾驶汽车特点的保险产品,为相关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保险服务。
自动驾驶汽车出现故障应立即人工干预
与其他机动车一样,自动驾驶汽车也需遵守现行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条例规定,自动驾驶汽车上路通行期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和处理,驾驶人或者安全员、平台安全监控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处置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交管部门,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相关企业和个人应当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企业还应当根据要求提供事故过程信息或事故分析报告。
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事故后责任如何认定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对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特别解释说,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属于国家立法事权,北京立法无权作出规定,条例在这方面与国家规定进行了衔接,要求发生交通事故后由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和处理。
自动驾驶汽车一旦“出错”,应立即进行人工干预。条例规定,自动驾驶汽车发生故障,驶出可以通行的区域、道路,或者出现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驾驶人或者安全员应当采取人工接管、开启危险警示灯、降低行驶速度、将车辆行驶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等措施降低事故风险。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2024年12月31日北京市
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技术创新
第三章 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第四章 上路通行管理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自动驾驶汽车创新应用,推动智慧交通和智慧城市建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创新,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道路应用试点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自动驾驶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按照国家标准具备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
第三条 本市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坚持创新驱动、市场主导、开放合作、公平竞争的原则,鼓励多种技术路线发展及融合。
本市自动驾驶汽车相关工作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原则,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保持科技、产业与就业等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自动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领导,将推动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区域发展布局,优化发展环境。
市经济和信息化、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网信等相关部门建立自动驾驶汽车联合工作机制,并形成与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等共同参与的自动驾驶汽车创新应用试点组织协调机制。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自动驾驶汽车产业促进,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管理等工作,组织落实国家自动驾驶汽车产品准入管理相关要求。
市交通部门负责统筹推进自动驾驶汽车应用场景实施、道路应用试点和运营活动管理等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自动驾驶汽车车辆登记、号牌发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查处和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使用过程中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等测绘活动管理和导航电子地图资质管理等工作。
市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自动驾驶汽车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等工作,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市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科学技术、应急、政务和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自动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落实产业支持措施,督促、指导、协调本区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应当真实、准确宣传自动驾驶汽车产品、技术和服务,提示自动驾驶汽车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政府支持行业组织和机构、媒体加强对自动驾驶汽车创新应用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为自动驾驶汽车发展营造包容的社会环境。
第八条 本市鼓励自动驾驶汽车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管理,研究制定团体标准、伦理规范,组织会员交流合作,建立争议协商机制。
第九条 本市支持自动驾驶汽车数据依法有序开放、授权使用和流通利用。
第十条 本市推动与天津市、河北省等地区在自动驾驶汽车领域协同创新,推动政策互认、标准兼容、场景联通、产业协作,为多场景、跨区域的自动驾驶汽车创新应用活动提供支持。
第二章 技术创新
第十一条 本市推动完善自动驾驶汽车创新链和产业链,支持自动驾驶汽车整车及核心零部件制造,以及自动驾驶座舱、自动驾驶解决方案和感知、决策、通信、控制等关键技术研发,促进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的迭代优化,推动自动驾驶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本市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开展自动驾驶汽车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自动驾驶汽车领域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创新联合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等建设。
第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创新发展的需要,组织制定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安全评价、自动驾驶地图等地方标准,以及与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的测试评价和认证规范。
市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自动驾驶汽车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 本市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等制定或者参与制定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参与自动驾驶汽车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自动驾驶汽车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改造、建设。
第十五条 鼓励自动驾驶汽车产业链各类参与主体建立数据开发利用的合作机制,开发数据服务产品,提供市场化、社会化的应用和服务。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自动驾驶汽车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和专业机构意见,考虑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创新发展需要,营造鼓励创新的政策环境。
第三章 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智慧交通发展规划和自动驾驶汽车发展规划,统筹确定和调整自动驾驶汽车可以通行的区域、道路。
前款规定的区域、道路范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确保安全、方便管理的原则,综合考虑自动驾驶汽车相关技术和产品发展、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通行影响等因素协同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市自动驾驶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通过改造现有路侧基础设施的方式推进。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智慧交通发展规划和自动驾驶汽车发展规划要求,与自动驾驶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衔接。
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的设计和使用,应当考虑各种自动驾驶技术路线的需求。
市交通部门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定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建设全市统一的自动驾驶汽车服务管理平台,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平台上传车辆运行数据。
第二十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经营主体建设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满足自动驾驶需求的低时延、高可靠通信网络。
第二十一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地图测绘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自动驾驶高精度地图安全应用,开展地图要素提取技术、数据实时更新技术、快速审图技术、地理信息安全技术应用以及地图数据传输等业务。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支持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模式,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第四章 上路通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市支持开展下列场景的自动驾驶汽车创新应用活动,验证新技术、新场景、新产品、新模式,改善驾驶和乘车体验,提升出行便利和行车安全水平:
(一)个人乘用车出行;
(二)除校车业务以外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车、汽车租赁等客运服务;
(三)除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
(四)摆渡接驳、环卫清扫、治安巡逻等城市运行保障;
(五)国家和本市支持开展的其他应用场景。
市交通部门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本市道路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分阶段、按区域开放重点应用场景,确定相关应用场景车辆的总量,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场景落地计划。
第二十四条 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需要在本市测试自动驾驶功能的,可以申请开展道路测试活动。完成道路测试活动并达到规定条件,需要测试载人载物等应用场景的,可以申请开展示范应用活动。
开展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开展论证、确认,并确定活动的具体区域、道路;
(三)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核发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在其他行政区域已经或者正在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申请在本市开展类似创新应用活动的,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可以结合异地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条件和结果简化确认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完成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申请安全评估。通过安全评估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自动驾驶车辆号牌,申请开展道路应用试点。
开展安全评估采取下列方式:
(一)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对车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作出评估结论;
(二)通过国家、本市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安全评估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开展道路应用试点活动应当向交通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类别的试点资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运行运营能力、责任承担能力、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相关保障能力;
(二)通过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安全评估,并符合车辆运营管理要求;
(三)安全员、平台安全监控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符合规定的条件;
(四)有完善的运营方案、运行安全保障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包括拟运营区域、路线、车辆数量、应急处置措施等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运营主体、运营期限、运营车辆、从业人员等道路应用试点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市交通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道路应用试点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记录和存储运营信息,并报送交通部门。
第二十九条 开展道路应用试点活动的自动驾驶汽车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放置车辆号牌,并在车身显著位置标识自动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时,应当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并开启车辆自动驾驶模式安全提示。